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 公共选修课 知识产权概论 考点与知识点大全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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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课程为考查课程,具体方式:第15周随堂考查。
二、考查注意事项
1、考查时间:19:00-21:00
2、考查形式:开卷
3、考场纪律:遵守学校关于考试的所有规定,特别强调几点:
不准讨论;不准代考;试卷不得带出考场;无关人员请退场。
三、注意:
1、请将姓名、序号填写在答题纸规定位置(序号可以在每个人的教
学系统中该门课程名单里查到)
2、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其他方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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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学年第2学期《知识产权概论》课程复习要点
知识点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内涵
概念:知识产权是一种由于智力成果引起的权利,权利人依法对智力成果享有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智力成果指的是人类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内通过脑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并可以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劳动成果。
内涵:三大类
第一大类,著作权或者版权及邻接权
1、著作权或者版权;
2、邻接权
第二大类工业产权
3、专利权
4、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
5、商业秘密权
6、植物新品种权
7、商标专用权
8、企业名称权
9、地理标志权
第三大类工业版权
10、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专有权
2、商业秘密权
(1)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注意在TRIPS中,商业秘密被称之为“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2)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行为违法,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商标专用权
(1)注册商标
依法提出申请,并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2)商标注册时的禁用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注册商标许可时的有关规定
被许可人
⑴应当保证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⑵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细则第50条: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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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二部分专利法
1、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注意:方法、无确定形状的产品、饮料、食品、药品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第5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防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第25条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3、发明人
定义: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4、职务发明创造
第一类: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大类发明人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5、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⑴合同有约定的,归约定方;
⑵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开发方或者开发各方共有。
6、发明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
约定优先原则——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7、申请专利时应该提交的文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简要说明。
8、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22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9、专利权人的权利
独占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其中:独占实施权的内涵
第一类:发明方法专利
1、使用(该方法);
2、对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用、销售、进口、许诺销售。
第二类:发明或实用新型产品专利
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许诺销售;
第三类:外观设计产品专利
制造、销售、进口、许诺销售。
10、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5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注意:实际判断时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即所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必须包含了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才能认为其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11、专利权的限制①69条规定-不视为侵权;②70条免除承担赔偿责任;③14条规定-计划许可;④第五章-强制许可.
①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2、专利权的保护
(1)保护机制
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向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第一审法院为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2)责任方式:3种。
但是最基本的保护措施:民事保护;
(3)普遍采用的救济措施:赔偿损失。
(4)诉讼时效:2年
第三部分著作权法
1、著作权
著作权: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期: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使用权、发表权:
A公民作为著作权人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除外),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B单位作为著作权人的(单位视为作者的、特殊职务作品);
电影作品;
摄影作品: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保护对象
(1)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
作品构成的条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其中独创性指作品的内容或者表达方式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上抄袭而来的。
即作品应当是作者自己独立构思完成的,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可复制性:指该作品必须可以用某种有形的方式加以复制。
(2)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注意:数字化作品与一般作品同样受到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不保护的作品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创作
(1)定义: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4、著作权的归属
(1)归属的原则:一般情况,归作者;特殊情况,另有规定;
(2)几种情况著作权的归属
第一种:职务作品
(1)定义: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2)类型(著作权法第 16 条):
一般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
①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技术作品;
②法律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③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著作权的归属:
A特殊职务作品:
①作者享有署名权;
②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作者所在单位享有;
③单位应当给作者奖励。
B一般职务作品:
①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②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种电影作品
定义: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5条):
①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②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③电影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三种美术作品及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四种:委托作品
合同有约定的,归约定方;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受托人。
第五种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行使著作权的时候应当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
5、著作权的内容
(1)概念: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
可以简单理解为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 -指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注意:使用权中的:
(1)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后者被称之为机械表演权。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另外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出租权)
6、著作权的保护期
1、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2、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7、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
第一种: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时:必须注明作者名称,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3)合理使用中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第二种法定许可
(1)定义:指的是著作权法特别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一种许可
方式。
(2)类型:
A报刊可以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作品;
B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C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D编写教材时可以汇编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8、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