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人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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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归纳
1、⾏政法的基本原则
⾏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政法规范之中,指导⾏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们对⾏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⑴普遍性。
⾏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政⽴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
⾏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有直接的约束⼒
⑶特殊性。
反映的是⾏政法的基本⽭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
集中反映⼀个国家当时的⾏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
反映着⾏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
A、揭⽰⾏政法的主要⽭盾和本质;
B、界定⾏政法发展的框架和⽅向
C、指导和约束⾏政法的制定、解释、适⽤
D、确保⾏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性
E、弥补⾏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
六⼤原则:
⼀、⾏政合法性原则
要求⾏政主体在⾏使⾏政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使权⼒的⾏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切⾏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致的⾏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
(3)越权⽆效原则(要求⾏政机关本⾝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效。
)
内容:
(1)⾏政主体的⾏政⾏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政⾏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政⾏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
(4)违法⾏使职权的⾏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程序正当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指⾏政机关作出影响⾏政相对⼈权益的⾏政⾏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
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
2、向相对⼈说明⾏为的依据、利益;
3、听取相对⼈的陈述、申辩;
4、与⾃⾝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后为相对⼈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
包含的⼦原则:
1、⾏政公开原则:⾏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
2、公众参与原则:⾏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与其他利害关系⼈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原则:实体原因:⼯作⼈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存在利害关系程序原因:虽⽆利害关系,由于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中⽴
三、权责统⼀原则
1、⾏政效能原则:为了保证⾏政⽬标的实现,法律赋予⾏政主体⼀定的执法⼿段,可排除职能实现时的障碍。
2、⾏政责任原则:当⾏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使⾏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实现权⼒和责任的统⼀。
⾏政职权,是权⼒也是职责。
四、⾏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由裁量⾏为
⾏政合理性原则:⾏政主体⾏使⾏政⾃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内容:
1、⾏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的宗旨
2、⾏使权利的⾏为应当建⽴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性。
具体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相关因素考虑原则
3、⽐例原则:(1)存在必要性:⾏使⾃由裁量权过程中,必然存在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盾。
(2)概念:要求⾏政机关采取措施之时,应当全⾯衡量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利益,采取对公民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尽可能⼩的措施,并且⾏使⾏政措施的损害与所追求的⽬的相适应。
(3)⾏政管理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利益、成本与收益、⽬的与⾸都之间的衡量问题,在这些要素中寻求⼀个合理的⽐例,⼜称“禁⽌过度原则”“最⼩损害原则”(4)⽐例原则的内容:
A适当性原则:是指⾏政机关所采取的⾏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政⽬的或⾄少有助于⾏政⽬的的达成,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段。
B必要性原则:当⾯临多个符合“适当性原则”要求的⾏政措施时,⾏政机关必须选择其中对公民权益损害最⼩的措施。
