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康宁医院在江东区设立精神科门诊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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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康宁医院在江东区设立
精神科门诊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4.10.21
•【字号】甬卫发[2014]113号
•【施行日期】201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康宁医院在江东区设立精神科
门诊点的批复
(甬卫发〔2014〕113号)
宁波市康宁医院:
你院《关于在江东区设立精神科门诊点的请示》(甬康宁〔2014〕30号)悉。
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长期的治疗,有效防止与减少病情复发和肇事肇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缓解江东区精神障碍患者就诊配药困难,在前期我局与市人社局协商沟通基础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在江东区明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精神科门诊点,并增加为医疗机构执业地点。
门诊点设立专科诊室和精神病药物专柜,实行专窗挂号和收费,由你院定期派精神科执业医师,通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专线,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请你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加强门诊点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执业,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宁波市卫生局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