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崔成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崔成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8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38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
【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崔仁星;刘庆攀;济宁金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崔仁星刘庆攀济宁金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崔仁星刘庆攀
【当事人-公司】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济宁金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增民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顾元豪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增民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顾元豪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增民顾元豪
【代理律所】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
【被告】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崔仁星;刘庆攀;济宁金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
【本院观点】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予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撤回上诉,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与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按和解协议执行,其他按一审判决执行,即:一、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因亲属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1888.89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
二、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的剩余损失741888.89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370474.45元,由被上诉人崔仁星赔偿其中的148189.78元(已支付20000元);
三、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的保全费940元,由被上诉人刘庆攀负担,于接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44元,减半收取6972元,由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负担972元,被上诉人刘庆攀负担3000元,被上诉
人崔仁星负担1500元,被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负担1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5元,减半收取2002.5元,由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51:28
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崔成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民终38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住所地蒙阴县岱崮镇井旺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怀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增民,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成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艾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小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国庆。
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元豪,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仁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金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桥村南邻许
厂煤矿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雷铁存,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洸河路98号汇汲大厦。
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崔仁星、刘庆攀、济宁金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
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
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作为甲方)于2021年5月28日与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作为乙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上
诉,和解协议内容为:“一、甲方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赔偿乙方崔成信、高艾美、崔
小云、崔国庆共计135000元(不含一审诉讼费),上述款项于2021年6月8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1年9月8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1年12月8日前支付25000元,
于2022年3月8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2年6月8日前支付20000元,均汇至乙方
崔小云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大舜支行开立的6228××××9063账户内;二、如甲方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未按上述第一款履行付款义务,有任何一期逾期,双方均同意乙方崔
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按照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三、本和解协议双方签字(捺印)即生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予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撤回上诉,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与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按和解协议执行,其他按一审判决执行,即:一、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因亲属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1888.89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
二、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的剩余损失741888.89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370474.45元,由被上诉人崔仁星赔偿其中的148189.78
元(已支付20000元);三、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的保全费940
元,由被上诉人刘庆攀负担,于接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44元,减半收取6972元,由被上诉人崔成信、高艾美、崔小云、崔国庆负担972元,被上诉人刘庆攀负担3000元,被上诉人崔仁星负担1500
元,被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负担1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5元,减半收取2002.5元,由上诉人蒙阴县百汇石材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马骏
审判员刘瑞娟
审判员武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