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制度衔接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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Ә慈善法专题研究
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制度衔接及其立法完善
吕㊀鑫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ꎬ浙江杭州310023)
摘㊀要:«慈善法»为了实现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的制度衔接ꎬ不仅系统性地规定了 登记 和 认定 两种类型的程序规则ꎬ而且还赋予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税收优惠两项重要的实体权利ꎬ以期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ꎮ然而ꎬ在经过多年的实践之后ꎬ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情况却远未达到立法者的预期ꎬ其数量不仅只占社会组织总数的约1.16%ꎬ而且其增速也呈现出逐年下降的态势ꎮ究其原因ꎬ«慈善法»虽然在规范层面上赋予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权(利)和税收优惠权(利)这两项重要的实体权利ꎬ但在实践层面上要真正获取慈善募捐资格和税收优惠资格则依然较难ꎬ由此也就降低了社会组织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意愿ꎮ有鉴于此ꎬ«慈善法»在未来的修改中应当完善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税收优惠立法ꎬ通过保障其实体权利的方式推动慈善组织的发展ꎮ
关键词:慈善法ꎻ社会组织ꎻ慈善组织ꎻ活动资格ꎻ税收优惠
作者简介:吕鑫ꎬ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ꎬ主要从事社会法学㊁慈善法学研究ꎮ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机制的法治保障研究 (项目编号:20&ZD184)的阶段性成果ꎮ
中图分类号:D922.182.3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1-4403(2022)05-0098-13
DOI:10.19563/j.cnki.sdzs.2022.05.010
一㊁引论
2016年«慈善法»在原有的社会组织制度基础上ꎬ构建起了全新的慈善组织制度ꎬ而为了实现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的制度衔接ꎬ该法不仅系统性地规定了 登记 和 认定 两种类型的程序规则ꎬ而且还赋予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税收优惠两项重要的实体权利ꎮ以期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通过 登记 和 认定 成为慈善组织ꎬ并激励慈善组织通过积极开展慈善募捐的方式获得更多的捐赠ꎬ进而推动 第三次分配 的开展ꎮ①
然而ꎬ在«慈善法»经过多年的实施之后ꎬ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情况却远未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设
㊀㊀①郑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应用»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42-46页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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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ꎮ截至2021年末ꎬ全国慈善组织总数仅为10418家①ꎬ而同期的社会组织总数则达到了约900885家②ꎬ慈善组织数量仅占社会组织数量的约1.16%ꎮ更为严重的是ꎬ近年来慈善组织的增速呈逐年下降的态势ꎬ2021年度的增速已经低至6.15%(具体数据见表4)ꎮ那么为何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情况远未达到预期?现今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的制度衔接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制度衔接存在问题又如何在法律上予以完善?上述这些问题已然成为«慈善法»修改所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ꎮ③
有鉴于此ꎬ本文将以«慈善法»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的制度衔接为研究主线ꎮ首先ꎬ将在规范层面上系统性地分析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的制度衔接ꎬ在阐明 登记 和 认定 两种类型的程序规则基础上ꎬ重点剖析慈善组织被赋予的慈善募捐和税收优惠这两项重要的实体权利ꎻ其次ꎬ将在实践层面上全面地分析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现状ꎬ并通过实证分析指出慈善组织的发展已然陷入了数量依然较小和增速持续下降的困局ꎬ并指出上述困局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赋予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权(利)和税收优惠权(利)这两项实体权利无法真正落实ꎻ最后ꎬ将在立法层面上探讨如何完善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税收优惠的相关立法ꎬ并提出不仅应当直接赋予其公开募捐资格ꎬ而且还应当同步赋予其税收优惠资格ꎬ以此提升社会组织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意愿ꎬ并据此为将来«慈善法»的修改提供可借鉴的思路ꎮ
二、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的制度衔接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ꎬ2016年«慈善法»在构建全新的慈善组织制度时ꎬ选择将其嫁接在原有的社会组织制度之上ꎮ而为了实现了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的制度衔接ꎬ该法不仅系统性地规定了衔接时社会组织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ꎬ而且还规定了衔接后慈善组织将被赋予的实体权利ꎮ
(一)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时的程序规则«慈善法»在构建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的制度衔接时ꎬ首先规定了衔接时社会组织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ꎬ而其程序规则又以社会组织的设立是在该法公布前还是实施后为区分标准ꎬ分别规定了 认定 和 登记 两种类型的程序ꎮ其中对已设立的社会组织规定需要通过 认定 程序ꎬ对新设立的社会组织
则规定需要通过 登记 程序ꎮ第一ꎬ对«慈善法»公布前已设立的社会组织ꎬ其需要通过 认定 程序以成为慈善组织ꎮ所谓的 认定 程序意指根据该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ꎬ在该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㊁社会团体㊁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④ꎬ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 认定 为慈善组织ꎮ而 认定 则依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ꎬ主要审核社会组织是否符合以下三方面条件:(1)在外部条件上ꎬ是否具备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时所需满足的条件⑤ꎻ(2)在目的宗旨上ꎬ是否以开展合法的慈善活动为宗旨ꎬ且其活动不以营
99 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制度衔接及其立法完善㊀㊀①上述数据源于 慈善中国 :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a/csmhaindex.htmlꎬ2022年7月31日访问ꎮ值得注意的是ꎬ 慈善中国 的统计数据可能会因为统计延后等原因与真实数据存在差异ꎮ㊀㊀②截至2021年第四季度ꎬ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7.1万家㊁民办非企业单位52.1万家㊁基金会8885家ꎬ社会组织总数约为900885家ꎬ民政部统计数据可参见https://www.mca.gov.cn/article/sj/tjjb/2021/202104qgsj.htmlꎬ2022年7月31日访问ꎮ㊀㊀③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经将«慈善法»列入预审议的法律修改案之一ꎬ而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ꎬ其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即在于 慈善组织培育有待加强 (见检查报告第三章第三节)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文可参见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0/afc0a05adb4242b49920c2251017205e.shtmlꎬ2022年7月31日访问ꎮ㊀㊀④值得注意的是ꎬ«慈善法»在此处存在一个逻辑漏洞ꎬ即该法公布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ꎬ实施时间为2016年9月1日ꎬ那么对于公布后而实施前(即2016年3月16日至9月1日)所设立的社会组织应当采取 登记 还是 认定 却未做明确的规定ꎮ
