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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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间谍,防不胜防
报载,安插“工业间谍”是当前国际上非常常见 的窃取商业秘密的方式。美国两家大型汽车集团彼 此竞争激烈。甲集团在一次新型汽车产品投入生产 前召开一次绝密会议。为防泄密,甲集团动用最先 进的电子检测仪器,一 天花板、地板、墙壁作了一 次精心的检查,甚至地上一只死苍蝇的尸体也不放 过。因为当时最高级的窃听装置可以安装在一只苍 蝇的尸体内。谁知百密还有一疏,第二天产品的制 作工艺就被竞争对手获得而提前投入生产。原来, 甲内部一名高级职员竟是对方派来潜伏近十年的间 谍!
“潜规则”入乡随俗——跨国公司在华行贿
沃尔玛礼品案——2003年,云南省前外经贸厅党 组书记彭木裕,因其妻收受昆明沃尔玛公司约10 万元人民币的“礼物”而被判刑5年。 朗讯风波——2004年,美国朗讯公司宣布解雇中 国区的4名高管人员,理由是,他们在企业运营 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违反了美国的《反海 外腐败法》。 德普回扣门——2005年,美国DPC公司的子公司 天津德普,由于贿赂国有医院医生162万美元的 现金,而被美国司法部罚款404万美元。
近日 ,大连市 民张女士陪母亲到 医院检查身体,等 候中有人塞给她一 本小册子,乍一看 封面张女士以为是 《读者》的副刊, 待她仔细翻看后才 恍然,原来里面宣 传的都是某一种抗 癌药物。
傍名牌
2001年6月,先后28次访问中国的法国 著名服装设计师皮尔· 卡丹先生出席了南 京国际服装节。在展厅里,一个高达2米 的“意大利皮尔· 卡丹(香港)国际有限 公司”的广告牌赫然而立。卡丹先生摊 开双手,一副困惑和吃惊的样子:“我 没有这个公司!”
产品:“巨人吃饭香”
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
毁誉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宣传册
“据说娃哈哈有激素, 造成小孩早熟, 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
产品:娃哈哈儿童营 养液
案例:南京轰动一时的“金胆银胆风波”。南京 东方玻璃总厂于1992年夏季召开新闻发布会,向 社会宣布:该厂已首家研制出了无毒金色瓶胆, 而无毒金色瓶胆必将淘汰长期以来使用的有毒有 害的“银色瓶胆”。为了增强宣传效果,该厂还 制造了“砸银荐金”事件,将本厂库存的三万余 只银胆瓶当众砸毁,这些举措达到了目的,新闻 界广为报导,给全国保温瓶生产行业造成强烈冲 击,消费者一时将信将疑,不再购买银胆。
(三)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 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 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3、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及相关决定的作出 1.初步审查(30日内) 2.进一步审查(90日内)
雪花啤酒涉嫌亿元商业贿赂
2005-2006年,华润公司为占领重庆啤酒市场, 与23个区市县的3000多户终端销售商签订合作协 议,通过给付进店入场费、开瓶费(以7分-1元 钱回收瓶盖)、附赠现金或物品、向一级批发商 “返点”的形式,达到销售“雪花”系列啤酒的 目的。 华润公司在与终端销售商签订的协议中,明 确约定有“禁止销售重庆啤酒及其他品牌啤酒” 等排他性内容,在促销活动申报表中也直接提出 要“坚决压制竞争对手” 。 华润公司销售“雪花”、“蓝剑”系列啤酒 500多万件,销售金额达1亿多元。
三、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 (二)职权——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 查权、处罚权
四、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类型 1、民事责任——经济赔偿 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 (二)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
有调查显示,名列《财富》(Fortune)全球1000强的大公 司,平均每年发生2.45次的商业间谍事件,损失总数高达 450亿美元。其中,位于硅谷的高科技公司首当其冲,发生 的窃密案件中,有54%个别损失高达1.2亿美元。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2006年1月13日至2006年3月1日期间,广 东省江门市某全国连锁购物中心在其经营场所 大堂内和门前悬挂及放置广告牌,同时向行人 和消费者派发印有此次活动内容的购物宣传单, 其内容是“新年路路发大奖日日送,1.无需消 费抽奔驰,2.消费满100元抽摩托车,3.消费 满100元家电日日送,活动时间为 “2006.1.13-2006.3.1”。此次“无需消费抽 奔驰”活动的规则如下:消费者免费领取抽奖 券一张,详细填写资料后投入抽奖箱中,该购 物中心将在3月2日抽取100张抽奖券,并将这 100张抽奖券邮寄回其上海总公司于3月8日最 后抽奖,全国范围内只设一个中奖名额,奖品 为“E200K型”奔驰车一辆。该行为于2006年1 月23日被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查获。
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制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市场监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
1、以假冒、模仿、仿冒等混淆市场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如大白兔和大白免,五粮液 与丑粮液)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 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如大 白兔和大白免,五粮液与丑粮液)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 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 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如 无公害产品标志)
