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海洋行动实施方案-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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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蓝色海洋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近岸海域、海岸带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的突出问题,全力破解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对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的制约,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障我市海洋经济强市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宁波市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五年行动纲要》,在《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2004)和《宁波市海洋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蓝色海洋行动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开展生态市建设,实施环境保护行动,大力推进“宁波碧海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与规划,确保了宁波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经过努力,我市海洋污染源强有所控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陆海联动,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逐步实现。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实施一系列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建设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整合提升杭州湾产业集聚区与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等沿海产业带,对切实保护宁波海洋
环境,维持沿海和海岛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可以说“十二五”期间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控制仍任重道远。

现阶段,宁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必须着力解决以下突出问题:一、入海河流携带的氮、磷和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重点海域的环境容量;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状态;二、不合理的产业布局直接或间接损害区域海洋环境和生态体系;三、尚未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调节机制。

为了全力推进宁波海洋经济示范核心区的建设,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充分保障海洋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促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开展全市性的蓝色海洋行动,及时解决上述突出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筑海洋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蓝色海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构筑海洋生态文明为主旨,坚持人海和谐、海陆联动、河海连结、统筹处理好海洋环境承载能力与海洋经济发展、陆域污染治理与海域污染整治、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
恢复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全力推进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陆源排污口监测监管、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海洋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形成一个陆海统筹,开放联合的海洋环境保护监管和运行机制,努力把宁波沿海和海岛地区建设成为环境和谐优美,资源节约利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蓝色示范区域。

(二)工作方针
——制度创新,科学决策
坚持管理制度和海洋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监控、监督、监管能力。

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海洋环境管理,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滚动发展,补充完善。

——海陆统筹,区域协作
坚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陆域污染防治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沿海和海岛地区污染防治,强化陆海联防联控机制;大力加强船舶等海上污染源的监管,做好海洋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充分调动公共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性,实施区域协作,联合行动机制,确保区域海洋环境健康。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方针,着重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可持续利用,着重陆源和海上污染的监督监管,着重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修复工程的评估考核,着重实现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服务功能。

——系统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区突破,分步实施,分阶段推进“一核,两带,十区,十岛”空间布局范围内的的海洋生态环境建设。

依据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先解决对海洋经济发展影响大、海洋生态环境恶化严重的重点区域和问题。

三、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科学利用海洋资源,加强陆海污染综合防治和海洋环境保护,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五年(2011~2015年)的努力,使沿岸陆域污染达到基本整治,确保宁波沿岸海域水质总体稳定;主要河口、海湾和近海海域污染环境达到初步治理,滨海湿地和海湾生态得到有效修复;海洋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提高,海洋自然环境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涉海污损事故得到快速响应和处置;联合监督监管机制得到建立健全,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有效发挥,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条件能够确保海洋经济协调、健康,持续发展。

总体实现以下目标:
——沿海生态经济加快发展。

沿海产业空间布局明显优化,在沿海产业集聚区大力推广和应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技术模式,生态,低耗的现代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等产业得
到快速发展。

——入海污染治理切实加强。

实施象山港海域污染防治,全面整顿清理入海排污口,重点推进象山港海域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海洋重大污损事故长效联防联控机制基本建立。

——资源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滩涂、海域、海岛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海洋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扎实推进。

——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灾害监测监视与预警预报体系健全,典型海洋和海岛生态系统获得有效保护与修复,基本建成陆海联动、跨区共保的生态环保管理体系,形成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

(二)主要目标
——建立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到2015年,近岸海域清洁海域的面积比达到10%,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状态逐步扩大。

——加快制定并全面实施《宁波市“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甬江水系入海污染联防联控。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优先在海洋经济示范区空间布局范围内,发展建设3个以上循环经济示范基地。

——进一步提高港湾、海岛等生态脆弱地区清洁能源利用率,2015年前,建设1个清洁能源示范基地。

——沿海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石化、化工、
制药、拆造船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直排海双达标。

——加快船舶污染防治体系建设,建立重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心,2015年前全面建成市溢油应急设备库或设备点。

——加快制订和实施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办法、《海岛法》配套管理制度。

制定和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入海口与排污口管理、海洋生态损害赔补偿管理等制度和办法。

——完善市、县二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体系,市级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全面建成。

稳步推进近岸海域浮标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基本建成海洋防灾减灾体系,海洋灾害观测网覆盖到85%沿海县(市、区)。

到2015年,实现海洋灾害损失占我省海洋经济的比例在“十一五”末水平上降低25%。

——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及滩涂淤积速度,科学合理地开发海涂围垦,严控象山港海域围垦,禁止围垦各类海洋、湿地保护区。

