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巢政办[2011]25号
【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15
【实施日期】2011.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产业,用于支持产业化起步阶段且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促进服务业的集群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为主。
引导社会资金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引导资金比例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二)择优扶持。
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
(三)对县(区)纳入扶持范围的项目,县(区)财政必须按所扶持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引导资金投资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贴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