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与余春英、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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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与余春英、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7
【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3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甦冷德华杨道骏
【审理法官】黄甦冷德华杨道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余春英;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
【当事人】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余春英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
【当事人-个人】余春英
【当事人-公司】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向京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某某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向京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某某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向京某某福张红玉施珺
【代理律所】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余春英;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权责关键词】撤销转委托合同侵权不可抗力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
本案中,美佳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负有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中,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必要的防范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余春英乘坐电梯发生困梯时,电梯已发生故障。
困梯事故发生后,润州物管中心即时向美佳公司报告电梯故障。
美佳公司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美佳公司作为专业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其派出的专业维修人员应当按照专业规范予以救援,在此过程中既要排除电梯故障,更要防止人员伤害事故发生。
美佳公司维修人员到达现场救援时为防止次生损害的发生,应首先切断电源,但美佳公司维修人员并未依照规范操作立即切断电源,以致发生案涉电梯蹿顶及后续余春英受伤的损害后果。
因此,美佳公司认
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非财产案件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当收取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一审法院计算并收取案件受理费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江苏美佳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江苏美佳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35: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0日,余春英在镇江市润州区润州花园二期40幢二单元乘坐北面的电梯时发生困梯事故,后在美佳公司派遣维修人员至事发现场施救时,电梯突然蹿至楼顶,电梯轿厢内部顶层脱落,砸伤余春英。
当天,余春英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余春英的伤情为头部外伤、肋骨骨折、胸椎骨折,并住院治疗,2019年2月28日出院。
余春英住院期间,美佳公司共给付了余春英40918.21元,其中医疗费24918.21元、护理费12650元、检查费1746元,剩余1604元仍在余春英处。
余春英的伤情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T5、T6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九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75天;营养期75天;鉴定费2900元。
另外,本案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为润州物管中心。
针对电梯维保事宜,润州物管中心与美佳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润州物管中心委托美佳公司对润州花园二期40幢的四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每台电梯每年3200元,四台电梯合计12800元/年,但电梯的检验费、限速器检验费由润州物管中心负责。
合同保养期限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暂定一年期限,双方如未在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则合同自动延长1年。
美佳公司将派经过专业培训的电梯维修保养技术人员定期对润州物管中心的电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调整及润滑,保养次数为每月两次,间隔不超过15天。
保养或抢修结束,须经润州物
管中心主管部门或委托人审验签字认可。
美佳公司保养人员在保养过程中需持证上岗,遵守润州物管中心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章操作,如由于美佳公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机械损坏,火灾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等,一切责任由美佳公司负担。
电梯设备为润州物管中心的财产,由润州物管中心负责保管,如因保管使用不当及人为损坏或因地震、火灾、雷击、电压不稳及底坑、机房进水等不可抗力所致损害,美佳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其修理费、材料费均由润州物管中心负责。
合同还对半月正常维保外增加的项目制订了详细的电梯维保计划。
其中减速机润滑油检查三个月一次;制动衬检查三个月一次;编码器工作正常检查三个月一次;选层器动静触点检查三个月一次;拽引轮槽、悬挂装置清洁、检查三个月一次: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清洁、检查三个月一次;轿顶、轿厢驾、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检查二十个月一次;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十二个月一次,等等内容。
对于余春英主张的损害赔偿,经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如下:1.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余春英共住院69天,按照30元每天计算,共计2070元;2.关于营养费,余春英的营养期限经鉴定为75天,按照30元每天计算,共计2250元;3.关于护理费,美佳公司已支付余春英护理费12650元,且支付的数额已远远超过了余春英所应当获得的数额,故对于余春英本次护理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两被告对余春英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38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鉴定费2900元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5.关于交通费,余春英虽未提交相关的交通费票据,但鉴于余春英受伤就医确实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本地的交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余春英交通费6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5708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润州物管中心作为镇江市润州花园二期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负有保障小区设施设备安全运营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润州物管中心的转委托而消灭。
现余春英因润州物管中心管理和服务的小区内的电梯出现故障而受到损害,润州物管中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佳公司作为专业的电梯维保单位,在接受润州物管中心的委托后,应当尽心尽力做好案涉电梯的维保工作,确保所维保的电梯安全运营。
虽然美佳公司辩
