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周末加班补助和加班费原来是这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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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周末加班补助和加班费原来是这样算的(⼀)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
(⼆)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

加班费的计算⽅法
(⼀)8⼩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1⽇起施⾏的《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
⼯每⽇⼯作8⼩时、每周⼯作40⼩时。

”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时之外延长⼯作时间
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四条第⼀款⽀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资;
(⼆)休息⽇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四条第⼆款⽀
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资
(三)法定节⽇加班:根据1999年9⽉18⽇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国务院令
第270号)第⼆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1⽇);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初⼀、初⼆、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1⽇、2⽇、3⽇);
(4)国庆节,放假3天(10⽉1⽇、2⽇、3⽇)。

也就是说,以上⽇期就是法定休假⽇,如果在以上⽇期安排劳动者⼯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
法》第四⼗四条第三款⽀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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