力争达到滩涂湿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加强沿海防护林带建设,防护林面积达到50万亩,力争2015年前建成环海洋经济示范区沿海防护林带。

——积极开展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生态修复。

建立和完善海洋保护区规范化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区域性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网;在象山港,渔山列岛等地建设三个海洋牧场。

——大力探索推广沿海贝藻复合的海洋生态增养殖技术和模式,提升海洋碳汇能力。

到2015年,发展到5万亩贝、藻、鱼类浅海生态养殖,30%以上的滨海湿地恢复生态功能;绝大多数无居民海岛生态得到有效保护。

四、主要任务
(一)近岸海域陆源污染物联防联治
1.象山港生态敏感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工程
加快沿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实行陆源污染物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力度,突出抓好主要入海污染物减排,着力改善入海水系水质。

加强对入海污染源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监察,严禁污染物直接向入海河口、近岸海域转移。

到2015年,保持近岸海域水质总体基本稳定。

——沿港小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及水土保持。

——编制项目准入名录,调查评估海湾环境容量。

——组织制定并逐步实施氮、磷及重金属入海排放总量控制标准、降污减排方案及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近岸海域环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

2.陆源污染入海控制工程
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治理和监督,加强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发展以节能环保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业企业的污染
物排放全部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大力推进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污水管网和处理能力建设,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加强重点直排海企业废水排放监测监管,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削减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

——加快沿海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脱氮、除磷能力。

3.监测监管入海排污口工程
实现入海排污口的区域规划,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设置,完善清污分流;做好入海口水质监测,确保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协调发展。

——加强排污口在线监控、监测系统的建设与管理,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等比例采样器。

——陆海联动,建立排污口附近海域环境监测会商机制。

(二)涉海产业带环境管理和海洋污染防治
1.涉海产业布局优化及生态屏障工程
科学布局沿海产业集聚区,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能源、石化、化工、制药等主导产业以循环经济集聚创新,建设循环经济基地,促进资源深度、节约集约利用。

在沿海工业园区周边布局具有滨海湿地功能的生态缓冲区块。

建设一批沿海生态
系统恢复工程,进一步实施沿海防护林带、滨海湿地退养还滩、标准海塘等沿海生态环境防护治理工程,逐步形成海岸带滩、林、堤结合,潮间带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滨海立体生态走廊,改善和提高我市沿海地区的环境质量。

——严格清洁生产审核,建设循环经济基地。

——加快发展新兴海洋产业,建设沿海清洁能源基地。

——海岸生态隔离带、沿海防护林工程建立与养护。

——滨海湿地生态恢复与建设。

2.重大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监测工程
加强对涉海工程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新建、扩建的海岸重大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对重点项目进行连续跟踪监测,加强对这些工程的运营监督力度。

强化海洋倾倒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倾倒区监测,加强海洋倾废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海洋倾废监管工作机制。

——实施陆海同步监控,严格控制涉海工程项目破坏周边环境质量。

——推进涉海工程项目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理制度,完善重点污染行业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机制。

3.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环境污染工程
对近岸船舶修造业进行统一规划,加强造船业、拆船业的环境监管;强化船舶、港口、码头和油库排放油类、化学品、
垃圾及生活污水监督监管;积极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有计划地完善特殊航行区建设,保证海上交通安全。

对船舶排污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对违规船舶依法处罚。

强化监督管理。

——整治沙滩船厂;严格限制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严禁拆船污染物直接排放。

——继续提高船舶、港口、码头和油库等防油、防污设备的配备率,控制船舶压载水和机舱水直接排放。

4.现代海洋渔业和海洋生态养殖推广工程
继续完善近海水域的休渔制度,合理扩大休渔、禁渔覆盖面;全市沿海各地加快水产养殖规划编制,完善养殖权制度建设,以规划指导科学确定养殖空间、发展速度。

积极发展全循环养殖技术,有序发展浅海养殖业,大力发展生态养殖;全力推进渔业节能减排工作,实现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水产养殖基本实现生态化,环境友好化,使非点源污染基本得到控制,显著减轻其对海域环境的影响。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沿海地区结合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工程,扶持一批浅海鱼、贝、藻生态养殖基地。

——到2015年,建设5万亩海洋碳汇渔业。

(三)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1.沿海地区生态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工程
结合海洋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继续加强生态示范区建
设;开展已建海洋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综合调查,进行保护区建区成效评估;到2015年,完善海洋保护区规范化管理体系,在海洋保护区内建立有效的生态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协调关系,保护区管理考核合格率达100%。

2.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工程
按照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的要求,加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评估,强化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加大资源管理力度。

着力构建以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海洋牧场、增殖放流等为主要内容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统筹资源环境保护和渔业产业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渔业在蓝色海洋建设中的作用。

