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关于颁发《派往国际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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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关于颁发《派往国际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8.01
•【文号】财外[1994]429号
•【施行日期】199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事活动
正文
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关于颁发《派往国际
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1日财外[1994]42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局:
为了适应临时国际职员受聘期间工作的实际需要,简化财务手续,我们对临时国际职员待遇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将《派往国际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85)财外字第444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派往国际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
凡我派往国际组织工作一次签订合同不满一年的临时任职人员(系指临时同传、笔译、打字员和专家等,以下简称“临时职员”)并从国际组织取得薪酬和津贴收入的,在任职期间的待遇从1994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临时职员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日薪酬和日生活津贴的合计收入,按下表所
列分级递减比例提成归个人,其余上缴:
级数级距提成率(%)
150美元以下的100
251美元至150美元的部分20
3150美元至350美元的部分 30
4350美元以上的部分
10
二、临时职员在国际组织获得的其他收入,按30%提成归个人,其余上缴。
三、临时职员的提成收入用于支付其个人在外期间食、宿、交通和途中等所有开支,对内不再结算。
四、临时职员出国的制装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执行。
五、临时职员如属当地招聘,国际组织不提供机票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机票费的90%由公家承担,10%由个人承担。
六、临时职员在外工作期间,国内一切待遇不变。
七、如在外工作时间较短、执行此办法有困难者,可按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执行。
八、国际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与临时职员进行财务结算。
其有关收入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临时职员原工作单位要求对临时职员上交收入进行分成,由国际机构主管部门与该单位协商,并从其留用的外事服务收入中解决。
本规定供内部掌握使用,对外国人和华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