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娟、朱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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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娟、朱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16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成锴
【审理法官】成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娟;朱茵
【当事人】吴娟朱茵
【当事人-个人】吴娟朱茵
【代理律师/律所】赵新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新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新娟
【代理律所】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娟
【被告】朱茵
【本院观点】在本案审理期间吴娟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请求,且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均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吴娟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请求,且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均应予准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吴娟撤回上诉;三、准许吴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92.00元,减半收取15496.00元,由吴娟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92.00元,减半收取15496.00元,由吴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6:30:06
吴娟、朱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160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茵。
审理经过上诉人吴娟因与被上诉人朱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娟以与被上诉人朱茵儿子朱嘉威就还款事宜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及本案起诉,且已经朱茵同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吴娟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请求,且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均应予准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吴娟撤回上诉;
三、准许吴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92.00元,减半收取15496.00元,由吴娟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92.00元,减半收取15496.00元,由吴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成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金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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