C法益相称性原则:即使⾏政措施时适当的、必要的,但该措施所可能产⽣的成本或损失与所追求的利益相⽐明显不相对称时,⾏政机关也不得为之。
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政措施合法、有助于⽬的实现
必要性原则要求:所选择的⾏政措施是所有措施中损害最⼩的
法益相称性原则:反向考量所选择的⾏政措施所追求的⽬的是不是合理
A+B要求⾏使⾃由裁量⾏为时,要选择合法、有效、损害最⼩的⾏政措施
C要求对选出的措施所将产⽣的后果进⼀步衡量:成本——收益;公共利益——私⼈利益;措施——⽬的
以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为标准:
羁束⾏政⾏为,是指法律对⾏政活动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政活动,没有⾃主选择的余地的⾏政类型。
裁量⾏政⾏为,指法律对⾏政活动的程序或者实体标准规定的不明确,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主判断、进⾏选择的⾏政类型。
具体,⾏政主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2、裁量⾏政⾏为的种类
(处于2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1)法律后果的裁量:在法律规定的不同的处理⽅法中进⾏⾃由裁量。
(2)实施要件的裁量:法律规定使⽤了不确定的概念(如必要时可以。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
)
五、诚实信⽤原则
要求⾏政主体必须做到⾏政信息真实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政信息真实原则(诚实)
⾏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有效的,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和社会加以欺骗。
(⼆)信赖保护原则(信⽤)
1、该原则提出的必要性
⾏政⾏为具有确定⼒(先定⼒),该⾏为⼀旦做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法律要求相对⼈对此⾏政⾏为予以信赖。
要求⾏政主体所做出的决定不应该随意改变,若确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应给予补偿
2、概念:当⾏政相对⼈对⾏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正当性⽽应当得到保护时,⾏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这种⾏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的信赖损失。
六、⾼效便民原则
1、⾏政效率原则
(1)积极履⾏法定职责,禁⽌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2)遵守法定时限,禁⽌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原则:⾏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的办事成本。
2、⾏政合理性原则(定义和内涵,重点⽐例原则)
⾏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由裁量⾏为
⾏政合理性原则:⾏政主体⾏使⾏政⾃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内容:
1、⾏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的宗旨
2、⾏使权利的⾏为应当建⽴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性。
具体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相关因素考虑原则
3、⽐例原则:(1)存在必要性:⾏使⾃由裁量权过程中,必然存在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盾。
(2)概念:要求⾏政机关采取措施之时,应当全⾯衡量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利益,采取对公民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尽可能⼩的措施,并且⾏使⾏政措施的损害与所追求的⽬的相适应。
(3)⾏政管理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利益、成本与收益、⽬的与⾸都之间的衡量问题,在这些要素中寻求⼀个合理的⽐例,⼜称“禁⽌过度原则”“最⼩损害原则”(4)⽐例原则的内容:
A适当性原则:是指⾏政机关所采取的⾏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政⽬的或⾄少有助于⾏政⽬的的达成,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段。
B必要性原则:当⾯临多个符合“适当性原则”要求的⾏政措施时,⾏政机关必须选择其中对公民权益损害最⼩的措施。
C法益相称性原则:即使⾏政措施时适当的、必要的,但该措施所可能产⽣的成本或损失与所追求的利益相⽐明显不相对称时,⾏政机关也不得为之。
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政措施合法、有助于⽬的实现
必要性原则要求:所选择的⾏政措施是所有措施中损害最⼩的
法益相称性原则:反向考量所选择的⾏政措施所追求的⽬的是不是合理
A+B要求⾏使⾃由裁量⾏为时,要选择合法、有效、损害最⼩的⾏政措施
C要求对选出的措施所将产⽣的后果进⼀步衡量:成本——收益;公共利益——私⼈利益;措施——⽬的
以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为标准:
羁束⾏政⾏为,是指法律对⾏政活动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政活动,没有⾃主选择的余地的⾏政类型。
裁量⾏政⾏为,指法律对⾏政活动的程序或者实体标准规定的不明确,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主判断、进⾏选择的⾏政类型。
具体,⾏政主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3、裁量⾏政⾏为的种类
(1)法律后果的裁量:在法律规定的不同的处理⽅法中进⾏⾃由裁量。
(处于2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2)实施要件的裁量:法律规定使⽤了不确定的概念(如必要时可以。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