㊀㊀⑤社会组织包括了社会团体㊁民办非企业单位㊁基金会共计三类ꎬ上述三类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条件可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㊁«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ꎮ
利为目的ꎻ(3)在内部治理上ꎬ有明确的组织章程ꎬ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ꎮ①对于符合以上三方面条件的社会组织ꎬ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 认定 的决定ꎮ
第二ꎬ对«慈善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社会组织ꎬ其需要通过 登记 程序以成为慈善组织ꎮ所谓的 登记 程序意指根据该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ꎬ在该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社会组织ꎬ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登记 ꎮ而 登记 则依据«慈善法»第九条之规定ꎬ主要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下三方面条件:(1)在目的宗旨上ꎬ是否以开展合法的慈善活动为宗旨ꎬ且其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ꎻ(2)在内部治理上ꎬ是否有明确的组织章程ꎬ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ꎻ(3)在外部条件上ꎬ是否有自己的名称㊁住所和必要的财产ꎮ对于符合以上三方面条件的社会组织ꎬ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登记 的决定ꎮ
当然ꎬ以上 登记 和 认定 仅仅是停留在规范层面上的程序规则ꎮ为了在实践层面上引导(或曰推动)更多的社会组织 登记 和 认定 成为慈善组织ꎬ«慈善法»还相应赋予了慈善组织两项重要的实体权利ꎮ
(二)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后的实体权利«慈善法»在构建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的制度衔接时ꎬ还规定了衔接后慈善组织将被赋予的实体权利ꎮ而在这些实体权利中最为重要的两项即在活动上的慈善募捐权(利)和税收上的优惠减免权(利)ꎮ②
第一ꎬ活动上的慈善募捐权(利)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ꎬ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ꎮ 该条规定实际上将慈善募捐的主体限定在了慈善组织ꎮ③换言之ꎬ非慈善组织除非有法律㊁法规的明确规定ꎬ否则无权单独开展慈善募捐ꎮ④但值得注意的是ꎬ«慈善法»还进一步将慈善募捐区分为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两类ꎬ前者意指向特定对象(如社会团体成员等)所开展的慈善募捐ꎬ此类慈善募捐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后即可以开展ꎻ后者意指向不特定对象所开展的慈善募捐ꎬ此类慈善募捐需慈善组织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才可以开展⑤ꎬ而要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必须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ꎬ并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条件(表1)ꎮ这些条件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ꎬ
在组织运行上ꎬ依法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满2年ꎬ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ꎬ且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ꎬ未纳入异常名录ꎻ另一方面ꎬ在内部治理上ꎬ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ꎬ建立相应的理事会㊁负责人㊁监事会等内部机构ꎬ且理事会成员和其他负责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ꎮ对于符合以上两方面条件的慈善组织ꎬ民政部门将在受理申请二十日内做出授予其公开募捐资格的决定ꎮ
001
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5
㊀㊀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 基金会㊁社会团体㊁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ꎻ(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ꎬ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ꎻ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ꎻ(三)不以营利为目的ꎬ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ꎻ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㊁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ꎻ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ꎻ(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ꎻ(五)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ꎮ ㊀㊀②此外ꎬ«慈善法»还赋予了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第四十六条)等权利ꎮ但值得注意的是ꎬ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等问题时至今日也未曾解决ꎬ并严重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ꎬ其相关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ꎬ可参见吕鑫:«从公益信托到慈善信托:跨国移植及其本土建构»ꎬ«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0期ꎬ第199-206页ꎮ㊀㊀③于建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学习问答»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ꎬ第81-82页ꎮ㊀㊀④从实践中来看ꎬ现今除了慈善组织之外ꎬ仅有红十字会获得了公开募捐资格(截至2022年7月31日共有约1311家红十字会获得了该资格)ꎬ其依据来源于民政部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 2017 145号)ꎮ㊀㊀⑤«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ꎬ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ꎮ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ꎬ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ꎮ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ꎮ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㊁运作规范的条件的ꎬ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ꎻ不符合条件的ꎬ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ꎮ
表1 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
组织
运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ꎬ申请公开募捐资格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ꎬ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ꎻ(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ꎻ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2年ꎬ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ꎬ没有其他违反法律㊁法规㊁国家
政策行为的ꎮ内部
治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ꎬ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ꎬ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ꎬ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ꎬ诚实守信ꎻ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1/3ꎬ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ꎻ(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1/3ꎬ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ꎻ
