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勤巡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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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巡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勤巡逻工作管理,提高巡逻工作效率,确保社会治安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勤巡逻是指警察、保安等执法人员在指定区域进行巡查、巡逻、巡视等工作,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的一种执法活动。

第三条外勤巡逻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外勤巡逻工作流程,明确巡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巡逻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巡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外勤巡逻组织
第四条外勤巡逻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设立巡逻组织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巡逻工作。

第五条巡逻组织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巡逻组长、巡逻人员等组成,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人指定。

第六条巡逻组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巡逻工作计划、安排巡逻任务、调配巡逻人员、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

第七条巡逻组织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巡逻情况、发现问题、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外勤巡逻人员
第八条巡逻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巡逻工作。

第九条巡逻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服从指挥,保持良好形象,维护执法权威。

第十条巡逻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巡逻工作程序,保护好执法装备,确保安全。

第四章外勤巡逻任务
第十一条巡逻任务由巡逻组织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根据具体情况分配巡逻区域、时间、人员等。

第十二条巡逻人员应当按照任务要求,认真完成巡逻工作,注意观察、记录、报告,确保任务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巡逻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无法处理,应当及时报告领导。

第五章外勤巡逻记录
第十四条巡逻人员应当定期留存巡逻记录,包括巡逻日志、巡逻轨迹、巡逻发现等信息。

第十五条巡逻记录是巡逻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如实记录,不得虚构事实,不得私自篡改。

第十六条巡逻记录应当保存备查,逾期应当及时归档,依法存档,并定期销毁过期记录。

第六章外勤巡逻考核
第十七条巡逻人员的工作表现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合格的予以奖励,不合格的要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巡逻组织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程序和责任人,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巡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巡逻人员奖惩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进行警告、扣减绩效工资等处理。

第七章外勤巡逻监督
第二十条外勤巡逻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公安机关、纪检部门等。

第二十一条外勤巡逻工作监督主要是对巡逻工作程序、记录、考核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巡逻工作的合规、有效。

第二十二条外勤巡逻工作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巡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进行跟踪检查、记录追踪、实地督导等方式,以确保巡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外勤巡逻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于外勤巡逻工作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巡逻人员,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如记功、加薪等。

第二十四条外勤巡逻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巡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扣减绩效工资、暂停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外勤巡逻工作奖惩应当有明确的制度、程序和标准,确保奖惩公平、合理。

第九章外勤巡逻安全
第二十六条外勤巡逻过程中,巡逻人员应当注意安全防范,保护好执法装备,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七条巡逻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工作中受伤或遇险。

第二十八条外勤巡逻工作中如遇紧急情况,巡逻人员应当冷静处理,及时报告领导,协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巡逻组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所属单位负责。

以上为《外勤巡逻管理制度》的草拟内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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