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系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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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满期金
生存金
保险利益 C 身故金
D 分红
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可以累积生息
6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保险利益--满期金 :
A款: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25周岁),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B款: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30周岁),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减额 减额缴清 缴清
保单 保单贷款 贷款
11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其他保险权益: 保单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办理保 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贷款利息按计息期间公司公布 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22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二、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
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 的费用)×90% (二)被保险人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 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 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80%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住 院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8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
重疾种类:30种
针对少儿重疾有:
Ⅰ型糖尿病 严重胃肠炎 严重心肌炎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哮喘 严重川崎病 严重脊髓灰质炎
19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除外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3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三、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导致该次住院的疾病或意外
伤害接受门急诊治疗而产生的门急诊费用的, 本公司将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并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
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80%
减额交清后,合同继续有效,但从减额交清之日起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因被保险人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适用减额交清。 办理减额交清时必须同时终止合同所附加的合同,公司将按照附加保险合同条款 的约定退还附加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
自动 自动垫交 垫交
其他 其他权益 权益
除外 责任
A 生存金
B 满期金
保险利益 C 身故金 D
分红
9
「德馨少年」A/B款保险利益对比一览
保险利益
「德馨少儿」A款两全保险
「德馨少儿」两全保险B款 18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2倍 19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1倍 20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1倍 21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1倍 22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2倍 23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2倍 24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3倍 30周岁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18周岁
14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投保规则
少儿重疾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 交费频率 保险期间 保额、保费要求 风险保额计算 规范简称 可附加的主险 0-16周岁(0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
1年、3年、5年、10年、至16岁
交费期需同主险保持一致 年交或月交,需同主险保持一致 至25岁 最低保额5万,最高保额30万 本险种以1倍基本保额计入重大疾病风险保额, 重大疾病保额类型为独立给付型重大疾病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 德惠两全、顾守金生、德馨少年A款、德馨少年B款
A 生存金 B
满期金
保险利益 D 分红
C 身故金
7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保险利益--身故金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已满18周岁(含)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公司将在给 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额:
档次 第一档 第二档 每日住院津贴 基本保险金额 50 80 住院费用补偿 基本保险金额 5,000 8,000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补偿基本保险金额 500 800
21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后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 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及其并发症、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需要多次住院治 疗的,如前次出院时间与后次入院时间相隔在180日以内的,无论期间是否经过保 险合同周年日,都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利益:
A
生存金
B
满期金
保险利益
C
身故金
D
分红
4
「德馨少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利益--生存金(A款): 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9、20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每年 按基本保险金额1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贷款期限届满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如果
投保人到期未能偿还全部的贷款及利息,则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 款重新计息。当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合同效力中止。 除外责任:在五项除外责任以外增加意外身故的除外责任(详见学员手册) 合同解除: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可以解除本合同(详见学员手册)
自动 自动垫交 垫交
其他 其他权益 权益
除外 责任
减额 减额缴清 缴清
保单 保单贷款 贷款
12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投保规则
A款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 交费频率 保险期间 至25岁 最低投保金额1万元
B款
0-12周岁(0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 1年、3年、10年、至16岁 年交或月交 至30岁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0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投保规则
少儿住院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 交费频率 保险期间 规范简称 可附加的主险 0-16周岁(0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 1年 年交或月交,需同主险保持一致 1年 “附加华珍少儿医疗” 德惠两全、顾守金生、华佑两全、德馨少年A款/B款
C 保险利益 D 分红 A 生存金 B 满期金
身故金
8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保险利益--分红: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 ,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合同终止时给付。该利息按计息期间公 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抵交保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 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15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附加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1种或多种),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1 种或多种),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附加 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附加 合同终止。
16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保险责任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除上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附
加合同终止。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在合同约定的30种重疾之外设定的病种)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 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单 上所载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其他权益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 同生效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止。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证续保期间为3年,自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选择是否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续 保本附加合同。 若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则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续 保1年,直至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
生存金
18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2倍 19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1倍 20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1倍 21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3倍
满期金
25周岁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已缴保费与现金价值中较大值 身故金 ≥18周岁 已缴保费与现金价值中较大值 意外身故: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倍 红利 累积生息、抵交保费
A 生存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9、20、2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
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1倍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留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23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每年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留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4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3倍给付留学教育保险金。
保额、保费要求
年交时,最低年交保费800元(含附加险) 月交时,最低月交保费300元(含附加险)
风险保额计算
本险种以0倍基本保额计入寿险风险保额
规范简称
“德馨少年A款”
“德馨少年B款”
13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可附加产品
附加豁免B款(非一年交时必须附加,1年交时不能附加)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新上线)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新上线) 附加安吉星B款意外伤害医疗(新上线,同一被保险人不能同时选择少儿医 疗与意外伤害医疗产品)
B 满期金
保险利益 D C 身故金 分红
10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其他保险权益: 自动垫交:投保时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如果选择自动垫交保险费, 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交纳的,公司将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 交保险费(包括主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 减额缴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将合同减额交清,减 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小于当时公司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少儿系列」保险产品
德馨少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德馨少年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附加华润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个险管理部 2014年4月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课程大纲
产品上市背景 产品特色与行政规则 产品销售示例
3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终止。附加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7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
重疾种类:30种
少儿发病率较高的重疾有:
恶性肿瘤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良性脑肿瘤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 ; 肾功能衰竭 ;严重心肌炎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严重脊髓灰质炎。 此外,儿童也是意外伤害的高发人群,易导致多个肢体缺失、瘫痪 、严重脑损伤、深度昏迷 、植物人状态、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A B 满期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3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金
保险利益 C
D 分红
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可以累积生息
身故金
5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保险利益--生存金 (B款): 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倍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生存金
保险利益 C 身故金
D 分红
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可以累积生息
6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保险利益--满期金 :
A款: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25周岁),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B款: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30周岁),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减额 减额缴清 缴清
