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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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 的开放 性 特征 ; 而刑 法是 较 为封 闭的 , 其处 罚 范 围与程度 与 人 们 的生命 与 财产 息 息 相 关 , 应 最
难 以接受 , 例 如梁 丽案 、 同居 者 盗窃 案件 等 等 。另

方面 , 立法 也存 在滞 后性 , 法 律规 定不 能穷 尽 所
大限度地保持稳定性和内敛性 , 对 于价值判断和 自由裁 量应 当从 严 限制 。而且 价值 判 断本 身 的局 限性就在于它是高度主观性的活动 , 法律 的价值 判断是由作为 主体 的人所 进行 的相关判断 , 以主 体为取 向尺度 , 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 法官个人主观的感情思想有时成为案件结果 的决 定 因素 , 这对法官 的专业知识 、 职业道德 、 司法经
必须 居 于 主 导 地 位 , 而 辩 证 逻 辑 则 是 对 形 式 逻 辑 的必 要 补 充 J 。追 求 实 质 正 义 应 以法 律 形 式 为限 , 在 价值 位 阶上 , 形 式 法 治 应 在 实 质 法 治 之
的学者 们也 已普 遍认 同 了 在适 用 刑 法 的 过 程 中 , 会 不可 避免 地融 入 司法 者们个 人 的价值 判 断 J 。
理想情况是法官 根据事实 寻找法律运 用基本逻
辑 推 理 而 得 出 判 决 。现 实 中 司法 运 作 的 情 况 却 往往没有这 么 理想 化 , 完 全 排 除 主 观 的 价 值 判 断不 能 够 得 出合 理 公 正 的判决 。
许霆 案 、 同性卖 淫 案件 等 ; 或者 行为基 本 符合 某 个
犯罪 的形 式特 征 , 但 给予 刑 事 处 罚 在 情 理 上 令 人
要 针 对私法 的适 用 , 由于 调 整 的 是平 等 主体 之 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法官在裁判 中根据公平
正义 、 习惯 、 法理、 政策等观念来决定案件更符合
科 学 方法可 供 遵循 , 于 是 只能 在 一 种难 以名 状 的
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 的裁决” L l 。近几年 , 越来 越多的案件受到广 泛关注 , 都是存在争议而运用

郝铁J l I 教授认 为 : 在法律 思维方 式 中, 由于
法律规 范具有 精确 性和稳 定性 , 所 以形 式逻 辑
实 现 法律 所 追 求 的 公 平 正 义 J 。该 定 义 其 实 主
所 谓 形式 法 律 推 理 就是 在 法 律适 用 过 程 中 ,
根 据确 认 的案 件事 实 , 直接 援用 相关 的 法律 条款 ,
并 严格 按 照确 定 的法律 条款 的判断结 构 形式 所 进
行 的推理… 。然而在复杂的实际案例面前却不可 能仅仅依靠形式法律推理 。一方 面, 事实与规范 不能对 应 或 不 能完 全 对 应 的情 况 非 常 多 见 , 例 如
签’ 的流水 化处 理过 程 。即 只要 根 据 形式 要 件 的
二 、价值 判 断 首 先 要坚 持 罪 刑 法 定 主 义
( 一 ) 法律 的形式 与 实质
符合性的简单判断即可得出实质上构成犯罪的结 论, 而一 旦 到 了罪 与非 罪模糊 不清 的关 节点 上 , 构
成 要件 的标 准便 全 无 用 场 , 这 时 再无 任 何 有 效 的

所谓价值 , 就是指客体的存在 、 属性及其变化 同主体 的尺度 是否相一致 或相接近 。所 谓价
值判断 , 是 以某一选定 的标准衡量 人、 事 物 和 状 态, 通 常是 指某 一特 定 客体对 于 主体有无 价 值 、 有

形 式 法律 推 理 与 价 值 判 断
什么价值 、 有多大价值 的判 断 。王利 明教授所 下的定义更为具体 : 价值判断是指在裁判过程 中 根 据 一定 的价 值 取 向 以判 断 争议 所 涉 及 的 利 益 ,
[ 关键词 ] 罪刑法定 ; 价值判断 ; 形式; 出罪 [ 中图分类号 ]1 1 9 1 8 .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3 —8 3 1 4 ( 2 0 1 4 ) 0 6— 0 0 0 5— 0 3
法 官 如 何 做 出 公 正 的 裁 判 ? 自然 法 主 义 的
有 的犯罪 类 型 和具 体 情 况 , 法 律 规 范需 要 解 释 才 能运 用 , 因此 法 官 不 得 不根 据 自己对 法 律 的理 解
衡量和适用法律 , 有时还要根据复杂 曲折 的案情 进行价值 判断 和利益权衡。霍姆斯 ( H o l m e s ) 曾 言: “ 法律 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 而在于经验。 ” 现—1 7
[ 作者简介 ]丁 辰 ( 1 9 8 9一 ) , 女, 山东潍坊人 , 中国政 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钦 州 学院 学报
第2 9 卷
验 要求 很高 , 否 则 容 易造 成 擅 断 、 专横和徇私 , 最 终 与追 求实 质正 义 的 目标 背道 而驰 。
第2 9卷 第 6期
V0 1 . 2 9 No . 6






2 0 1 4年 6月
J u n . ,2 01 4
J OU R NA L OF QI NZ HOU U NI V E R S I T Y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下 的 价 值 判 断
丁 辰
( 中 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学 院 ,北京 1 0 0 0 8 8 )
[ 摘 要] 价值判断在追求实质 正义的 司法活动 中必不 可少 , 但 由于其主观 性的缺 陷, 必须加 以形式上 的
限制, 而罪刑法定原 则是法律 形式价值 的最高体 现也是价 值判 断应遵循 的根本 准则。这 项 限制尤其 应体现在
出罪问题 的价值判 断上 , 许 多学者主 张将刑 法第 1 3条作 为 出罪 的形 式依据 , 此做 法会使 出罪 的价值 判断摆脱 形式上的束缚 而更倾 向于任 意性的危险 , 所 以出罪 问题更应 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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