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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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察标
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03
•【字号】忻政办发[2011]118号
•【施行日期】2011.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察标准化建
设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监管质量,有效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山西省环境监管能力“十二五”建设规划》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11年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实施分解的通知》(晋环发〔2011〕1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忻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达到一级标准化建设标准;原平市、繁峙县、代县、五寨县、岢岚县、偏关县、神池县、静乐县、宁武县、河曲县、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监察大队及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监察大队要达到二级标准化建设标准;五台县、定襄县、忻府区、保德县环境监察大队要达到三级标准化建设标准。
二、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统筹负责本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市、县环保部门为本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实施主体,要具体抓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
达三级标准化建设标准的单位要于8月底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环保局,9月底市环保局组织上报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达二级标准化建设标准的单位要于10月底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环保局,11月底市环保局组织上报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
四、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是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强化污染源环境监管,保障污染减排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把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抓实抓好,确保标准化建设工作收到实效。
2、部门配合,全面推进。
各级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解决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提升我市环境监察和执法水平提供有效保障。
3、加强督导,按时上报。
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市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全市标准化建设快速发展。
具备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条件的单位,要及时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批复、经费保障、办公用房、人员学历、执法装备照片、固定资产台帐、车辆行驶证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市环保局要及时上报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确保各项指标达到验收标准。
五、保障措施
1、严格责任追究。
对思想不够重视、工作推动不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整体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下年度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分配不予考虑;凡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
2、实行“一票否决”制。
要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纳入环境监察工作整体考核的“一票否决”内容。
凡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在环境监察工作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3、实施“挂牌督办”制。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的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