知识产权第二讲着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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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
• .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 直接产生 • 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即原始 主体对其创作的作品可能享有全部的著作 财产权和全部的著作人身权
1.2著作权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
• 著作权完整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由著作财产权和 著作人身权之全部的主体
–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完整主体是作者 – 特殊情况下,著作权完整主体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 或合同约定而享有完整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4.2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 1950年9月,在全国召开的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 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 该决议对于保护著作权作了一些原则规定 • 1985年,文化部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 条例》,作为80年代著作权保护的内部规则 •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1991年6月1日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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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羲之《快雪时晴帖》、王献之《中秋帖》、王珣《伯远帖》
1.4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 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 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排除在可版权客 体之范围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著作权的特征
• 单点效力
– 指著作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所具有之效力,只 能及于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 使用其版权作品],也有权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利用其 作品,但不能阻止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 著作权,也不能禁止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正常地 行使其版权
• 双面形象
– 著作权的这一个性特征也称为“一体两权”,即著作 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 著作权不完整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之 全部或部分,或者同时或分别享有著作人身权之 部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不完整主体是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一方面是因为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另一方面是著作 财产权可以分别转让 – 特殊情况下,著作权不完整主体也可能是原始主体, 也可以是作者
1990年《著作权法》特点
• 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 的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兼顾国家、单位和个 人的利益 • 合理规定涉外著作权关系,吸收外国的优 秀文化
4.3完善进程
• 2001年10月27日完成了对《著作权法》的第一次 修订
相反证明
• • • • 否他的情形 否我的情形 定我的情形 定他的情形
实质判断
• 从实质上确认作品的作者,须考虑这样的 三个因素
– 主张作者身份的人是否对作品的创作完成作出 了实质性贡献 – 是否有委托创作合同,且明确约定了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 – 是否具有著作权归属的法定事由
2.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著作权主体
• • • • 1著作权主体概述 2作者 3继受主体 4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著作权主体概述
• 1.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 1.2著作权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 • 1.3著作权内国主体与著作权外国主体
1.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根据 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
2.1作者的概念
•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 创作,就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 力活动 • 创作是作品产生的唯一源泉,也是作品受著作权 法保护的依据。凡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不 是创作行为 • 创作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形式判断
•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 以此种方式确认的作者,就是形式的确认。 至于以此方式确认的作者是否真的是该作 品的作者,在没有相反证明的前提下,这 个结论就是肯定性的
3.3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 • • • 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内容不断丰富 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4、著作权制度在我国
• 4.1起源概况 • 4.2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 4.3完善进程
4.1起源概况
• 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伴随帝国主义的 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西方国家也将著作 权制度带入了中国 • 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 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大清著作权律》 •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成立, 但《大清著作权律》未被明令废除,一直 沿用到1915年,才被北洋政府颁布的《著 作权法》所替代
– – – – – 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 增加著作权的内容 增加著作权的利用方式 完善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 社会利益 – 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 增加对著作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 力度
二、 著作权客体
• 1作品 •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 3计算机软件
1.3作品的类别
计 算 机 软 件 图 形 作 品 电 影 作 品
摄 影 作 品
建 筑 作 品
美 术 作 品
戏 曲 作 品
口 述 作 品
文 字 作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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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 度 • 著作权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 度。 • 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西传,欧洲印刷业 得以迅速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保护印刷商 翻印专有权的法律需要。
3.2西方著作权制度的演进
• 16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 无偿占有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 • 法国早在1777年由国王路易十六颁布了6项关于 印刷出版方面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 自己的作品 • 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前,尚处于殖民地时代,各州 一直沿用英国版权法 • 日本于1899年制定了该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 俄罗斯联邦1993年颁布《著作权和邻接权法》 •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著作权事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 重要地位
第二讲 著作权法
• 一、著作权法概述
• • • • 1著作权概念解析 2著作权的特征 3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4著作权制度在我国
1、著作权概念解析
•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 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 称 • “著作权”是日本学者对“Copyright”一词翻译而成的, 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 1949年后,我国颁布的法律文件,“版权”与“著作权” 两个概念同时都有使用。 • 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则采用了“著作权”概念。为 避免歧义,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 作同义词使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 •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更是明确了“本法所 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含义 基本相同
3继受主体
• 3.1因继承等取得著作权 • 3.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3.1因继承等取得著作权
• 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 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的规定 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 •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 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一般而言,继承人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 是继承作者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的特征(续)
• 与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相对应的是著作权 非自动取得原则
–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只有在已出版作品的 每一复制件上做上版权标记,才能享有版权
• 标注版权符号“©” • 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 • 注明首次出版的年份
3、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 3.1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 3.2西方著作权制度的演进 • 3.3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2作品的条件
• 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形式条件, 另一个是实质条件 • “形式条件”,是指《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的种 类,即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我国《著作权法》 第3条规定之作品种类中的一个 • “实质条件”,是指某一个具体对象须具备著作权意义上 的作品之本质要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的规定,作品的实质条件就是独创性 • 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运用其智慧、资金、时间和劳动 独立创作的,不是或基本不是对他现有作品的抄袭、剽窃、 复制或者篡改 • 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往往高于英美法系国家 •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 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 以复制
1.3著作权内国主体与著作权外国主 体
•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 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内国主体 包括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 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能否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取得著作 权,应分别以下情况考察
• 外国人所属国或者无国籍人的惯常居住地国与寻求著作权 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都是某著作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或成员 • 外国人所属国或者无国籍人的惯常居住地国与寻求著作权 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没有共同参加的著作权国际条约的,那 么就只能依据其国籍所属国或者惯常居住地国与寻求著作 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如果也没有 双边或多边协定,那么还可以依据互惠原则,获得著作权 保护 • 外国人所属国或者无国籍人的惯常居住地国与寻求著作权 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既不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也不符合 上述第二种情形,那么,该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就须将其 作品在寻求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首先出版或同时首先 出版,或者将其作品在与寻求著作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有 共同参加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国家或地区首先出版或同时首 先出版。否则,就不能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著作权保护
1作品
• • • • 1.1作品的概念 1.2作品的条件 1.3作品的类别 1.4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1.1作品的概念
•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 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 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 作品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数字、色彩、 音符、线条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顺序和结 构编排组合而成的、表达作者某种思想、情感、 立场、观点、方法、见解等内容的形式 • 作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思想内容,另一个是 表现形式
首先出版
• 首先出版,是指作者将其已创作完成尚未 出版的作品自己或授权他人公之于众的行 为 • 首先出版包括同时首先出版,即在作品首 先出版后30天内又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出 版的行为 • 除了将作品直接首先出版之外,将尚未出 版的作品的演绎作品首先出版的,也产生 原作品首先出版的法律效果
2作者
• 2.1作者的概念 • 2.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 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组织 •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 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具备 自然人的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 它们可凭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 • 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 也可首先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 们被看作是在工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
著作权的特征(续)
• 自动取得
–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刻自动产生著作权,不 必履行法律规定的任何手续 – 美国的版权制度,直到1989年为止,始终坚持 版权非自动取得原则
• 将其作品首先在美国印制出版 • 向美国国会图书馆交缴该版本的两本最好的样 • 进行图书登记。否则,你的作品在美国就不能获得 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