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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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案例及分析
主要引起建筑火灾的原因为:工人违章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产生的火花、飞溅的高温熔融物引燃可燃材料,线路老化引燃可燃材料,随意扔弃的火源(烟头等),违章燃放烟花爆竹(央视大火),员工在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电器设备不当。

结论:
1、施工现场火灾常发生的场所:在建工程、临时用房;
2、发生火灾最多的在建工程:高层建筑;
3、在建工程火灾常发生时段:装饰装修阶段;
4、在建工程火灾常发生部位:外墙及外脚手架、屋面及室内存储可燃材料的场所;
5、在建工程最易着火材料(最主要的引燃源):保温材料;
6、最主要的致灾因子:焊接等动火作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特点
1、突发性强
现场存在较多的引燃源(保温材料、模板、方木等),较多的致灾因子(动作作业、电气线路的短路、过载等),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缺陷,较易发生各类火灾。

2、火势蔓延迅速
受临时用房的场地限制,现场的建筑密集度高,防火标准低,房
内可燃物较多,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

在建施工时因其防火分隔、封堵尚未完成容易造成立体火灾。

3、扑救难度大
一是火势蔓延途径多,速度快;而是现场临时消防设施有限;三是消防部队进场难;四是消防车停靠后取水难;五是取水后,消防人员难以抵近着火层;六是内攻水量、水压不足,外攻消防车、消防云梯高度不够。

4、改建工程火灾危害大
改建工程常被继续使用,使用人员多,应急疏散能力差;消防设施在改建时无法正常运行;存放的可燃物种类数量较多;逃生过程中容易发生次生灾害,并导致群死群伤。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一、标准出台背景
1、近年来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频发,事故数量呈增多趋势;
2、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无法适应目前建筑领域现状;
3、以人为本,防消结合。

二、标准编制依据
1、住建部【2009】88号文: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3、《国内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法规研究报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调研报告》、《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布置及其最小防火间距调研报告》。

三、标准编制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有的放矢,立足自救,经济适用,先进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技术与管理相结合。

本标准的编制:
1)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
2)重点关注施工现场火灾易发场所、时段;
3)针对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吸取了施工现场的火灾教训。

四、标准主要内容
1、总则:明确了目的、范围、原则
2、术语:给出了5个主要的专业术语的定义
3、总平面布局
4、建筑防火
5、临时消防设施
6、防火管理
五、标准强制性条文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防火间距:是指一栋建筑物起火,其相邻建筑物在热辐射的作用下,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情况下,也不会起火的最小安全距离。

防火墙:不燃烧体构成,耐火极限不低于3h。

为减小或避免建筑、结构、设备遭受热辐射危害和防止火灾蔓延,设置的竖向分隔体或直接设置在建筑物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墙。

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一是为了延缓蔓延速度或避免相互引燃,二是为了便于灭火操作及应急疏散的需要。

防火间距的确定:
1、充分考虑了施工现场防火、灭火、应急疏散的需求;
2、充分考虑了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
3、参考了《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借鉴并吸取了北京、上海、江苏、山东、辽宁、香港、台湾等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及国外如美国、欧盟、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做法。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等级应为A级。

临时用房火灾在施工现场的火灾中占比较大,究其原因,临时用
房的防火标准不高是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提高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是施工现场火灾危险较大的临时用房,理应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定。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改建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危害特别大;上述防火措施,既有技术措施,也有管理措施,但均是火灾教训的总结,也可以说是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介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消防栓泵是给消火栓给水管道加压供水的水泵。

要保证消防栓时刻有水,就应保证消防栓泵的供电不间断。

施工现场一些大的火灾之所以酿成,最根本的原因是初期火灾未及时扑灭。

而初期火灾未及时扑灭主要由于现场人员不作为或初期火灾发生地点的附近既无灭火器,又无水。

事实上,当现场火势蔓延到一定程度时,火灾扑救主要靠水,因此,必须保证消防栓时刻有水。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5.3.6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5.3.9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俗话说,水火不相容,用水灭火,既是传统方法,也是最有效、最合理、最经济的方法,因此,必须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用水量。

施工现场消防用水量的计取标准是在借鉴了建筑行业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经验取值,并参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的。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不仅增大了在建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火灾风险,也增大了在建工程建造过程中的火灾风险。

如设计要求为难燃材料,而现场采用的材料名义上是难燃,实际为可燃,施工单位又不知真实情况,在材料的存贮、使用过程中,按难燃材料对待,就可能导致更大的风险。

这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强条,编制过程中,有人建议将该条删除,理由是建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是理所当然的。

可理所当然的事在中国,就有些难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还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不但没将该条删除,反而将其列为强条。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在建工程火灾约有80%是由于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产生的焊渣、火花引燃附近的可燃物所致,故将其列为强条。

上述强制性条款,也是从火灾教训中总结出来的。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是避免其发生爆炸的最基本条件,故将其作为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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