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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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0.25
•【字号】沪国税纳[2010]11号
•【施行日期】2010.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沪国税纳[2010]11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市注税管理中心: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4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提取、使用、核算职业风险基金的相关内容,强调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结余最低额度,限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用途。
为做好《公告》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公告》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指导各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年检工作重点检查项目之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