72岁谢瑞麟获刑3年 谢氏父子在长达10年非法给付旅游业1.7亿 港元回扣一事随之曝光。谢瑞麟珠宝为每 名进入其珠宝陈列室的游客,向导游支付 30港元的回扣,若有游客消费,则其回扣 将上升到50港元。此外,若消费钻石首饰, 导游的回扣将高达相关首饰售价的近三成。 每辆开往谢瑞麟珠宝店的旅游巴士也有价 码:一辆小巴50港元,一辆大巴100港元。 回扣金额在数年间不断积累,最终成为1.7 亿港元的巨额商业贿赂,涉及200多家旅行 社。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限定商品 2、妨碍商品流通(禁止外地商品流入,本 地商品流出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 标投标活动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 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虚假表示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 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绿色农产品
有机产品
2、强制性交易行为(如天然气公司要求一定要购买它的 天然气用具) 3、商业贿赂行为(医药行业) 4、虚假宣传行为(电器公司称“销量世界第一”) 5、侵犯商业机密行为 ——人员跳槽是一个途径(富士康起诉比亚迪) 6、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7、搭售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行为(如编造“某公司要破产”、 “某公司已经发不出工资”、“某厂在生产中掺杂掺假”、 “公安机关已经在追查某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内部 消息”、“小道消息”向公众散布) 10、串通勾结招投标行为
高州市人民医院医生开药收回扣
2013年1月11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 《药单背后的秘密》节目,披露广东省茂名高州市人民医 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内幕,该节目中播放了医药代表给 医生送回扣款的录像,该节目中称,包括医院领导、药品 采购负责人、统方人员等各个环节也都要打点送钱,这已 成为潜规则。 市民刘先生在广东省高州市人民医院捡到一个袋子, 里面装了好几十张不同的纸片,列了几百种药品的规格和 价格。经过记者调查,原来这些纸片记录的是医生开过的 药品,包括医生能拿的回扣金额。 广东省卫生厅12日上午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 会议决定成立督查组,目前督察组已赴高州人民医院,会 同当地卫生行政及纪检纠风部门,对媒体反映的情况展开 调查。
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 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 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 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 2、2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 3、3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 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 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 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的行为。 ★ 例如:中国电信跟中国联通,在互联网具有绝对市场 支配地位,经常采用技术或者价格阻止其他主体(铁通、 广电等)进入该行业
第二节 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是指经营者凭借经济优势或者 行政权力,或者达成协议以及采取其他协 同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旨在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 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二、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 同行为。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的 (5)联合抵制交易的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 议。 ★ 例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都是从事奶粉 生产的厂家,其主要市场均在某市,三家公司在 某日的行业会议中签订了关于维持现有价格的协 议,不允许相互之间采用降低价格的方式进行竞 争。
投标者串通投标案
招标建设计算机系统工 程,预算投资500万元。
E单位
某高校
D单位
600万元
C单位 B单位
A单位
某建筑公司串标案
准备兴建连接本市两河岸交 通的大桥,采用招标形式
某市市政府 项目负责人
同学关系
某建筑公司 职员
张某 李某
2009年8月24日,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 案,格力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 虚假宣传。重庆格力电器公司赔偿原告 重庆美的空调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和其他 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且在 《重庆商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 为消除影响。 2009年3月6日,格力空调在《重庆晨报》 报纸和网络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空调 行业权威盘点”、“3格力销售突破15万 市场占比达81%,系统市场占比达97%等 语句。对格力空调的销售总量及在新世 纪等五大家电市场的市场占比情况与格 力公司提交的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构 成了虚假宣传。而且此宣传使一般消费 者误认为格力空调占据了空调市场绝大 部分的份额,具有任何其他空调都不可 能与之相比拟的市场优势地位,并进而 影响消费者购买空调的决策,损害其他 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 争法。 格力空调的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误 导了消费者的同时也为其他空调企业造 成了损失,其行为严重污染了正当的商 业竞争环境。格力空调作为国内知名企 业和上市公司,其本身本应该起来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