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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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甲方(保险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被保险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丙方(受益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经过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乙方名下财产的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保险的范围
1.1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乙方名下所有房屋、车辆、家居用品等固定或流动财产。

1.2 本合同的缔约前乙方名下财产状况为:(注明财产品种和数量)
1.3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日期)起至(日期)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 本合同规定乙方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下列风险时,经鉴定属实的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列出风险)
2.2 保险责任限额为:(注明数额)元。

如乙方财产损失超出该限额,甲方应按本合同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费用
3.1 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日期)前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为:(注明数额)元。

第四条保险事故处理
4.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2 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报告事故情况。

若逾期未报告将被视为违约处理。

4.3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及时派出调查员进行确认,鉴定索赔金额并作出理赔决定。

若甲方未能在被保险人报告事故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理赔金额,则应向乙方支付临时赔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则甲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

5.2 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承担理赔责任,则应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

第六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除本合同规定外,各方还应遵守中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生效和解除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7.2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无需解除,自动失效。

7.3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自愿解除合同,但需另行协
商赔偿事宜。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
代表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受益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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