——编制重要渔业水域名录并依法保护近海主要经济鱼类的“三场一通道”。

——建设各种类型人工渔礁,形成人工鱼礁生态区并发展海洋牧场。

3.实施重点港湾、海域,海岛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积极开展滨海湿地修复与建设工程,加强对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等滩涂湿地的保护,改善滩涂湿地的生态环境;合理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维持滩涂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维持海湾固有的自然海洋水动力条件和生态结构的完整性。

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和在海岛海岸线挖砂取石、炸礁等使海岛灭失的开发利用活动。

鼓励推广“风能产电—海水淡化—植被
绿化—岛屿生态”等科技兴岛模式。

到2015年,有效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设立2个岛屿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示范区。

——继续实施渔山列岛、象山港海域生态修复项目。

——严格限制河口、港湾等重点地区的围垦工程。

——全面实施“海岛保护法”,开展海岛调查,制定完善海岛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实施海岛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重点保护海岛鸟类及海岛周围海域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岛自然景观和原始地貌,建设海岛林生态体系。

(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赤潮预警体系及海上污染应急体系建设
1.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能力建设工程
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市、县二级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成由2个市级监测预报机构、1个区域监测机构和7个县级监测机构组成的市、县二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入海污染源、重点港湾、重要海洋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监测。

——建立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有效覆盖全市沿岸海域的海洋环境资源监测网络体系。

2.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工程
依托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及地方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立赤潮监测网络,形成由监测站、船舶、航空和卫星遥感等观测点组成的立体赤潮监测监视体系;研究赤潮发生发展机制,建立赤潮预测预报模型,建立赤潮响应机制,提供防灾减灾服务。

显著提升开展全市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和海洋生态健康评价的能力。

——初步建立卫星遥感监测赤潮信息接收、分析处理及应用服务的能力。

3.海上环境应急机制建设工程
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近岸海上环境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组织实施近岸海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理,实施污染事故事后跟踪监测计划,确定事故对海域的损害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和生态修复措施;进一步完善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应急响应机制,提升海上溢油及有毒化学品泄露等污染事故处置能力。

到2015年初步实现涉海环境联动监视,应急处置快速有力。

——全面建成宁波-舟山溢油应急设备库。

——全面建成一个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失评估体系研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
“蓝色海洋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沿海各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以科学发展面上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

市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实施全市蓝色海洋行动,推进各涉海部门建立管理有效的运行机制,把蓝色海洋行动的主要任务落实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中去,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

沿海各县(市)区要协调行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蓝色海洋行动方案制定当地的行动计划,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和沿海地方目标责任制
蓝色海洋行动的实施必须落实到市级各相关部门和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各相关部门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蓝色海洋行动方案,制定具体的分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重点项目,落实所需资金。

沿海各地应将蓝色海洋行动的落实情况纳入当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宁波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结合“生态市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加强对蓝色海洋行动实施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等组织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为确保蓝色海洋行动的顺利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将监管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到人,制定监管措施和工作计划,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并积极做好指导和支持服务工作。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是实施蓝色海洋行动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全面及时地掌握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检验行动方案的实施效果,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加强支持和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的整体能力,健全监测网络体系,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四)加强统筹协调,保障主要任务的落实
蓝色海洋行动对改善我市的海洋环境质量,实现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保障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

海洋环境保护工程涉及到各部门、各县(市)区,行动方案中的任务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协调和紧密配合才能实施完成,如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等海洋环境保护建设项目,需要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共同实施。

多数任务涉及到政府、企业和技术单位通力合作来实施。

因此,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与合作对于保障宁波市蓝色海洋行动主要任务的落实具有重要作用。

(五)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应当强化政府是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投资主体的意识,把海
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较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各级财政逐年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应高于当地经济发展的平均增长幅度。

此外,要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完善反映环境损害成本的环境资源价格,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资金筹措渠道包括,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转移资金;部分海域使用金、入海排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整治或生态补偿资金等。

发挥财政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地方财政、企业和社会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强化融资引导,建立多元资金投入机制,有效形成政府资金和市场资金的对接。

(六)加强区域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
宁波近岸海域的污染物质主要来自陆源径流,尤以长江、钱塘江为甚,因此必须由国家、省牵头,建立切实有效的区域性共同防治污染的合作机制。

结合目前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开展的“东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建立国家协调、地方政府组织的长三角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行动机构,联合协作,统一调控。

积极利用国际环境组织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力量,开展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七)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先进技术
应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科技合作机制。

研究制定海洋环保产业政策和相关配套制度,引导和支持高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逐步形成技术集成度高、带动作用强、国家和地方结合、企业逐步为主体的海洋环保建设平台和示范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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