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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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工作实践阶段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皖司通[2007]7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10.08
【实施日期】2007.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
务” 主题实践活动工作实践阶段工作的通知
(皖司通〔2007〕75号)
各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自“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省厅部署,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广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响应,主动参与。

目前,主题实践活动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的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为深入推进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根据司法部要求,现
就进一步做好工作实践阶段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作实践阶段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是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彰显职能作用、服务安徽崛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是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目前,主题实践活动已经转入工作实践阶段,这个阶段实施时间长、工作任务重,内容上包括工作实践和工作建设两个方面,是主题实践活动的关键阶段,也是决定主题实践活动工作成效大小的重要环节。

工作实践的过程,是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直接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的具体过程,直接体现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价值,也为加强自身建设和增强服务能力提供了有效载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省厅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加大推进力度,积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充分认识做好工作实践阶段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历史机遇意识、职业使命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准确把握主题实践活动的目标要求、工作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自己在主题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工作自觉性和责任感,以主人翁的姿态更加自觉地投入到主题实践活动中来,不断把主题实践活动引向深入。

二、进一步强化措施,扎实做好工作实践阶段的各项工作
工作实践阶段的工作,要坚持“重在实践”的原则,按照省厅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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