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道德法律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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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
道德法律化问题
摘要:道德法律化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

本文主要从“常回家
看看”“见义勇为”等实际问题思考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可行性、有限性等问题,从而让道德法律化在理论和实践上更加契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前几年大家纷纷热议的象征道德滑坡的“鹏宇
案”“小月月案”“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案件相对来说越来越少了。

其中的原
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得益于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公共场所无孔不入的摄像头、
行车记录仪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还原事实真相。

其次,谎言终归是有漏洞的,真理
永远不会为谎言闭口,再加上社会舆论的不断介入,最终事情的真相会慢慢浮出
水面。

最后,道德需要法律为其撑腰和保驾护航。

随着“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等传统道德内容逐渐纳入法律轨道,“精神上淡漠老人”“英雄流血又流泪”等现象越来越少了。

本文主要从道德法律化角度来谈“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问题。

道德和法律的共性使得道德法律化成为可能,道德和法律可以相辅相
成并驾齐驱共同发挥作用来调节人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

道德和法
律的差异和不同又使得道德法律化极为必要和重要。

因为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种
不同的调节人的行为的手段,一软一硬,一个靠自律一个靠他律,并且道德的调
整范围更为宽泛。

把传统道德调节的内容纳入法律可以弥补道德手段的缺陷和不足,可以针对道德自律的“软约束”所带来的的强制力不足问题进行有效补充。

“当道德自身对应受保障的利益无法维持,则就会诉诸于法律形式,致使相关的
道德理念和原则融入法律。

[1]”同时,道德法律化是法律与时俱进充满生机和活
力的鲜明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的
根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被广泛认可的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是做人的根本。


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65岁及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4%就是老龄化社会。

从2021年开始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4.2%,标志着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在2025年左右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所以未来社会在尊老养老保障
老年人权益方面亟待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

在正式进入老龄化时代的今天,
为了传承中华文化让我们不忘本,为了让老年人在越来越老龄化的今天生活地更
有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
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2]”“常回家看看”
从道德提倡变成硬性法条,是回应老龄化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是保障老年人合
法权益的兜底政策,也是道德法律化的重要体现。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道德法律化从立法进程来说尤为必要,也意义重大。

它既彰显了道德的正义性原则,又说明了法律的善意,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
依据。

国家出台相关法律保障某些公认的道德传统落到实处符合社会进程和群众
心声,是对老年人切实利益的深刻关切。

但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常回家看看”
是“多久回家一次”有时不好把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并且监管难、执行难,
能否缓解老年人的“精神孤寂”等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综合国力的提高和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越来越富足,再加上老年人养老金的普及,很多老年人缺的可能不是“生活费”,而是时间的陪伴和精神的慰籍。

曾经,老人倒地是“扶和不扶”拷问着人的道德良知,让好心人陷入想扶但
又不敢扶的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

曾经,“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新闻事件让人愤
懑不已,但又感到深深的无助和无力感。

近年来,好人出于真心好意伸出援手救
助他人却遭遇“碰瓷”“讹诈”以及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剧情反转”的新闻
案件不时出现并发酵,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状况和善良人性的重大课题。

为了保护
善意、弘扬社会正气、激发社会正能量,更为好人撑腰,免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
忧的相关法律也就应运而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于2017年3月1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规定如下:“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
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3]从立法角度来看,法律可以为道德保驾护航,从而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体现道德理念,更好地促进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

“好人法”正式出台填补了以前的法律空白,可以解读为从法律层面鼓励路人“路见危难,扶危济困,伸出援手”,同时也是对“英雄流血又流泪”“好人难做”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否定和告别,是弘扬社会正气、匡扶正义等核心价值的重要的制度设计。

从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也都有类似的"好人法"的规定。

如在美国就有一个类似条款被称为《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它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4]旨在鼓励见义勇为。

立法的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保护热心救助人,免除其后顾之忧,倡导和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说。

[5]有良法才能实现善治,“好人法”真正为好人撑腰。

国家通过立法不断完善法律进程,既体现了道德的基本理念和法律的人性关怀,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与时俱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产物。

从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等传统的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法律轨道既必要又迫切需要。

人口老龄化的的现实倒逼和“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真实现状使得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以便通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规范传统的道德内容。

也许“常回家看看”存在不好把握频率的问题,“见义勇为”存在好人真假难辨的问题,但毕竟“有法可依”,这就是巨大的进步。

[1]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5
[2]新浪网.新闻中心,2013.07.01
[3]搜狐网.雷锋杂志平台,2017.09.29
[4]谈谈《民法典》中的“好人法”,普法之窗,2021.08.29
作者:张秀玲,1979.06 ,女籍贯:山东省青州市工作单位:淄博职业学院职务: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联系方式:155****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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