(四)秘书长为专职ꎬ理事长(会长)㊁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ꎬ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ꎻ(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ꎻ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ꎬ履行纳税义务ꎮ但值得注意的是ꎬ慈善组织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之后ꎬ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之前ꎬ依然需要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募捐方案向登记认定地或募捐开展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备案ꎬ其备案的内容包括了募捐目的㊁起止时间和地域㊁接受捐赠方式㊁受益人等详细信息ꎮ①如果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募捐时未备案或未根据备案活动ꎬ那么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将会受到处罚ꎮ②在此意义上ꎬ«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采取了各国慈善立法中少有的 资格审核 与 活动备案 相结合的模式ꎮ③
第二ꎬ税收上的优惠减免权(利)ꎮ«慈善法»还在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ꎮ 该条规定不仅赋予了慈善组织通过募捐获得捐赠后享受税收优惠ꎬ而且该条及相关法条④还赋予了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的个人和企业ꎬ凭借其所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ꎮ⑤但应注意ꎬ与«慈善法»相配套的税收立法明确规定ꎬ慈善组织要想获得税收优惠以及开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ꎬ其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条件见表2)另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ꎮ
一方面ꎬ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而言ꎬ慈善组织要想获得该资格必须向相应税务部门提出申请⑥ꎮ税务
101 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制度衔接及其立法完善
㊀㊀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ꎬ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ꎮ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㊁起止时间和地域㊁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㊁接受捐赠方式㊁银行账户㊁受益人㊁募得款物用途㊁募捐成本㊁剩余财产的处理等ꎮ
㊀㊀②«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㊁责令限期改正ꎻ逾期不改正的ꎬ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㊁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㊀㊀③吕鑫:«论公民募捐的合法性»ꎬ«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ꎬ第25-28页ꎮ㊀㊀④«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 自然人㊁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ꎬ依法享受税收优惠ꎮ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ꎬ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ꎮ ㊀㊀⑤阚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ꎬ中国法制出版2016年版ꎬ第249-261页ꎮ㊀㊀⑥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ꎬ凡符合规定条件的ꎬ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ꎬ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ꎻ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ꎬ凡符合规定条件的ꎬ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ꎬ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ꎮ
表2 慈善组织登记认定㊁免税资格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取得条件比较慈善组织登记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①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②外部条件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ꎻ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㊁基金会㊁社会服务
机构㊁宗教活动场所㊁宗教院校以及财政
部㊁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ꎻ
1.依法登记ꎬ具有法人资格ꎻ目的
宗旨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ꎬ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ꎻ申
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
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
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ꎻ3.不以营利为目的ꎬ收益和营运结
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ꎻ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㊁捐赠
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ꎻ章程中
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
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ꎻ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ꎻ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㊁合理的支出外ꎬ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ꎻ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ꎬ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ꎻ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ꎬ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ꎬ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㊁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ꎬ并向社会公告ꎻ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ꎻ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ꎻ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ꎻ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ꎻ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ꎻ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ꎻ7.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ꎻ内部治理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ꎻ5.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ꎮ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
比例内ꎬ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ꎻ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㊁费用㊁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
成本㊁费用㊁损失分别核算ꎮ8.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ꎻ9.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ꎻ10.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ꎮ部门在收到慈善组织的申请后ꎬ将从以下三方面对其条件进行审核:(1)在外部条件上ꎬ是否是符合法定条件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组织ꎻ(2)在目的宗旨上ꎬ是否具备公益性和非营利性ꎻ(3)在内部治理上ꎬ是否具备合法的财务会计制度ꎮ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慈善组织ꎬ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将授予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ꎬ获得该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在运营过程中获得的非经营性收入(不包括经营性收入)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ꎬ其范围则包括了如获得至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入㊁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㊁按照规定收取的会费等八大类ꎮ③
