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大连市厂务公开实施办法(大委办发【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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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将企业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事项向职工公开,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厂务公开,必须坚持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下统称上级工会)依法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组织、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
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级工会指导和监督企业厂务公开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章厂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向职工公开: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革等重大决策方案;
(二)改革、改制方案,合并、分立、合资、合作和清算、破产方案,裁减人员、职工安置方案和经济补偿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与盈亏情况和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内部经济或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落实情况;
(五)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材料、设备等动产的产权变动情况及其理由,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六)企业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原因、损失和处理情况;
(七)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
缴纳情况,企业公积金使用情况;
(八)职工招聘、解聘、辞退情况及依据,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和先进模范的评选情况;
(九)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情况;
(十)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中层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一)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等情况,出国(境)人员外出目的、路线和费用指出情况;
(十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向职工公开:
(一)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和决定情况;
(二)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的缴纳情况;
(三)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约情况;
(五)企业裁减人员、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依据;
(六)企业经营者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改制过程中,下列事项应向职工公开:
(一)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案,社会保险金以及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和处理方案;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情况,资产变现、出售以及使用情况,内欠债务偿还情况;
(四)管理层离任审计情况;
(五)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权益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属于商业秘密的,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章厂务公开程序和形式
第十条厂务公开的程序包括拟定方案、内容审查、操作实施、监督反馈、检查整改、记录存档六个环节。
(一)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拟定厂务公开方案。
(二)召开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厂务公开方案予以审查。
(三)依据应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确定厂务公开的形式,并
予以实施。
(四)职工对公开事项有权予以监督,厂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应随时了解职工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五)企业应根据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事项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公开整改情况;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题,企业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或者作出说明。
(六)每次公开的事项、内容、程序、形式、时间、职工意见和建议、整改结构等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职代会为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要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凡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事前一周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公开。
职代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职代会并公开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职代会闭会期间,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职工代表团(组)长会、民主议事会、厂情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研究和通报企业公开事项,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非公有制小企业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地区和行业,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
第十四条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通过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的职工代表与企业方协商确定与本企业相适应的形式,予
以公开。
第十五条企业及车间(科室)、班组都要设立厂务公开栏。
凡属应该向全体职工公开的内容,应通过厂务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公布。
车间(科室)、班组也应建立内部事务公开制度,采取有效形式向职工公开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企业还可通过厂报、广播、闭路电视、网站、电子触摸屏等形式,适时进行厂务公开。
第四章厂务公开的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厂务公开的监督考核应在各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企业自查、重点抽查、综合评定三个步骤进行。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成立由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厂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非公有制企业也应建立由工会、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厂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
厂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每年要对本企业的厂务公开进行自查,可以采取公布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等形式了解职工意见和建议,并将自查情况于每年10月末报送本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上级工会。
企业可以从一线职工、职工代表、管理人员中聘请厂务公开监督信息员和联络员,及时反映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各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每年要组织检查组,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集中进行重点抽查。
检查小组要根据企业自查、重点抽查的情况,对企业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厂务公开的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民主测评、考核小组综合评定的方法进行。
对职工群众意见较多和问题较突出的企业,要重点督查,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厂务公开的考核标准:
(一)机构健全。
按要求建立起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有工作制度、有规划部署、有检查考核。
(二)制度规范。
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得到巩固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具体,公开内容真实完整,程序规范,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发挥。
(三)职工满意。
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得到职工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热电、难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四)成效明显。
通过厂务公开,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强化了监督,堵塞了漏洞,有效调动了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有明显提;职工队伍稳定,
劳资关系和谐。
第五章厂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职工对本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工会有权调查核实并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建议一泵人行政部门将改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看,并可建议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给职工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履行厂务公开职责,或拒不接受工会或职工民主监督的;
(二)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骗职工和上级组织,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
(三)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履行民主程序的;
(四)对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不予答复或不作说明的;
(五)打击报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检举和履行职责的职工或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厂务公开的协调指导工作。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各开放先导区负责所辖企业厂务公开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要建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由党委(已建立基层党组织企业)、行政、工会或职工代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
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审定公开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督查考核工作,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工会是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原则适用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