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丽水文化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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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化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文化建设,繁荣瓯江文化。
提升市文化馆社会服务功能,弘扬志愿者精神,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舞台,促进和谐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组建和规范丽水市文化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物质报酬、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丽水市文化馆文化志愿者是以丽水市文化馆为平台,利用自身爱好和特长服务大众,以传播主流文化、普及高雅艺术文化为己任。
第二章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
第四条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热心市文化馆公益事业,具有良好文化素养,愿意无
偿服务社会,年龄在18-50周岁,男女不限、品貌端正、身心健康、沟通能力强,普通话流利,如能掌握一门外语者更佳;如未成年者
要参加,需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方可参加。
(二)有相对充裕和可支配时间,能够参加丽水市文化馆
组织的关培训及活动,能够保证每月一至两次、每次不少于两小时
的志愿服务;或者每季不少于八小时的志愿服务;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社
会热心人士,愿意并有能力为市文化馆提供服务的,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报名参加。
(四)如有未成年者参加,需经法定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志愿者类别
(一)个人志愿者;
(二)团体志愿者(10名个人志愿者以上的单位和集体可报名为团体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自愿申报;
(二)符合条件者填写《丽水市文化馆文化志愿者报名表》;
(三)面试;
(四)面试合格者接受培训;
(五)通过相应考核后上岗。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权利
(一)免费参观市文化馆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免费观看市文化馆组织的活动或演出;
(三)免费参与市文化馆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对市文化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服务承诺,平时演出活动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小时。
(二)自觉遵守市文化馆文化志愿者的服务规范;按要求身着统
一志愿者服饰或佩戴统一工作证;
(三)参与市文化馆演出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参与市文化馆文字资料整理及汇编;
(五)协助完成市文化馆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所有志愿者由市文化馆统一管理,选取志愿者领队,负责联络各自队内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向志愿者发放《丽水市文化馆文化志愿者服务手册》,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
第十一条本馆常年接受报名申请。
原则上工作期限为1年,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期限内要中断志愿服务的,需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我馆对其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我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被撤消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该大剧院的志愿者。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
(二)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我馆及志愿者形象;
(三)违反《丽水市文化馆文化志愿者章程》。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丽水市文化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丽水市文化馆
201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