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资产与增值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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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资产与增值税的征收
纪宏奎;赵辉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7(000)009
【摘要】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包含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自己使用过的账上作为规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

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以及旧货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本文结合现行增值税政策分析如下。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纪宏奎;赵辉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 [J], 曹胜新;
2.销售使用过的设备未超过原值是否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J], 尚艳秋;
3.浅析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财税处理 [J], 陈爱香
4.浅析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J], 王峰
5.浅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J], 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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