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变”投融资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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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变”投融资合作合同
甲方(合作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合作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鉴于甲乙双方具有明确的投资意愿和投资意向,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
成以下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一、合作各方的基本权限
第一条甲方全程谋略规划投资项目,建设项目通路,提交项目执行方案。
第二条乙方赋予甲方上述权利,进行项目投资,监督甲方项目执行情况。
其他:
二、投融资项目
第三条此协议不涵盖具体的投资项目,属风险投资资本运作范畴,甲方主要负责调研市场,寻找投资机会,并在选择合适的项目后与乙方协商投资事宜,启动投资。
第四条乙方接受甲方提出的融资要求,接受注资后(投资后)甲方负责资金的全盘运作。
第五条甲方如与第三方合作,须提交与第三方的合同原件给乙方查看,同时提供复印件
给乙方,并签订附加协议附在本合同之后。
三、融资额度及打款
第六条为最大限度保护甲乙双方的权益,甲方对融资额度设定最低金额,本次融资额度
最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七条签订融资合同后,乙方需一次性将资金汇入双方共同账户,取款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出资方式包括集体土地、森林、草地、荒山、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性资产和房屋、建设用地(物)、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生产发展类资金、农村设施建设类资金、生态修复和治理类资金、财政扶贫发展类资金、支持村集体发展类资金;农
民自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资金(物)、技术、劳动力等。
以
非金钱方式出资的,出资物(权利)应由各方提交相关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或参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价格后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出资额(价值评估工作应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完成)。
四、股权及利益分配
第九条甲方占全部股权的%;收益按%获得。
利益分配时间按照实际情
况个月进行一次。
乙方占全部股权的%;收益按%获得。
利益分配
时间按照实际情况个月进行一次。
第十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将资金一次性全额汇入双方共同户名的对公账户,
取款需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单方面以何种理由转移资金,资金流动需经过双方到银行共同签字办理手续方有效。
第十二条如出现亏损,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超出投资额度的亏损,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五、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整个项目的寻找和前期可行性评估,为项目定位定性,提交充分的项目分析方案与乙方探讨。
第十四条甲方与第三方接洽谈判,撰写合同文本,合同文本需经过乙方评估。
第十五条甲方需对整个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甲乙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甲方需解决与第三方合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合作顺利。
第十七条牵涉第三方的合同,乙方有权利索取查看甲方与第三方的合同原件,复印合同复印件,依此作为衡量利益分配的原始材料(或本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牵涉第三方合作,乙方不得逾越甲方与第三方接触谈判,或与第三方直接签订相关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九条乙方评估甲方提出的投资方案,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条乙方须全程跟踪甲方方案的执行,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甲方执行。
第二十一条甲方与第三方的合同,需经过乙方的评估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融资支付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的日内,甲乙双方出具有效证件办理共同账户。
第二十三条日内,乙方应将所有投资资金汇入双方共同账户;
第二十四条双方指定银行为
共同账户名:;
共同账户号:。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双方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作中止或终止的,构成
根本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承担本项目总投资额%的违约责任。
因上述原因违约的,守约方可终止与违约方的合作,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
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七条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
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
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因以下原因导致履行本合同出现双方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时,权利受影响方
可向另一方请求变更合同。
(一)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
(二)其他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
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 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
部损失)。
第三十条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一方收到解
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十、附则
第三十二条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三条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的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
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十四条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合同各方应共同协商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变更。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的作用,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