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史论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数学史公理化思想方法
625 40 罗赛
摘要:所谓公所理化方法,就是从尽可能少的无定义的原始概念和一组不证自明的命题出发,利用纯逻辑推理法则,把一门数学建立成为演绎系统的一种方法。
所谓基本概念和公理,当然必须反映数学实体对象的最单纯的本质和客观关系,而并非人们自由意志的随意创造。
公理化方法能系统的总结数学知识、清楚地揭示数学的理论基础,有利于比较各个数学分支的本质异同,促进新数学理论的建立和发展。
现代科学发展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科学理论的数学化,而公理化是科学理论成熟和数学化的一个主要特征。
公理化方法不仅在现代数学和数理逻辑中广泛应用,而且已经超出数学的范围,渗透到其它自然科学领域甚至某些社会科学部门,并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本身有着局限性。
关键词:公理化方法;数学;几何;逻辑
正文:
前言所谓公所理化方法(或公理方法),就是从尽可能少的无定义的原始
概念和一组不证自明的命题出发,利用纯逻辑推理法则,把一门数学建立成为演绎系统的一种方法。
所谓基本概念和公理,当然必须反映数学实体对象的最单纯的本质和客观关系,而并非人们自由意志的随意创造。
公理化方法能系统的总结数学知识、清楚地揭示数学的理论基础,有利于比较各个数学分支的本质异同,促进新数学理论的建立和发展。
现代科学发展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科学理论的数学化,而公理化是科学理论成熟和数学化的一个主要特征。
公理化方法不仅在现代数学和数理逻辑中广泛应用,而且已经超出数学的范围,渗透到其它自然科学领域甚至某些社会科学部门,并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论(1)公理化思想方法的发展历程
(1.1)公理化方法的产生
公理化方法发展的第一阶段是由亚里士多德的完全三段论到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的问世.大约在公元前3世纪,希腊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亚里斯多德总结了几何学与逻辑学的丰富资料,系统地研究了三段论,以数学及其它演绎的学科为例,把完全三段论作为公理,由此推导出其它所有三段论法,从而使整个三段论体系成为一个公理系统.因此,亚里斯多德在历史上提出了第一个成文的公理系统.
亚里斯多德的思想方法深深地影响了当时的希腊数学家欧几里得.欧几里得把形式逻辑的公理演绎方法应用于几何学,从而完成了数学史上的重要著作《几何原本》.他从古代的量地术和关于几何形体的原始直观中,用抽象分析方法提炼出一系列基本概念和公理.他总结概括出10个基本命题,其中有5个公设和5条公理,然后由此出发,运用演绎方法将当时所知的全部几何学知识推演出来,整理成为演绎体系.《几何原本》一书把亚里斯多德初步总结出来的公理化方法应用于数学,整理、总结和发展了希腊古典时期的大量数学知识,在数学发展史上树立了一座不朽的丰碑.
公理学研究的对象、性质和关系称为“论域”,这些对象、性质和关系,由初始概念表示.例如欧氏《几何原本》中只需取“点”、“直线”、“平面”;“在……之上”、“在……之间”、“叠合”作为初始概念.前三个概念所表示的三类对象和后三个概念所表示的三种关系就是这种几何的论域.按照“一个公理系统只有一个论域”的观点建立起来的公理学,称为实质公理学.这种公理学是对经验知识的系统整理,公理一般具有自明性.因此,欧氏《几何原本》就是实质公理学的典范
(1.2)公理化方法的发展
公理化方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实质(或实体)公理化阶段、形式公理化阶段和纯形式公理化阶段,用它们建构起来的理论体系典范分别是《几何原本》、《几何基础》和ZFC公理系统。
《几何原本》虽然开创了数学公理化方法的先河,然而它的公理系统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些定义使用了一些还未确定涵义的概念;(2)有些定义是多余的;(3)有些定理的证明过程往往依赖于图形的直观;(4)平行公理是否可用其它公理来证明或代替.这些问题成为后来许多数学家研究的课题,并通过这些问题的研究,使公理化方法不断完善,并促进了数学科学的发展.
第五公设内容复杂,陈述累赘,缺乏象其它公设和公理那样的说服力,并不自明.因此,它能否正确地反映空间形式的性质,引起了古代学者们的怀疑.从古希腊时代到公元18世纪,人们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其中萨克里)和兰勃特等人考虑了两个可能的与平行公设相反的假设,试图证明出平行公设,但是他们的努力均归于失败.然而,在这些失败中却
引出了一串与第五公设相等价的新命题和定理,即非欧几何的公理和定理,它预示了一种新的几何体系可能产生.
