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鲁经贸投字[20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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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正文:
---------------------------------------------------------------------------------------------------------------------------------------------------- 山东省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鲁经贸投字[2005]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权限内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核准,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核准。
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市经贸部门核准的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每月10日以前汇总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四条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一式5份报项目核准部门。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
(四)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
(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
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六条报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经项目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省属企业项目经省直主管部门、公司)初审并提出意见。
中央企业项目可直接报送省经贸委。
第七条各级经贸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公司)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企业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企业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各级经贸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公司)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项目核准部门在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核准部门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九条核准部门在核准项目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各级经贸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核准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通知书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所在市经贸部门。
第十二条企业对经贸部门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核准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核准: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延期,核准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已经核准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
原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对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核准部门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十九条省经贸委可以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地方经贸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山东省境内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省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备案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