)
3、结合⾏政基本原则论⾏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性⾏政合法、合理、正当程序、⾼效便民原则
(⼀)⾏政法基本原则的贯穿于⾏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1)处罚法定原则T3公、法、其违法⾏政管理秩序的⾏为,应当依法给予⾏政处罚,并由⾏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
(2)⾏政合理性原则T4.1处罚与违法⾏为相适应原则(设定和实施⾏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正当程序原则T4.3处罚依据公开(对违法⾏为给予⾏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政处罚的依据);T6.1、T32申辩、陈述、提供救济(不服,复议或者诉讼;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4)⾼效便民原则T16相对集中处罚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直⼈们政府可以决定⼀个⾏政机关⾏使有关⾏政机关的⾏政处罚权,但限制⼈⾝⾃由的⾏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使)(⼆)特殊原则
(1)⼀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政相对⼈的同⼀违法⾏为,不能给予多次相同、同类的处罚。
原因: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失公正。
法条体现:T24对当事⼈的同⼀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
具体含义:
1、针对同⼀违法⾏为,⼀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政法规范多次作出同⼀、同类处罚。
2、针对同⼀违法⾏为,⼀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太能根据不同的⾏政法规做出同⼀、同类处罚
3、针对同⼀违法⾏为,⼀个或多个处罚主体可根据不同⾏政法规分别做出不同类的处罚
4、针对同⼀违法⾏为,可根据同⼀⾏政法规范并处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
5、当⼀个违法⾏为同时违反⾏政法规范和刑法规定,对同类处罚应当依法折抵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T5实施⾏政处罚,纠正违法⾏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觉守法。
1、体现了我国⾏政处罚的特殊
2、处罚不是⽬的,⽽是⼀种⼿段,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和⼴⼤公民,从⽽预防和制⽌违法⾏为
3、教育是处罚的基础和⽬的,处罚是教育的⼿段和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不可。
(3)罚缴相分离原则T46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若处罚决定机关、执⾏机关、收受罚款机关之间⽆分⼯,集于⼀⾝,权钱⼀统,容易造成乱罚款。
4、结合。
论⾏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政法规范之中,⾃然也贯穿体现在⾏政许可法的规范之中。
⾏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也指导着⾏政许可法的制定与实施,具体体现在:)
(1)⾏政许可法定原则T4设定和实施⾏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2)⾏政合理性原则T5
(3)正当程序原则T5(1、设定和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体现了⾏政法
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中的⾏政公开原则2、有关⾏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政许可的依据。
⾏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6(⾏政机关对⾏政许可申请进⾏审查时,发现⾏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重⼤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
申请⼈、利害关系⼈有权进⾏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利害关系⼈的意见。
)
(4)诚实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T8(这是我国法律第⼀次对这⼀原则的确定)(1、依法取得的⾏政许可受法律保护,⾏政机关不得擅⾃改变已经⽣效的⾏政许可。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效的⾏政许可。
给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5)⾼效便民原则T6(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26(1、⾏政许可需要⾏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政机关应当确定⼀个机构统⼀受理⾏政许可申请,统⼀送达⾏政许可决定。
2、⾏政许可依法由地⽅⼈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民政府可以确定⼀个部门受理⾏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1、⼀个窗⼝对外制度
2、并联审批制度
3、⼀站式审批制度
⾏政许可的具体原则
(1)禁⽌转让原则T9(依法取得的⾏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
(2)先到先得原则T57(受理的先后顺序,有但书)有数量限制的⾏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监督检查原则T61(⾏政机关应当建⽴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从事⾏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事项,履⾏监督责任。