19世纪年轻的俄国数学家罗巴切夫斯基产生了与前人完全不同的信念:首先,他认为第五公设不能以其余的公理作为定理来证明;其次,除掉第五公设成立的欧氏几何之外,还可能有第五公设不成立的新几何系统存在.于是,他在剔除第五公设而保留欧氏几何其余公理的前提下,引进与第五公设相反的公理,从而构造了一个全新的几何系统,它与欧氏几何系统相并列.后来人们又证明了这两个部分地相矛盾的几何系统竟是相对相容的,即假定其中之一无矛盾,则另一个必定无矛盾,这样以来,只要这两个系统是无矛盾的,第五公设与欧氏系统的其余公理就必定独立无关.现在人们就用罗巴切夫斯基的名字命名了这一新的几何学,并把一切不同于欧氏几何公理系统的几何系统统称为非欧几何.非欧几何的建立在数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人们对空间形式的认识发生了飞跃,从直观空间上升到抽象空间.在建立非欧几何的过程中,公理化方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1.3)形式化
德国数学家帕斯通过对射影几何公理化基础的纯逻辑的探讨,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了形式公理学的思想.他认为,几何学如果要成为一门真正的演绎科学,最根本的是推导的进行必须完全独立于几何概念的涵义,同样地也必须不以图形为依据,而所考虑的只能是被命题或定义所确定的几何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说,一个公理系统必然要有本系统里不定义的概念,通过这些概念就可以给其它概念下定义,而不定义概念的全部特征必须由公理表达出来.公理可以说是不定义概念的隐定义.有些公理虽然是由经验提出来的,但当选出一组公理之后,必须不再涉及经验及物理意义.公理决不是自明的真理,而是用以产生任一特殊几何的假定.帕斯的这些思想已经表达了形式公理系统的特征.
随着数学的深入研究和射影几何公理系统的建立,形式公理学的概念已经成熟.1899年希尔伯特《几何学基础》一书的发表,不仅给出了欧氏几何的一个形式公理系统,而且解决了公理化方法的一系列逻辑理论问题.这本著作成为形式公理学的奠基著作.
希尔伯特几何公理系统,除了有几何模型外,还可以有其它模型(如算术模型),所以它是一个形式公理系统,可以把其初始概念和公理看成是没有数学内容的,数学内容是通过解释赋予它们的,初始概念和公理完全可以用形式语言来陈述.因此,自从《几何学基础》问世以后,不仅公理化方法进入了数学的其它各个分支,而且也把公理化方法本身推向了形式化的阶段
.
(2)公理化思想方法的基本要求
公理是对诸基本概念相互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因此,一个严格完善的公理系统,对于公理的选取和设置,必须具备如下三个基本要求:
(2.1)相容性
这一要求是指在一个公理系统中,不允许同时能证明某一定理及其否定理.反之,如果能从该公理系统中导出命题A和否命题非A(记作-A),从A与-A 并存就说明出现了矛盾,而矛盾的出现归根到底是由于公理系统本身存在着矛盾的认识,这是思维规律所不容许的.因此,公理系统的无矛盾性要求是一个基本要求,任何学科,理论体系都必须满足这个要求.
(2.2)独立性
这一要求是指在一个公理系统中的每一条公理都独立存在,不允许有一条公理能用其它公理把它推导出来,同时使公理的数目减少到最低限度.(2.3)完备性
这就是要求确保从公理系统中能推出所研究的数学分支的全部命题,也就是说,必要的公理不能减少,否则这个数学分支的许多真实命题将得不到理论的证明或者造成一些命题的证明没有充足的理由.
从理论上讲,一个公理系统的上述三条要求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合理的.至于某个所讨论的公理系统是否满足或能否满足上述要求,甚至能否在理论上证明满足上述要求的公理系统确实存在等,则是另外一回事了.应该指出的是,对于一个较复杂的公理体系来说,要逐一验证这三条要求相当困难,甚至至今不能彻底实现.
(3)对数学发展的影响
由于相对相容性的出现,使人们对欧氏系统的相容性也忧心重重.而更糟的是,在罗氏系统的展开中人们又发现,罗氏几何空间的极限球面上也可构造欧氏模型,即欧氏几何的全部公理能在罗氏的极限球上实现,于是欧氏几何的相容性又可由罗氏几何的相容性来保证!这说明欧氏与罗氏的公理系统虽然不同,但却是互为相容的.人们当然不满足于两者互相之间的相对相容性证明,因为看上去较为合理的欧氏系统的无矛盾性竟要由看上去很不合理的罗氏系统来保证,这是难以令人满意的.于是人们开始寻求直接的相容性证明,本世纪初数学基础论就诞生了.由于在这一工作中所持的基本观点不同,在数学基础论的研究中形成了诸如逻辑主义派、直觉主义派和形式公理学派三大流派.这些流派虽然并未最后解决相容性证明问题,但在方法论上却各有贡献,他们的方法论、思想方法对于数学的研究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些还值得进一步分析、探讨、继承和发展.
结论公理化思想方法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更为数
学以及其他学科发展的基础理论依据,为人类文明地发展和继承的作用意义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如同其他真理一样,逻辑真理也只是一种相对真理,即必然具
有一定的局限性。
公理化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公理化方法的局限性:(1)公厉害方法只能运用到某一学科的某一阶段,超越某一程度可能对其起束缚作用。
公理化方法的优点之一,可是某一数学分支的全部内容系统化、条理化和逻辑化。
但如果人们只在算术运算系统里进行逻辑演绎,没有牛顿、莱布尼茨的“无穷小方法”超越而成现在的极限方法,那么现代数学的广泛应用是难以实现的。
(2)尽管公理化方法可避免产生诸多悖论,但正如哥德尔证明的不完备性定理所指出,包括算术内容的任何一个无矛盾公理系统都是不完备的,这种公理化系统的无矛盾性在本系统中无法证明。
这表明所有数学分支要按公理化方法的三条标准来实现公理化是不可能的。
参考文献:《公理化思想方法文库》《数学史》《公理化方法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