另一方面ꎬ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而言ꎬ慈善组织要想获得该资格则必须向财政㊁税务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ꎬ财政㊁税务和民政部门在收到慈善组织的申请后ꎬ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核:(1)在外部条
201
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5㊀㊀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ꎻ财政部㊁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13号)第一条ꎮ㊀㊀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ꎻ财政部㊁税务总局㊁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ꎮ㊀㊀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ꎬ慈善组织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ꎻ(2)符合条件的股息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ꎻ(3)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ꎬ慈善组织还享有以下免税收入:(4)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ꎬ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ꎻ(5)省级以上民政㊁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ꎻ(6)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ꎻ(7)财政部㊁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ꎻ(8)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技术转让的收入ꎮ此外ꎬ慈善组织因技术转让而取得的收入ꎬ如果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享受免税ꎮ参见民政部网站:https://www.mca.gov.cn/article/xw/mtbd/202108/20210800035719.shtmlꎬ2022年7月31日访问ꎮ
件上ꎬ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其所需满足的条件ꎻ(2)在目的宗旨上ꎬ是否具备公益性和非营利性ꎻ(3)在内部治理上ꎬ是否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等内部治理制度ꎬ且未受处罚和严重失信ꎮ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慈善组织ꎬ财政㊁税务和民政部门将授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ꎬ获得该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为向其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开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ꎬ企业凭票据可在计算纳税额时全额扣除占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捐赠支出ꎬ超过部分则可以在结转后的三年内予以扣除ꎬ①个人凭票据可以在 六类所得 ②中扣除其捐赠支出ꎬ但扣除限额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ꎮ③
通过以上规范层面的分析可以发现ꎬ«慈善法»似乎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的制度衔接ꎮ那么上述制度衔接在实践层面上又是否达到了立法者的预期呢?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ꎮ
三㊁制度衔接后的实践反思
通过在实践层面上对制度衔接后社会组织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ꎬ可以发现其现状远未达到立法者的预期ꎬ甚至其数量仅占社会组织数量的约1.16%ꎮ那么产生如此现状背后的主要原因究竟是什么?通过细致的分析和反思可以发现其主要原因在于ꎬ«慈善法»赋予慈善组织的慈善募捐和税收优惠这两项重要的实体权利无法真正得以落实ꎬ使得社会组织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意愿不断降低ꎬ进而导致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陷入了困局ꎮ
(一)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的现状分析
通过对近年来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ꎬ可以发现我国现今的慈善组织不仅在数量上依然较少ꎬ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上也仍然较低ꎬ而且在增速上还呈现出持续下降的态势ꎬ可以说其发展现状堪忧ꎮ
一方面ꎬ慈善组织数量依然较少ꎮ通过对近年来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数据进行统计后可以发现(表3)ꎬ2019年至2021年底我国慈善组织数量分别为8945家㊁9814家和10418家(至2022年7月31日为10676家)④ꎬ2021年底平均每万人拥有慈善组织数量仅约0.071家ꎮ与其形成对比的是ꎬ同期社会组织的数量则达到了866335家⑤㊁894162家⑥和约900885家ꎬ慈善组织数量仅占社会组织数量的
1.03%㊁1.10%和1.16%ꎬ可见数量之低ꎮ表3㊀2019 2021年我国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情况(数据来源:慈善中国等)
年份
慈善组织数量/家社会组织数量/家慈善组织占比/%201989458663351.03202098148941621.102021104189008851.16
301 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制度衔接及其立法完善㊀㊀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ꎬ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ꎻ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ꎬ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ꎮ ㊀㊀②根据财政部㊁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规定: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㊁财产转让所得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㊁偶然所得㊁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ꎮ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ꎬ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ꎮ ㊀㊀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㊁扶贫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ꎬ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ꎬ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ꎻ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ꎬ从其规定ꎮ ㊀㊀④上述数据来源于 慈善中国 :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a/csmhaindex.htmlꎬ2022年7月31日访问ꎮ
㊀㊀⑤根据民政部«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ꎬ截至2019年底ꎬ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71638家ꎬ基金会7585家ꎬ民办非企业单位487112家ꎬhttps://images3.mca.gov.cn/www2017/file/202009/1601261242921.pdfꎬ2022年7月31日访问ꎮ
㊀㊀⑥根据民政部:«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ꎬ截至2020年底ꎬ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74771家ꎬ基金会8432家ꎬ民办非企业单位
510959家ꎬhttps://images3.mca.gov.cn/www2017/file/202109/1631265147970.pdfꎬ2022年7月31日访问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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