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典当年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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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典当年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商建[2013]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3.01.05
【实施日期】2013.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典当年审工作的通知
(川商建〔2013〕2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要求,现将2012年度全省典当年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依法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
二、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从商
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与放款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三、年审材料
典当企业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典当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述年审内容并盖公司鲜章);
(二)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
(三)典当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省厅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并对典当行资金来源,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等情况重点核查),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
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列》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规定。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不装订在资料内);
(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的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八)2012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一(附件3);
(九)2012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二(附件4);
(十)2012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三(附件5);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套)
四、年审程序
(一)典当企业2月26日前将年审材料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后,于4月5日前将所辖典当企业的年审资料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三)省商务厅对年审结果予以公告,并于4月30日前向商务部报送年审情况。
(四)典当企业年审等级评定划分:
1.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年审结论为A类;
2.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年审结论为B 类;
3.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不能通过年审。
(五)省商务厅5月上旬向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年审要求
(一)在年审期间,省商务厅将结合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并开展下列工作:
1.要求典当企业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2.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3.责成市(州)商务局到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二)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未按规定擅自变更注册资本金、股东和股权结构;
2.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28条规定,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投资股市等);
3.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
4.有故意收当赃物,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等行为;
5.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6.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
7.未使用全国统一当票;
8.拒不参加年审;
9.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0.违法设立,虚假出资、伪造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骗取审批的;
11.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在《全国典当信息系统》上报送统计月报情况。
(三)为确保审计工作真实、有序,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分配企业名单进行审计,否则无效。
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4〕253号)规定,并结合典当行业实际,按注册资本金比例下浮收取费用,不允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四)我厅将在四川省商务厅公众信息网上公告会计事务所名单及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年审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将现场核查和《全国典当行业信息系统》查询相结合,对企业上报的信息系统数据要进行审核,对存在的问题需责令企业做出说明和及时纠正,指导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2012年度全省典当年审工作的通知,已在省商务厅公众信息网上的“通知公告”栏内,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属区域内的典当企业自行上网下载该《通知》的相关资料,也可以在“四川典当行业”QQ群里下载,QQ群号:237692903。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建立
联系电话:(028)83228468(传真)
联系地址:成都市成华街7号501室
特此通知。
附件:1. 典当行年审报告书(样式)(略)
2. 典当企业基本情况表
3. 2012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一)
4. 2012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二)
5. 2012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三)
6. 2012年度四川省典当审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四川省商务厅
2013年1月5日附件2
典当企业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