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岗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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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人员。
第三条考勤管理是公司管理的基础工作,作为在岗人员管理的重要依据,考勤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省公司各部门(中心)的考勤管理工作;各市分公司、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
(二)省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市分公司、中移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按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如实记载考勤,及时反映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妥善保管各种请假凭证(医院诊断证明等),每月通过公司OA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平台考勤管理模块完成月度考勤汇总及审核。
第二章假期种类
第四条年休假
(一)省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享受年休假条件如下: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享受年休假具体规定:
1.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产假的不影响年休假,已享受产假后又休其它各种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以上情形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3.对于新入职的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多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需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且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又出现上述不应享受年休假情况者,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人员日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列支本单位人工成本或劳务费。
本人未
申请年休假的,视为主动放弃年休假权利。
(四)各单位应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做好年休假预安排工作,避免集中休假影响工作。
二级经理由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做出休假预安排,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同意后做出休假预安排,公司总经理年休假由省公司综合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五条事假
(一)因私事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经向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讲明原因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一定期限的事假。
事假期限应按批准权限从严审批。
(二)当月内零星事假按请假时间累计计算,满8小时计为1天。
(三)连续事假最长不得超过7天,当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遇特殊情况,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四)试用期人员,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按事假实际天数顺延试用期。
(五)因打架斗殴等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自伤或互伤不能上班时,按事假处理。
第六条病假
(一)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需去医院看病、治疗或休息的,可请病假,病假超过3天的,需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指定医院由各单位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定。
(二)根据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病假: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者,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省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七条婚假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核给婚假。
(二)持结婚证可享受婚假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
方晚婚,双方享受,婚假应在登记结婚的1年之内使用。
(三)对方工作单位在外地,而本人需前往结婚的,可根据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另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八条产假
(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二)实行计划生育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人员可享受产假4个月,产假期间如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产假6个月。
享受产假6个月员工,最晚于产假结束后3个月内提供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否则相应假期奖励待遇按病假规定处理。
(四)怀孕满7个月,每天可缩短1小时工作时间。
(五)怀孕期间依照医院的要求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
(六)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机构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处理。
(七)上述不适用于非婚和非计划的生育。
(八)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的,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胎,每天增加哺乳时间l小时。
若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婴儿出生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其哺乳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2个月。
(九)符合《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再生育员工属于计划生育正常生育,享受相关待遇,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并注销,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
第九条丧假
(一)办理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依靠本人供养的养父母、弟、妹)死亡丧事时,可核给丧假。
(二)丧假期限为3天,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三)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往返路程所需的时间,另外核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十条计划生育假
(一)凡有生育能力的,因采取计划生育措施需要休息的可凭医院诊断证明,享受计划生育假。
(二)避孕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第1次人工流产者,凭医院诊断证明休假,可享受计划生育假;避孕措施失
败,造成计划外怀孕第2次及以上人工流产者,凭医院诊断证明休假,按病假处理。
(三)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给予1天婚前健康检查假。
(四)符合晚育规定的男员工享受护理假15天。
第十一条工伤假
(一)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经有关劳动鉴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假。
(二)有关工伤假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假期计算及薪资发放标准
第十二条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遇法定节假日扣除不作计算,遇公休日连续计算;年休假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不作计算;产假、病假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均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月工资发放标准:
(一)医疗期在1个月以内的,月基本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绩效奖金按当季绩效考核结果计算。
(二)医疗期在1个月以上至3个月以内的,停发绩效奖金,月基本工资照发。
(三)医疗期超过3个月且医疗期未满的,停发绩效奖金,月基本工资均按80%计算。
(四)医疗期内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医疗期满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产假期间执行当地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同时按规定报销生育检查费及医疗费等。
第十五条事假期间月工资发放标准。
(一)事假在1个月以内的,按事假时间扣减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扣减后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事假超过1个月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出现旷工行为的,当月基本工资按照实际旷工时间进行扣减,绩效工资按旷工时间双倍扣减,扣减后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七条除前面规定外,其余假期工资在完成工作任务时,不受影响;未完成任务时,按各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申请各类休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急病或意外事故无法自己或事先办理的,应委托他人补办请假手续,或事后申明原因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休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期满确需续假时,必须提前申请,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提前销假者,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各种请、续、销假手续均通过公司OA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平台考勤管理模块办理。
第二十一条在岗人员请假的审批程序:
(一)二级经理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请假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省公司各部门(中心)二级经理副职请假不超过1天的,由所在部门正职审批;1天及以上的, 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各市分公司、中移公司二级经理副职请假不超过1天的,经各市分公司、中移公司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各市分公司、中移公司二级经理副职请假超过1天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四)三级经理的请假审批按照管理权限,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五)其他人员请假须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并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年休假、产假的审批权限:
省公司各部门(中心)人员申请婚假、计划生育假、丧
假、年休假、产假,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各市分公司、中移公司人员申请上述假期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其中产假需经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事假的审批权限:
省公司各部门(中心)人员申请事假,各单位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可核批3天以内的事假,超过3天的,需报请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各市分公司、中移公司人员申请事假,所在部门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可核批3天以内的事假,超过3天的,需报请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病假审批权限:
(一)在岗人员连续休病假超过3天的,须向本单位或部门提交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除外)的病休诊断证明,需续休病假的,应在3天内提交医院续休诊断证明。
(二)省公司各部门(中心)人员申请病假3天以内的由各单位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各市分公司、中移公司人员申请病假3天以内的由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各市分公司、中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病休期间应在本市治疗、休养,如需到外地治疗时,须有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并报请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批准。
(四)在外埠休假时,因病续假超过3天的,须有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
第二十五条工伤假需由在岗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写明工伤事故原因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经有关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确认后实行。
第五章旷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考勤管理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并按旷工处理:
(一)不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上班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无故逾期赴调的。
(四)在岗人员患病在医疗期间,应按规定向单位提供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无病休证明或弄虚作假的。
(五)以各种原因,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
第二十七条对旷工人员,相关单位及部门应及时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考勤记录,并在5天之内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制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变动调整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