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中本金、利息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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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中本⾦、利息的清偿顺序
在案件实践中,借款纠纷中,债务⼈在履⾏还款义务的时候,有先后顺序,这时候债务⼈还款的对象是利息还是本⾦有争议,现摘录裁判⽂书⽹案例如下,借以讨论借贷纠纷中清偿顺序不明确时还款性质的认定。
案情简述:
被告2014年3⽉8⽇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约定借款期限为⼀年,借款利息⽉利率2%计算。
借款期满后,原告于2015年4⽉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于当⽇通过银⾏转账⽅式偿还原告20000元。
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100000元及⽀付按⽉利率2%计算的⾃借款之⽇起⾄借款还清之⽇⽌的利息,已经⽀付的20000元利息从应清偿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被告则辩称,此前⽀付的20000元系偿还借款本⾦⽽⾮利息,应当扣除20000元本⾦后再计算利息。
审判过程:
法院认定被告的还款应为利息
江西省⽟⼭县⼈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该笔20000元认定为被告向原告⽀付的利息更为合理,理由在于,《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五条规定,“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利息。
对⽀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借款期间⼀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
”该规定实际上是确⽴了先⽀付利息后偿还本⾦的清偿顺序精神,更加注重对债权⼈获得利息的保护。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100000元及⽀付按⽉利率2%计算的⾃借款之⽇起⾄借款还清之⽇⽌的利息,已经⽀付的20000元利息从应清偿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本案中,对于当事⼈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本息清偿顺序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在履⾏合同过程中偿还给原告的款项是本⾦还是利息,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按先还本⾦后利息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本⾦,本⾦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在于,民间借贷⼤多都是因为借款⼈家庭⽣活或者经营出现困难,⽽⼜难以及时争取到银⾏贷款产⽣的,借贷双⽅是建⽴在相互信任和互相帮助的基础上的。
虽然借款⼈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出借⼈的利益受到了威胁,但这种逾期并⾮出于借款⼈的主观意愿,况且借款⼈也承担了延期还款利息。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以尽量减轻借款⼈负担为原则,视为先清偿本⾦为宜。
第⼆种意见认为,按先还息后还本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利息,更有利于保护债权⼈获得利息的权利。
理由在于,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已由最初的单纯的友情借贷发展到陌⽣⼈、中介机构以及中⼩企业之间更为复杂的民间借贷,利息回报成为出借⼈愿意将钱款借予他⼈的主要⽬的,甚⾄是唯⼀⽬的。
如果将借款⼈在履⾏合同过程中⽀付的款项认定为本⾦,那么势必会减少出借⼈利息的获得,出借⼈必然会提前要求债务⼈还款,从⽽不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同意第⼆种意见,理由如下:
⼀、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如前所述,除了《合同法》第⼆百零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与此同时,《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亦作了类似规定,即债务⼈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付利息和费⽤,当其给付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没有约定的,⼈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利息;(三)主债务。
由此,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得出先利息后本⾦的还款顺序,这既符合理论上的严谨性,更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利益的⽴法精神。
⼆、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符合交易习惯
确定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更加符合⽇常交易习惯,因为现实⽣活中,不管是⾦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还款顺序⼀般都是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约定不明的事项,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明确约定偿还本⾦和⽀付利息顺序的,也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处理,即先还息后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