称其依约履行了电梯维保义务,但由其维保的电梯仍然出现了故障,致使余春英受到人身损害,对此美佳公司无法免除责任,应当对余春英的人身损害与润州物管中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美佳公司在余春英受伤治疗期间先行支付的费用中尚剩余1604元,该费用应在赔偿金额157088元中扣除,故美佳公司、润州物管中心还应连带赔偿余春英155484元。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本案裁决的唯一考量,美佳公司、润州物管中心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以更科学、完善的措施,缜密防范今后类似危险和侵害的发生。
判决: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余春英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5484元。
本院二审期间,美佳公司提交《电梯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作为证据,证明到达现场救援人员应当先判断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美佳公司现场救援人员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余春英质证认为,该电梯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为美佳公司内部规定,且美佳公司亦无据证明该制度属于美佳公司与润州物管中心关于电梯维保约定的内容;该制度亦未明确救援人员身份,救援人员应具有相应救援专业知识。
润州物管中心质证认为,该电梯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系美佳公司自行制作,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美佳公司提交2009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保保养规则》作为证据,证明润州物管中心未按规定履行使用单位职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余春英质证认为,其受困于电梯即说明电梯发生故障。
美佳公司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后操作电梯致损害事故发生,美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润州物管中心质证认为,困梯事故发生后,润州物管中心即保护现场并联系美佳公司,后因美佳公司救援人员措施不当导致损害事故发生。
润州物管中心提交2019年12月31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理赔告知函》作为证据,证明润州物管中心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认为应由美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余春英质证认为,对该《理赔告知函》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润州物管中心有明显利害关系,余春英对该告知函内容不予认
可。
润州物管中心对电梯运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余春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美佳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维保单位应与润州物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美佳公司质证认为,对该《理赔告知函》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于余春英的损害应由润州物管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美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美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美佳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余春英、润州物管中心负担。
事实和理由:1.美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美佳公司与润州物管中心签订《电梯维保合同》,但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发生转移。
润州物管中心系润州花园二期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40幢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管理义务。
润州物管中心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余春英合法权益,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美佳公司生产安装电梯合格,每月维保两次,已尽到维保义务;接到事故电话后,及时救出余春英,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2.一审诉讼费用计算错误。
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与余春英、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1民终3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脉湾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艾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京,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春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吕文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春英、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润州物管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美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美佳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余春英、润州物管中心负担。
事实和理由:1.美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美佳公司与润州物管中心签订《电梯维保合同》,但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发生转移。
润州物管中心系润州花园二期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40幢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管理义务。
润州物管中心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余春英合法权益,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美佳公司生产安装电梯合格,每月维保两次,已尽到维保义务;接到事故电话后,及时救出余春英,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2.一审诉讼费用计算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余春英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润州物管中心辩称,美佳公司未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导致余春英受伤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余春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润州物管中心、美佳公司向其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170118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0日,余春英在镇江市润州区润州花园二期40幢二单元乘坐北面的电梯时发生困梯事故,后在美佳公司派遣维修人员至事发现场施救时,电梯突然蹿至楼顶,电梯轿厢内部顶层脱落,砸伤余春英。
当天,余春英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余春英的伤情为头部外伤、肋骨骨折、胸椎骨折,并住院治疗,2019年2月28日出院。
余春英住院期间,美佳公司共给付了余春英40918.21元,其中医疗费24918.21元、护理费12650元、检查费1746元,剩余1604元仍在余春英处。
余春英的伤情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T5、T6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九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75天;营养期75天;鉴定费2900元。
另外,本案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为润州物管中心。
针对电梯维保事宜,润州物管中心与美佳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润州物管中心委托美佳公司对润州花园二期40幢的四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每台电梯每年3200元,四台电梯合计12800元/年,但电梯的检验费、限速器检验费由润州物管中心负责。
