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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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09]47号
【发布部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动物防疫工作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
为确保2009年各项畜牧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稳步推进外向型畜牧业发展,不断增加农牧民畜牧业收入,必须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畜牧业发展的头等大事,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行为,应依法强制执行。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负总责。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工作责任书的要求,以完善和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重
点,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职责,层层落实防控责任,找准责任落实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将防控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位,做到“政府保防疫密度,业务部门保防疫质量”。
对因防控工作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疫病传入和扩散蔓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