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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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作者:杨哲栋
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2期
摘要: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种类繁多的食品的出现,让食品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进步,也获得了积极的评价。

但是,在该法的出台,被认为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励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且加大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成本,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该法实施以来,实践效果并不明显,本文在理论的基础之上针对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修正建议,旨在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键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十倍赔偿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理论基础
(一)惩罚性赔偿概述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是指在食品消费的过程中,如果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中国颁布《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该法案96(2)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该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社会各界均寄予厚望,希望能通过这个项目提高岌岌可危的食品安全问题。

然而,这个系统在食品侵权情况下的适用不是很乐观,并未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结果。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原因并非在于制度本身,其根本原因是该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应用中有许多漏洞和缺陷,需要不断发展和改进。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三元论和四元论两个观点,三元论是指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惩罚和遏制三种功能;四元论则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还应当包括执行法律。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功能,制裁功能、控制功能和激励功能。

1.赔偿功能
赔偿是一种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补偿功能的不同,补偿功能是传统体制民事责任所追求的目标,补偿是指补救权利和利益,即通过补救责任的方式来恢复损害状态前的权利和利益。

补偿所关注的对象主要是被害人,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功能,不仅使受害人的受损权利得以恢复,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受害者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进行弥补。

让受害者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和无法估量的精神创伤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2.制裁功能
制裁功能针对的是加害人实施的恶劣违法行为。

早在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被广泛采用,惩罚被告并给原告一定的赔偿是法官适用该制度的目的。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英美法系大概归结为两种:“权利论”和“报复论”。

所谓权利论,是说一些重要的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侵犯,如人身权,一旦这些权利被侵犯,就必须要用惩罚性的处罚予以保护;而报复论认为,恶有恶报,作恶者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惩罚的力度以罪责的大小为依据,通过严厉的惩罚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道德、法律秩序。

因此,惩罚性赔偿需要实施者负担高薪酬,重点是一种惩罚的手段。

3.遏制功能
遏制功能是考虑到社会影响的惩罚性赔偿功能,通过个案的判决实现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的目的。

4.激励功能
“法律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和价值引导的工具,其与市场调节一样,也利用机会成本的代价来引导人们促成效率的最大化……赔偿责任的作用旨在强制违法者支付相当于违法机会成本的代价。

如果这种代价远高于他从不法行为所取得的价值,效率就要求他不要违法,而且损害赔偿也为之提供了恰当的激励。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取消“明知”要件
正如前文所述,对销售者的主观态度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实践中对消费者的举证行为进行指导的法律文件也是空白。

但是由于外在行为一般的都可以反应主观动机,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可以为此做一番努力,消费者往往因不能举证“明知”而得不到惩罚性赔偿。

(二)不应以消费者遭受实际损失为必要
消费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是否应当以其遭受实际损失为必要,在实践中也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人认为其是合同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即只要是生产或者明知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该承担“十倍赔偿”的惩
罚性赔偿责任。

有人则认为其属于侵权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只有在满足现行法律第96条第l 款的情形下,造成损害的,才能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笔者以为,惩罚性赔偿发挥着惩罚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并遏制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出类似违法行为的主要功能。

(三)严格限制适用范围
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看,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概念定义不清,易与“不安全食品”、“缺陷食品”等相混淆。

按照该法第99条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因此,应当综合权衡对受害人损失救济和食品产业发展两种价值取向,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安全食品”及“缺陷食品”概念予以统一界分,保证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

为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上的扩大化,建议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三、结语
食品无小事,食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十倍赔偿”制度的确立增强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于改变“食品不安全”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在正确理解和运用食品安全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这对依法有效保护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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