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捷通案例 商业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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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捷通案例商业特许
原告西电捷通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专注于可信网络空间构建所必须的基础安全技术创新,开发出一系列与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架构(即WAPI)相关的技术并获得了众多专利。
WAPI技术与WiFi标准安全技术相比,很好地解决了无线局域网链路层的安全问题,使得如用户信息被窃听、截取、传输数据被修改、诱骗接入假冒网络、网络被盗用等安全隐患得到了很好的防范。
WAPI技术从2003年起即被纳入GB 15629.11-2003 《信息技术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域网特定要求第11部分:无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规范》及其系列国家标准(以下简称“WAPI标准”)。
被告索尼移动公司是全球主要智能手机制造商之一,前身是索尼爱立信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从2009年7月开始在生产销售智能手机。
2009年3月开始,原告与被告就WAPI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事宜进行了长达6年多的协商,未果,期间被告多次拒绝获得专利许可。
原告遂于2015年以专利号为ZL02139508.X、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WAPI核心专利的专利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二、原告主张
原告西电捷通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是WAPI标准的基础标准必要专利之一,被告通过其生产并销售被控侵权的智能手机产品实施了涉
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侵权构成主要体现为:
1.单独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即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出厂检测等过程通过验证手机的WAPI功能单独实施涉案
专利。
2.共同实施的直接/间接侵权行为。
(1)涉案手机产品作为终端(MT)单独一方,与接入点(AP)、鉴别服务器(AS)共同实施了涉案专利。
(2)涉案手机产品的WAPI功能模块仅能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是实施涉案专利必不可少的专用工具,为他人实施涉案专利提供了帮助。
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大规模、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为此主张被告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专利技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原告专利权的智能手机产品,并按照市场许可费三倍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900多万元。
三、被告主张
被告索尼移动公司一审认为:
1.被告认为不构成直接侵权。
被控侵权产品中实现WAPI功能的
部件来自芯片供应商,被告将芯片供应商提供的WAPI芯片组装到手
机中,无需在生产的任何环节使用涉案专利。
2.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
首先,被告与AP或AS的提供方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分工协作,没有共同实施涉案专利。
其次,被告向用户提供手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因为不存在直接侵权,且涉案手机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并非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部件或设备。
3.原告的专利权已经用尽。
原告已经许可芯片厂商提供实现WAPI 功能的芯片,被告系购买该芯片后合理使用。
4.涉案专利已经纳入国家强制标准,原告也进行了专利许可的承诺,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5.原告主导了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并未明确拒绝许可,应当视为同意他人实施该标准中的专利。
在经济赔偿足以补偿原告的情况下,停止侵权不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另外,与整个手机的价值相比,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较低。
被告索尼移动公司二审推翻一审部分观点,提出以下主张:
1.标准与专利至少存三个区别,涉案专利不是标准必要专利,实施WAPI国家标准并不等同于实施涉案专利。
2.被控侵权行为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缺少认定直接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不需要实施涉案标准必要专利。
3.索尼移动公司主张其芯片具有合法来源,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