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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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文件编号:-16
起草:批准:
起草日期:执行日期:
1.目的:规范本店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5条,《GSP实施细则》第58条。

3.适用范围:本店所有相关岗位的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4.责任:本店各岗位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本店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5.2 质量负责人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

5.3 质量负责人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

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

5.4 本店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5 本店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陈列、购进、营业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6 质量负责人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
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

5.7质量负责人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

5.8 5.9 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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