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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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臂架起重机分技术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开展臂架起重机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科研、设计、生产、使用、管理及检验等方面专家的作用,2008年11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臂架起重机分技术委员会”,其编号为SAC/TC227/SC4,英文名称为Subcommittee 4 on Jib Crane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27 on Lifting Appliance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臂架起重机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臂架起重机领域
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相关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起重机械技术委员会臂架起重机分技术委员会(ISO/TC96/SC8)相关联,承担对口联系工作,并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96/SC8的工作活动。

分委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 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有关臂架起重机运行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2.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制订和完善本专业的标准体系表。

提出制、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3. 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臂架起重机运行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标准化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4.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 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定期复查本专业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5.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工作;收集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

担负本专业标准化成果的审核,并提出奖励项目的建议。

6.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协助全国起重机械标委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技术业务工作。

7.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本专业内项目的标准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8.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讲和咨询服务工作。

9.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委托办理的与臂架起重机运行
专业标准化有关的事宜。

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臂架起重机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臂架起重机分技术委员会(SAC/TC227/SC4)(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改革、开放政策,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我国臂架起重机标准化工作的迅速发展,紧密结合我国臂架起重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把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加速臂架起重机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臂架起重机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臂架起重机的设计、制造、管理和运营等水平。

第三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在全国起重机械标委会下臂架起重机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臂架起重机运行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并协助全国起重机械标委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工作。

第四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管,委托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代管。

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在专业上接受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有关臂架起重机运行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制订和完善本专业的标准体系表。

提出制、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臂架起重机运行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标准化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 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定期复查本专业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九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解释等工作;收集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

担负本专业标准化成果的审核,并提出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协助全国起重机械标委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技术业务工作。

(一)根据本专业的国外标准化发展动态及国内工作成果,审议我国拟向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标准草案及工作建议。

(二)负责国际标准中译本的审查和汇编工作。

(三)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的技术交流和相关的国际会议。

第十一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本专业内项目的标准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讲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委托办理的与臂架起重机运
行专业标准化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由下列三方面科技人员组成:
(一)臂架起重机企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
(二)用户和检测机构的代表;
(三)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代表。

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对本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现仍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对本专业确有专长的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的科技人员。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的委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报请国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聘书。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

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

第十七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为发挥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的作用和提高工作效率,加速标准制、修订速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

对全体委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按时参加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请假。

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或经常不能参加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活动及因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解聘。

(二)委员应按秘书处要求的期限,及时返回标准审查意见。

为鼓励委员对此项工作的支持,秘书处对坚持按时认真返回意见的委员将请示主任委员同意后,给予通报表扬或适当奖励。

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所在单位应按时缴纳信息、资料等费用。

委员所在单位每年交纳信息、资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可聘请少数有声望的专家、学者任顾问委员。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可设观察成员。

观察成员由与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批准。

观察成员人数不限。

观察成员的代表受邀请时,可列席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有关标准的起草和讨论,但无表决权。

观察成员有权获得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观察成员每年应按时向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交纳信息、资料费。

第二十一条正、副主任委员
由委员中产生。

产生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汇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主持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全会,负责标准的审查签署。

委员会全会闭会期间,负责对重要问题决策,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主任委员处理。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秘书处在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全会闭会期间,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亦同时接受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秘书处工作应纳入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单位的工作计划,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秘书处人员由所在单位与臂架起重机运行专业有关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中选派。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提名,与正、副主任协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由国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聘任。

秘书处其他成员由挂靠单位商量决定,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上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代表作联络员。

第二十三条工作组
根据每项新标准编制的需要,成立临时性的标准编制工作组。

工作组组长由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中科研、生产、使用、高校的委员单位提出,报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确定。

非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成员,如有积极性及合适人选,也可担任工作组组长。

工作组全面负责该项标准编制工作,并应经常与秘书处联系,汇报标准进展情况。

该标准任务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消。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一届任期为5年。

换届工作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

换届方案由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秘书处提出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换届方案应与全国起重机械标委会充分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四章工作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和工作组提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相关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对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上一级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工作组应定期向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到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

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主要解决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重大决策问题,提出标准编制计划;成立工作组,并确定组长;确定经费预算及结算;审查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通过标准,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秘书处下年度工作要点;其他临时动议。

第二十九条工作组是编制标准的核心组织。

组长单位应正式呈报编制标准计划及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编制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完成期限,参加工作组单位人员及主要措施,经费预算等。

标准编制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工作组长单位应保证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标准编制任务。

工作组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应经常与秘书处取得联系。

秘书处也可派人参加标准的讨论工作。

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后,分送小组成员、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委员及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经过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经工作组讨论修改后提出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条标准审查通过
秘书处收到工作组报来的送审稿后,经秘书处初审,并呈交主任委员审阅后,方可提交全体委员审查。

如初审未通过,可由秘书处将原稿退回工作组修改后,再行审查。

一般采用函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

函审周期规定为:从秘书处发出送审稿之日起,两个月(包括邮寄时间)应收到书面表决意见。

会议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委员同意后,才获通过。

函审亦需四分之三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及条款,提意见人应尽量提出不同观点的论证资料。

对标准的审查投票情况及意见应整理书面意见上报。

第三十一条标准报批
经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报批稿的要求格式,整理出报批稿及有关附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交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正、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报交通运输部和其它相关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和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统一编号后发布。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挂靠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四)技术咨询及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经费开支
(一)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会议等活动费;
(二)向委员和通讯成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编、著、译、校、审标准资料的报酬及奖励等;
(四)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
(五)条件许可时,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第三十五条本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经费预算计划由秘书处提出,经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审查后由秘书处具体执行。

秘书处每年向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提交经费预算计划及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决算报告,由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全会审查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为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任何个人、团体、单位向本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提供臂架起重机运行专业标准草案或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于生产中确有显著经济效果的标准,由起重机械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本臂架起重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内代号为 SAC/TC227/SC4。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臂架起重机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起重机标委会臂架起重机分会全体委员通过之日起,报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全国起重机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臂架起重机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起重机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臂架起重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起重机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臂架起重机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秘书处设在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是分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行政上接受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的领导和管理。

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条秘书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面向和服务于社会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用户,发扬“团结奋斗求实创新”的精神,努力为我国臂架起重机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秘书处定编暂定4人,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

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五条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副)秘书长: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臂架起重机试验、研究或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秘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臂架起重机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条岗位职责。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1)组织分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国标、行标下年度计划项目建议的拟定与协调,国标、行标本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下达、实施和检查。

(2)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3)标准起草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把好标准的技术质量关。

(4)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产品质量认证以及质保体系认证工作中有关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5)分会及秘书处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

(6)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试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7)代表秘书处或在主任委员授权时代表技术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8)拟定分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

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

(9)组织分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副秘书长及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1)参与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

(2)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

(3)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参与前瞻性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

(5)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

(6)与委员、观察成员、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有关资料的发放。

(7)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翻译外文资料、编辑出版内部资料。

(8)编制有关管理软件,开展网上审查与交流。

(9)秘书处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10)分会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

(11)受秘书长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专职顾问: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标准化技术的专项事务,负责标准、文件的质量把关;就秘书处和分会的工作,可直接向秘书长或主任委员建议。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七条秘书处办公会议: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

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日记,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

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四章财务制度
第十条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在挂靠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财务部设立单独账目,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财务部代为管理。

第十一条秘书处每年向分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审定,报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财务部备案。

提出分会经费收缴与开支的管理办法,报请分会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

秘书处负责收缴分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费、赞助、捐赠等,并负责分会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全国起重机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臂架起重机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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