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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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公寓管理,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和生活秩序,维护公寓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寓由运营部统一管理,招商部对外租赁,公寓按间为单位对位租赁。
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对园区公寓进行专业化管理,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对公寓进行24小时值班管理。
值班人员为入住人员入住、退宿、来访、报修提供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本办法实施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公寓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四条公寓原则上按四人一间配置,实际入住人员不得超出配置。
公寓按楼层实行男女分住,不得混住,实际入住人与登记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公寓入住人不得随意串门。
第二章入住和退宿
第五条园区公寓入住人员,应当为园区入驻企业的员工、学员。
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入住的,由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须经公司招商部、运营部批准,物业公司备案。
公司员工需要入住的,由入住员工向综管部提出申请,并经运营部批准。
第六条公寓入住申请应当以园区入驻企业名义向招商部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由运营部统一分配。
由入驻企业承担费用的,入驻企业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入驻人员自行承担费用的,由入驻人员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运营部分配公寓时,申请单位须签订合同并支付首期租金。
第七条入住人员办理入住时,应当向物业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材料齐全后物业公司为入住人员办理入住手续,开通门禁密码、水电并告知入住人员入住期间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要求:
(1)《公寓入住申请表》;
(2)《公寓入住分配表》;
(3)入住人员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与入住人员现场检查公寓配备的各种生活设施,门禁密码是否正常,如发现损坏或者缺失,应当及时解决。
第九条公寓一经运营部安排,未经运营部同意并经物业公司备案,入住人员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合同期满后入住人员需要继续入住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与招商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入住人员凭《公寓分配表》向物业公司办理公寓续租、门禁密码续期等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届满的,入住人员应当向物业公司办理退租手续,物业公司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当日24时停用门禁密码。
入住人员办理退租手续前,应按照物业公司要求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备和财产,如有损坏或缺失,应按价赔偿。
期限届满,入住人员需要延迟退房(不超过7日)的,原经办人应当发起入住申请审批,说明延迟理由并经审批,物业公司凭审批单延长门禁密码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内提前退租的,或者部分入住人员退宿的,招商部应当在办理提前退租次日或发生人员退宿次日,将退租和退宿信息流转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终止该房间或退宿人员门禁密码。
第十三条入住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办理退租和离舍手续即自行离开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该公寓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入住人员负责。
第三章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公寓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1)将污水倒入卫生筒内;
(2)向窗外、门外泼水;
(3)随地吐痰;
(4)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5)在公共场所内堆放杂物;
(6)在门厅、走廊、寝室内摆放自行车;
(7)在公寓内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
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8)在公寓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十五条公寓入住人员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在公寓内打球、踢球、溜冰;
(2)在生活园区内吸烟、乱扔烟蒂;
(3)赌博、酗酒、起哄闹事、大声喧哗。
第四章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公寓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园区财产,应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或故意破坏。
第十七条入住人员发现公寓内公共设施、设备及公用物品损坏时,应采取合理
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公用物品损坏,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为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物品完好而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有关人员应给予配合。
第五章水电管理
第十九条水费、电费、物业费均以每间公寓为单位计算,由入住人员承担。
公寓电表为预充购电式电表,先购后用,节余电量可退款。
公寓用水量每月抄表公布,按季度收费。
水费、电费均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第二十条提倡节约用电,节约用水。
入住人员离开公寓前,应仔细查看并确保水电开关已经关闭。
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物业公司登记报修。
不得擅自改造供水、供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公寓禁止一切违章用电行为,不得使用电磁炉、微波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第二十四条入住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寓会客制度。
来访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并由接待人员陪同进行来访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来访会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结束离开时,需由接待人员陪同登记离开时间。
晚上9:00以后,公寓一
律不会客。
公寓内不得留宿本公寓以外的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二十五条异性来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公寓管理人员准许并办理来访登记后,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会客接待。
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接待异性来访。
第二十六条入住人员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不得将本寝室钥匙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复制寝室门锁钥匙。
发现门锁钥匙丢失应及时报告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工本费由责任人员承担。
入住人员应当实时关注电子锁电池电量,并在电池电量低于30%时及时更换。
因电池电量不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开门的,入住人员应当向物业公司申请使用备用钥匙开门,但物业公司应当核实该申请人是否为该公寓实际入住人。
第二十七条入住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增强防盗安全意识,自觉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发现物品失窃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保护好事发现场。
公寓管理部门不承担个人财产保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入住人员应自觉增强消防意识,严格遵守防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自觉保护防火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
发现火警时,应主动报警灭火、及时撤离火灾现场等有效措施。
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及时向派出所及物业公司报告。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运营部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