进⾏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有监督检查⼈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记录)、62(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5、结合。
论⾏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1)⾏政强制法定原则
(2)⾏政强制适当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禁⽌谋利原则
(5)权利救济原则
简答题
1、什么是⾏政?⾏政法研究的⾏政是什么?公共⾏政和私⾏政的区别?
(1)
(2)⾏政法所研究的⾏政:
公共⾏政是指国家⾏政机关、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管理的活动。
A、主体是国家⾏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B、公共⾏政的客体是⼀定范畴内的社会事务
C、公共⾏政的⽬的是公共利益
D、公共⾏政的外在表现是国家的各种管理活动
E、公共⾏政的法律依据是⾏政法
(3)区别:(私⾏政: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针对其私⼈内部事务(私⼈利益)的组织、⾃我管理、执⾏活动。
)
主体不同:公共⾏政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私⼈组织
⽬的不同:以公共利益为⽬的,以强制⼒为⽀撑;以⾃⾝利益为⽬的
⼿段不同:当被管理者不服从的时候,可采取⾏政处罚、⾏政强制等强制措施;当被管理者不服从的时候,以协商、说服教育、起诉等⽅式进⾏解决
范围不同:同时具有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职能;只能进⾏内部管理,不能对外管理
救济途径不同:宪法诉讼、⾏政诉讼、⾏政复议等;协商、仲裁、民事诉讼等
法律依据不同:宪法、组织法、⾏政法等公法规范;民法、商法等私法规范
2、⾏政法的概念及特点
⾏政法是指调整⾏政关系、规范和控制⾏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A、内容特点:调整⾏政关系
B、实质特点:规范和控制⾏政权
C、形式特点:很难形成⼀个统⼀的法典(原因:1、⾏政法所调整的对象——⾏政关系⾮常的⼴泛 2、部分⾏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较⼤ 3、⾏政法产⽣较晚,规范⾏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
形成)
3、⾏政法的种类
(1)以调整对象不同为标准
A、⼀般⾏政法:适⽤于各⾏政法领域的⼀般规则、原则、概念和法律制度
B、特别⾏政法:调整特定⾏政活动领域的法律。
(2)以权利、义务的范围为标准
A、内部⾏政法:调整国家内部⾏政机关之间、⾏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的法。
B、外部⾏政法:调整⾏政机关与相对⼈之间的,针对相对⼈权利与义务的法。
(3)以调整内容不同为标准
A、⾏政组织法:有关⾏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权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B、⾏政⾏为法:⾏政主体进⾏⾏政管理时所采取的各种⾏为及做出这些⾏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等⽅⾯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C、⾏政救济法:⾏政主体作出的⾏政管理⾏为进⾏监督、⾏政相对⼈受到违法⾏政侵犯可获得的救济等⽅⾯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D、⾏政公产法:有关⾏政领域公共财产的法律
4、⾏政法律关系(简答)
⾏政法律关系是⾏政主体⾏使⾏政职权过程中所发⽣的⼀切关系。
(1)⾏政管理法律关系
⾏政主体在⾏使职权过程中与⾏政相对⼈发⽣的各种关系,是⼀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特点:
A、⾏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政主体享有国家强制⼒保障的⾏政权)
B、⾏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政关系的产⽣、变更或者消灭取决于⾏政主体单⽅⾏为,⽆协商;2、为保证⾏政关系
的实施,⾏政主体可对相对⼈采⽤强制措施;3、⾏政主体实施⾏政权能过程中享有诸多特权。
)
C、⾏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D、⾏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性
(2)内部⾏政法律关系
⾏政主体内部发⽣的各种关系。
包括:1、上下级⾏政机关之间的关系2、平⾏⾏政机关之间的关系3、⾏政机关与所属的机构之间的关系4、⾏政机关与其管理的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与之相对应的,⼀般将⾏政主体与⾏政相对⼈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政关系。
(3)⾏政监督法律关系
⾏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政执法组织、⼈员进⾏监督时发⽣的各种关系。
特点:
A、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使该法律关系具备多重复杂性
B、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反向的不对等性
C、该法律关系的发⽣、变更或消灭⼀般不由⾏政组织来决定
(4)⾏政救济法律关系
⾏政相对⼈认为其权益受到⾏政主体作出的⾏政⾏为的侵犯,向⾏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发⽣的各种关系。
A、基于⾏政管理法律关系⽽产⽣
B、存在三⽅主体,即⾏政相对⼈、⾏政主体、⾏政救济机关
C、⾏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5、⾏政权(考)
⾏政机关执⾏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等事务的权⼒。
特征:
(1)公益性(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
(2)双重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国家权⼒可能被滥⽤)
(3)⾏政权与公民、个⼈、组织有着⼴泛、直接的联系
