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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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2.28
•【字号】南府规〔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南府规〔2019〕7号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重新划定南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Ⅱ类禁燃区:吴圩镇行政区域、明阳工业园区和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
(二)III类禁燃区:
1.南宁市新绕城高速公路(安吉东、石埠、沙井、高岭、玉洞西、南宁南、新江、八鲤、南宁东、五塘、高峰)围合的区域;
2.武鸣区壮武路、骆越大道、武缘大道、红岭大道等四条大道围合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Ⅱ类禁燃区、I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分别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较严)、III类(严格)燃料组合,具体为:
(一)Ⅱ类(较严)。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III类(严格)。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专用锅炉指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高效除尘设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且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的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在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高污染燃料。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
污染燃料的设施的,由燃烧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不属武鸣区的,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属武鸣区的,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燃烧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改造告知、经监督检验合格和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
(五)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市生态环境、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规定的是常规燃料燃用,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燃烧工业废弃物、园林绿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等可燃废物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七、为保护和改善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武鸣区、各县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
开发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提出在本通告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之外划定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建议,报请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公告实施。
八、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禁售区的通告》(南府字〔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