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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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高校教育培
养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6.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
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民办高校、职业技术学院、独立学院、联办学院:
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66号)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的通知》(粤价函〔2001〕146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度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内容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教育经费收入、支出等情况(详见附件1)。
二、填报要求
(一)本次调查仍然使用2006年下发的“广东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数据审核系统”(以下简称调查软件,调查软件及其使用手册、电子表格可在
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调查软件中“学校支出情况表”中的一些科目与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中科目的对应关系如下:“人员支出”对应“工资福利支出”,“公用支出”对应“商品和服务支出”,“固定资产支出”指调查年度固定资产净增加值,具体填报方法看附件2“填表说明”。
(三)金额的填报单位统一为“元”。
(四)“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款利息支出”须注明其金额、用途、还贷情况及账务处理。
(五)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收支如附中、附小、幼儿园等的收支,应填入经营收支中。
(六)能够单独计算的短期培训收入与支出,应填入经营收支中;短期培训支出无法计算的,按短期培训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扣减总支出及各项目支出,并填入“经营支出”中。
(七)填报时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特别是学生人数、教师人数、学费收入、新增资产要按填表说明填报。
(八)各学校要按我委下发的调查软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数据,并保存好填报工作底稿备查,如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须附文字说明。
三、上报时间
各学校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调查软件导出的电子文档和纸质调查表及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报广东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我委将选择部分高校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具体监审院校和时间另行通知。
填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
附件:1.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表(表一、表二、表三)
附件:2.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表填表说明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19日
附件2: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
成本调查表填表说明
(各表数字按会计年度填写)
高校教育成本调查基本情况表(表一)
表头部分
院校级次:211工程本科院校、普通本科院校、专科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民办院校、独立学院、联办学院。
院校类别:综合大学、理工院校、文科院校、农林院校、医药院校、师范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职业院校。
项目栏部分
一、系(院)数、专业数:学校下设的系按实际数填报;下设的学院,有的由1个或多个系组成,则按实有“系”的数量填报,有的学校没有系的设置,则按1个学院(相当于1个系)填报。
专业数指当年学校实际招生的专业数。
二、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的平均学生总数。
计算公式为:(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学生总人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学生、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来华留学生、函授、网络教育生等各类学生。
不包括学校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以下)学生。
注意:(1)在校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不作为第二学士学位生,以免重复计算。
(2)未在本条类别中列明的学生,均计入“其他学生”。
(3)此项学生人数应填报实际学生数,而非标准学生数。
三、标准学生总人数: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生、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预科生、成
人脱产班学生、进修生为1,博士生为2,硕士生为1.5,来华留学生为3,函授、网络教育生为0.1,夜大等其他学生均为0.3。
四、享受助学金人数:指学生中享受助学金人数,按分类要求填报。
五、单位定编人数:指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在人事部门备案,人事关系和档案均在学校的工作人员。
六、教职工总人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科研、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外籍教师或专家,临时工、校办产业人员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
注: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职工不计入教职工人数。
七、固定资产年末总值:按调查年度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期末数分类填写。
高校教育成本调查经费收入情况表(表二)
一、财政补助收入
(一)教育经费拨款:指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获得的教育事业费拨款,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性经费。
(二)科研经费拨款: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获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科研经费拨款等。
(三)其他经费拨款:指除教育经费、科研经费拨款外,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公费医疗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
三、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培养费、学费、住宿费收入,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室、图书馆等对外开放
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学费、住宿费、其他收入分列。
其中:“学费收入”及其结构,要求按表中分列12类学生的结构填报,若学校对财政返还资金能区分各类学生的实际学费收入,则按各类学生的实际学费收入填报;若不能按实际学费收入区分,则按本年各类学生的实收学费比例分摊财政返还资金。
(二)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科学文献资料翻译和复制收入以及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利用学校的技术、后勤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教职工为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给学校的各项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学校取得的,不包含在上述各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如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其中,捐赠收入分列。
七、基建拨款:指各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无偿拨给学校的基建拨款额。
附注:
一、自筹基建款:指为基本建设自筹的款项
;
二、借(贷)款:指为基本建设、购置设备等发生的借(贷)款项
;
三、规定收费标准: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每类学生每学年度的收费标准,要求按表中分列12类学生的结构填报。
高校教育成本调查经费支出情况表(表三)
一、工资福利支出
(一)基本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二)津贴:指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三)奖金:指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等。
(四)社会保障费: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五)其他: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一)办公费: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
(二)印刷费:指学校支付的大宗帐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印刷费。
(三)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
(四)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个人电话补贴)、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五)交通费:指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等。
(六)差旅费:指学校职工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吃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七)会议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
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吃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八)培训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种培训支出。
(九)福利费:指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十)劳务费:指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劳务费用。
(十一)招待费: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十二)租赁费:指学校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的费用等。
(十三)物业管理费:指学校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
(十四)维修费:指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十五)专用材料费:指学校用于购买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性用品及为进行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材料费用等
(十六)其他:指学校用于上述第1至15项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
包括诉讼费、会员费、工会经费、其他杂费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助学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其中:专项奖学金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
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四、固定资产支出:指学校在调查年度内固定资产的净增加值。
用调查年度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期末数减去上年度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期末数。
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要根据“其他资本性支出”和在建工程账填报。
五、科研经费支出:指学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使用科研经费拨款、科研事业收入,为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注意:学校有科研支出专门财务报表的,根据报表数据填列;没有专门财务报表的,则从表三的第一至第三项支出中分离出来。
六、经营支出:指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七、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拨付附属单位支出:指学校拨给附属单位用于完成事业计划或某项特定任务的资金。
八、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款利息支出: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学校自筹基建贷款项目,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后的后续利息支出,不包括没结转之前资本化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