合同保养期限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暂定一年期限,双方如未在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则合同自动延长1年。
美佳公司将派经过专业培训的电梯维修保养技术人员定期对润州物管中心的电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调整及润滑,保养次数为每月两次,间隔不超过15天。
保养或抢修结束,须经润州物管中心主管部门或委托人审验签字认可。
美佳公司保养人员在保养过程中需持证上岗,遵守润州物管中心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章操作,如由于美佳公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机械损坏,火灾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等,一切责任由美佳公司负担。
电梯设备为润州物管中心的财产,由
润州物管中心负责保管,如因保管使用不当及人为损坏或因地震、火灾、雷击、电压不稳及底坑、机房进水等不可抗力所致损害,美佳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其修理费、材料费均由润州物管中心负责。
合同还对半月正常维保外增加的项目制订了详细的电梯维保计划。
其中减速机润滑油检查三个月一次;制动衬检查三个月一次;编码器工作正常检查三个月一次;选层器动静触点检查三个月一次;拽引轮槽、悬挂装置清洁、检查三个月一次: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清洁、检查三个月一次;轿顶、轿厢驾、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检查二十个月一次;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十二个月一次,等等内容。
对于余春英主张的损害赔偿,经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如下:1.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余春英共住院69天,按照30元每天计算,共计2070元;2.关于营养费,余春英的营养期限经鉴定为75天,按照30元每天计算,共计2250元;3.关于护理费,美佳公司已支付余春英护理费12650元,且支付的数额已远远超过了余春英所应当获得的数额,故对于余春英本次护理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两被告对余春英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38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鉴定费2900元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5.关于交通费,余春英虽未提交相关的交通费票据,但鉴于余春英受伤就医确实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本地的交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余春英交通费6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5708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润州物管中心作为镇江市润州花园二期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负有保障小区设施设备安全运营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润州物管中心的转委托而消灭。
现余春英因润州物管中心管理和服务的小区内的电梯出现故障而受到损害,润州物管中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佳公司作为专业的电梯维保单位,在接受润州物管中心的委托后,应当尽心尽力做好案涉电梯的维保工作,确保所维保的电梯安
全运营。
虽然美佳公司辩称其依约履行了电梯维保义务,但由其维保的电梯仍然出现了故障,致使余春英受到人身损害,对此美佳公司无法免除责任,应当对余春英的人身损害与润州物管中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美佳公司在余春英受伤治疗期间先行支付的费用中尚剩余1604元,该费用应在赔偿金额157088元中扣除,故美佳公司、润州物管中心还应连带赔偿余春英155484元。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本案裁决的唯一考量,美佳公司、润州物管中心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以更科学、完善的措施,缜密防范今后类似危险和侵害的发生。
判决:镇江市润州物业管理中心、江苏美佳电梯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余春英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5484元。
本院二审期间,美佳公司提交《电梯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作为证据,证明到达现场救援人员应当先判断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美佳公司现场救援人员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余春英质证认为,该电梯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为美佳公司内部规定,且美佳公司亦无据证明该制度属于美佳公司与润州物管中心关于电梯维保约定的内容;该制度亦未明确救援人员身份,救援人员应具有相应救援专业知识。
润州物管中心质证认为,该电梯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系美佳公司自行制作,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美佳公司提交2009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保保养规则》作为证据,证明润州物管中心未按规定履行使用单位职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余春英质证认为,其受困于电梯即说明电梯发生故障。
美佳公司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后操作电梯致损害事故发生,美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润州物管中心质证认为,困梯事故发生后,润州物管中心即保护现场并联系美佳
公司,后因美佳公司救援人员措施不当导致损害事故发生。
润州物管中心提交2019年12月31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理赔告知函》作为证据,证明润州物管中心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认为应由美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余春英质证认为,对该《理赔告知函》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润州物管中心有明显利害关系,余春英对该告知函内容不予认可。
润州物管中心对电梯运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余春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美佳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维保单位应与润州物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美佳公司质证认为,对该《理赔告知函》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于余春英的损害应由润州物管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美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已查明但未表述的事实:润州物管中心与美佳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润州物管中心委托美佳公司对润州花园二期40幢的四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每台电梯每年3600元,四台电梯合计14400元/年,合同保养期限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
美佳公司将派经过专业培训的电梯维修保养技术人员定期对润州物管中心的电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调整及润滑,保养次数为每月两次,间隔不超过15天。
紧急故障实行24小时服务,保障通讯畅通,美佳公司接到润州物管中心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一般故障在2小时内排除,如遇重大故障2小时内无法解决,需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提出修理方案。
保养或抢修结束,须经润州物管中心主管部门或委托人审验签字认可。
美佳公司保养人员在保养过程中需持证上岗,遵守润州物管中心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章操作,如由于美佳公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机械损坏,火灾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等,一切责任由美佳公司负担。
电梯设备为润州物管中心的财产,由润州物管中心负责保管,如因保管使用不当及人为损坏或因地震、火灾、雷击、电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