(4)优先性(⾏政权与其他权利在同⼀领域或范围内相遇,具有优先⾏使与实现的能⼒)、先定性(对已存在和⾏使的⾏政权,法律承认其对社会事务处理结果的先⾏有效性和确定性)
(5)命令性、强制性(以国家强制⼒作为保障)
(6)执⾏性(部分)⾏政强制法划拨财产
(7)不可⾃由处置性(是权⼒,更是职责)不能擅⾃转让,不能放弃⾏使没有选择⾏使与不⾏使的权利
6、⾏政法主体与⾏政主体、⾏政机关的区别
⾏政法主体,即⾏政法调整的各种⾏政法律关系的参加⼈;在⾏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
⾏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或者⾏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使国家⾏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政主体是⾏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的总称,是⾏政职权的⾏使者,包括⾏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
⾏政法主体与⾏政主体:
1、⾏政主体是⾏政法主体的⼀种。
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2、⾏政主体是⾏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
1)⾏政主体在⾏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政管理关系⼜是各种⾏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2)⾏政主体在各种⾏政法律关系中,都能成为⼀⽅主体
⾏政主体与⾏政机关:
两者主要关系:
(1)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政机关是⾏政主体的⼀种。
(2)⾏政机关并⾮在所有的场合都以⾏政主体的⾝份出现。
只有在⾏使⾏政职权时,才能成为⾏政主体。
现实⽣活中,⾏政机关有多重⾝份。
(⾏政机关有多重⾝份,⾏政机关不⼀定是⾏政主体(只有在⾏使⾏政职权,进⾏⾏政管理时才成为⾏政主体),⾏政主体不全是⾏政机关(有些组织因法定授权⽽成为⾏政主体——法定授权组织))7、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概念:
派出机关:由有权地⽅⼈民政府,在⼀定⾏政区划内设⽴,代表设⽴机关管理该⾏政区域内各项⾏政事务的⾏政机构。
派出机构:由有权地⽅⼈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定⾏政区划内设⽴,代表该设⽴机构管理该⾏政区划内某⼀⽅⾯⾏政事务的⾏政机构。
8、法定授权组织和受⾏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与联系
相同点:
(1)两者都是⾮国家机关组织,都只在法定授权或者⾏政机关委托之时才享有⾏政职权;
(2)都指⾏使特定的⾏政职权⽽⾮⼀般⾏政职权。
限于法律明确规定某项职权或者⾏政机关委托的某项特定的事项;
(3)⼆者范围⼤致相当——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治组织、企业。
这些组织若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之时,为法定授权组织。
若法律、法规、规章的胡搜去,⽽由⾏政机关委托⾏使⼀些职能,则⼜成为被委托组织。
不同点:
(1)权利来源不同:取得⾏政职权时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基于⾏政机关委托。
(2)获得⾏政职权的程序不同:通过⽴法程序获得;通过⼀般⾏政程序。
(3)对组织⾃⾝条件的要求不同:对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委托组织的条件有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1、依法成⽴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作⼈员3、对违法⾏为需要进⾏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法律地位不同:被授权的范围内,享有独⽴的⾏政主体的地位;不具有独⽴的⾏政主体地位。
9、⾏政⾏为概念及特征
⾏政⾏为是享有⾏政权能的组织依法履⾏⾏政职能,能够对⾏政相对⼈的权益产⽣预期法律效果的法律⾏为。
1、主体要素:有⾏政权能的组织(⾏政主体)
2、职权要素:是运⽤⾏政权能所做的⾏为
3、外部要素:是⾏政主体针对⾏政相对⼈所做的⾏为
4、法律要素:A对相对⼈的权益产⽣直接影响B且该影响是⾏政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10、简述具体⾏政⾏为
⾏政主体在⾏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特定的⼈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与抽象⽐:1、调整特定的⼈或事2、仅对本次事项处理有效,不能反复适⽤3、直接影响相对⼈的权利义务
处分性:依⾏政主体的意志建⽴、变更、消灭⾏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定性:是针对特定的⼈或事做出的⾏为
单⽅性:基于⾏政主体单⽅意志便可成⽴
外部性:对⾏政相对⼈实施的⾏政⾏为
11、简述抽象⾏政⾏为
⾏政主体在⾏政管理过程中,以不特定的⼈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的⾏政⾏为。
特征:
(1)抽象⾏政⾏为⼀般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和事
(2)⼀般以规范性⽂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同样情况下可以反复适⽤
(3)⼀般不会直接导致相对⼈权利义务的变化。
抽象⾏政⾏为⼀般表现为规范,只有通过具体⾏政⾏为的实施,才能实现抽象⾏政⾏为的⽬标和作⽤。
(4)在程序上更接近于⽴法,⼀般要求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
12、简述具体与抽象的联系与区别(必考)
两者区分的意义——救济范围
1、所有的抽象⾏政⾏为不能纳⼊⾏政诉讼的受案范畴
2、部分抽象⾏政⾏为可以纳⼊⾏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复议法7,公民、法⼈或其他族⼈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政⾏为申请复议时,可以⼀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及其⼯作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