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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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范本)
《网吧IP对照表》200 年月日(范本)
制作说明:本网吧分为2个区网段(A区/B区)A区A0011-A070;B区B071-B110 例如:机器名:JH-A002对应IP:192.168.1.2 机器名:JH-B071对应IP:192.168.2.1
X X 网 吧 地 理 位 置 图(范本)
业
路
宝
民
路
建
安
路
宝
民
路
建
安
路
前
进
路
湖 滨 路
工作站工作站
工作站
主机
工作站
制图单位:XX 公司(盖章) 制图时间:200X 年X 月X 日
XX 网吧网络扑拓图(范本)
安全责任书(范本)
公安局:
为加强对本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特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地级市以上公安部门制定的上网安全守则。
三、要求消费者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上机;建立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对上网用户姓名、证件号码、用机代码及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期不得少于60日。
四、不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分割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不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六、落实技术措施防治计算机病毒和防范网络攻击,及时更新和下载系统补丁。
七、不转借、转让帐号。
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不擅自停止实施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不擅自增加上网机器,不擅自改变网络结构。
九、对利用本场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保留操作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以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
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二○○年月日
上网安全守则(范本)
为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上网安全守则。
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分割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
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五、“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六、“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擅自增加上网机器,不得擅自改变网络结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上网者进行社会监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报警电话:84452800、84452846
电子邮箱:jkzx@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