保单 保单贷款 贷款
11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其他保险权益: 保单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办理保 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贷款利息按计息期间公司公布 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22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二、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
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 的费用)×90% (二)被保险人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 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 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80%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住 院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8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
重疾种类:30种
针对少儿重疾有:
Ⅰ型糖尿病 严重胃肠炎 严重心肌炎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哮喘 严重川崎病 严重脊髓灰质炎
19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除外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3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三、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导致该次住院的疾病或意外
伤害接受门急诊治疗而产生的门急诊费用的, 本公司将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并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
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80%
减额交清后,合同继续有效,但从减额交清之日起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因被保险人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适用减额交清。 办理减额交清时必须同时终止合同所附加的合同,公司将按照附加保险合同条款 的约定退还附加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
自动 自动垫交 垫交
其他 其他权益 权益
除外 责任
A 生存金
B 满期金
保险利益 C 身故金 D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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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馨少年」A/B款保险利益对比一览
保险利益
「德馨少儿」A款两全保险
「德馨少儿」两全保险B款 18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2倍 19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1倍 20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1倍 21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1倍 22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2倍 23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2倍 24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3倍 30周岁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18周岁
14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投保规则
少儿重疾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 交费频率 保险期间 保额、保费要求 风险保额计算 规范简称 可附加的主险 0-16周岁(0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
1年、3年、5年、10年、至16岁
交费期需同主险保持一致 年交或月交,需同主险保持一致 至25岁 最低保额5万,最高保额30万 本险种以1倍基本保额计入重大疾病风险保额, 重大疾病保额类型为独立给付型重大疾病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 德惠两全、顾守金生、德馨少年A款、德馨少年B款
A 生存金 B
满期金
保险利益 D 分红
C 身故金
7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保险利益--身故金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已满18周岁(含)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公司将在给 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额:
档次 第一档 第二档 每日住院津贴 基本保险金额 50 80 住院费用补偿 基本保险金额 5,000 8,000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补偿基本保险金额 5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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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后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 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及其并发症、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需要多次住院治 疗的,如前次出院时间与后次入院时间相隔在180日以内的,无论期间是否经过保 险合同周年日,都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利益:
A
生存金
B
满期金
保险利益
C
身故金
D
分红
4
「德馨少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利益--生存金(A款): 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9、20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每年 按基本保险金额1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贷款期限届满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如果
投保人到期未能偿还全部的贷款及利息,则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 款重新计息。当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合同效力中止。 除外责任:在五项除外责任以外增加意外身故的除外责任(详见学员手册) 合同解除: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可以解除本合同(详见学员手册)
自动 自动垫交 垫交
其他 其他权益 权益
除外 责任
减额 减额缴清 缴清
保单 保单贷款 贷款
12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投保规则
A款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 交费频率 保险期间 至25岁 最低投保金额1万元
B款
0-12周岁(0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 1年、3年、10年、至16岁 年交或月交 至30岁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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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投保规则
少儿住院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 交费频率 保险期间 规范简称 可附加的主险 0-16周岁(0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 1年 年交或月交,需同主险保持一致 1年 “附加华珍少儿医疗” 德惠两全、顾守金生、华佑两全、德馨少年A款/B款
C 保险利益 D 分红 A 生存金 B 满期金
身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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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保险利益--分红: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 ,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合同终止时给付。该利息按计息期间公 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抵交保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 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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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附加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1种或多种),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1 种或多种),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附加 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附加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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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保险责任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除上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附
加合同终止。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在合同约定的30种重疾之外设定的病种)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 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
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以保险单 上所载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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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其他权益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 同生效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止。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证续保期间为3年,自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选择是否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续 保本附加合同。 若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则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续 保1年,直至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
生存金
18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2倍 19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1倍 20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1倍 21周岁给付基本金额的3倍
满期金
25周岁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已缴保费与现金价值中较大值 身故金 ≥18周岁 已缴保费与现金价值中较大值 意外身故: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倍 红利 累积生息、抵交保费
A 生存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9、20、2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
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1倍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留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23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每年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留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4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3倍给付留学教育保险金。
保额、保费要求
年交时,最低年交保费800元(含附加险) 月交时,最低月交保费300元(含附加险)
风险保额计算
本险种以0倍基本保额计入寿险风险保额
规范简称
“德馨少年A款”
“德馨少年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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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可附加产品
附加豁免B款(非一年交时必须附加,1年交时不能附加)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新上线)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新上线) 附加安吉星B款意外伤害医疗(新上线,同一被保险人不能同时选择少儿医 疗与意外伤害医疗产品)
B 满期金
保险利益 D C 身故金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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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其他保险权益: 自动垫交:投保时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如果选择自动垫交保险费, 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交纳的,公司将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 交保险费(包括主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 减额缴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将合同减额交清,减 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小于当时公司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少儿系列」保险产品
德馨少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德馨少年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附加华润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华珍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个险管理部 2014年4月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课程大纲
产品上市背景 产品特色与行政规则 产品销售示例
3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A/B款(分红型)
终止。附加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7
附加华润少儿重疾保险
重疾种类:30种
少儿发病率较高的重疾有:
恶性肿瘤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良性脑肿瘤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 ; 肾功能衰竭 ;严重心肌炎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严重脊髓灰质炎。 此外,儿童也是意外伤害的高发人群,易导致多个肢体缺失、瘫痪 、严重脑损伤、深度昏迷 、植物人状态、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A B 满期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3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金
保险利益 C
D 分红
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可以累积生息
身故金
5
「德馨少年」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保险利益--生存金 (B款): 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倍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