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本市新增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公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本市新增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
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08.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本市新增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公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和我办《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在本市新增4家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现将有关申办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办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并符合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中所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

二、申办材料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一式六份;
2、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资质(复印件);
(2)在职职工名册表(反映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岗位等基本情况);
(3)技术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生产和安装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5)操作工(电焊工、车工、铣工、刨工、电工、钳工等)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和特种工(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复印件);
(6)技术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和安装队负责人工作履历;
(7)专业工程师为本企业正式职工的证明(复印件);
(8)企业平面简图(标注尺寸)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9)大门、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照片;
(10)主要生产和质检设备照片。

三、申办时间和方式
1、申办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0年8月24日止;
2、申办方式:申请单位将申办材料报市民防办行政受理总窗口。

地址: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一楼
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 8:30--11:30
下午:13:30--16:3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办将对报名企业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达到规定要求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附件: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条件与资格认定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条件与资格认定
(摘自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一、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为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独立法人,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
1、技术总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特点及相应生产、安装工艺。

2、生产、质检及安装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3、技术人员中,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机械和结构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电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

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10人,车工等机加工人员不少于8人,钳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2人。

4、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应当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特种操作证书。

5、具有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的现场安装专业队伍。

6、生产和安装现场都应当配备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场地
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

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并配有载重量不低于5吨、起吊高度不小于6米的行车;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锈、质检、试验等操作区不小于3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
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要求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及成品不得露天存放,存放场地要有防水、防潮、防变形措施。

3、生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带自动喷淋设备的混凝土养护区。

如自行搅拌混凝土,应当配备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

4、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要求。

(三)设备
1、企业应当自主拥有以下结构件加工设备: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下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电焊机(不少于5台,其中至少1台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型材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企业应当自主拥有以下机加工设备:车床(不少于3台)、铣床(不少于2台)、刨床(不少于1台)、钻床(不少于2台)、摇臂钻(不少于1台)等。

3、企业外协外购件数量(标准件除外)不能超过产品零部件数量的10%。

4、生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四)质检
1、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防护设备产品,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检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2、质检设备:大小钢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

质检设备应当定期标定,使处于有效精度状态。

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代检。

3、对产品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每樘防护设备都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质
检记录。

4、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型号等内容的铭牌。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

2、企业的防护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生产和安装技术人员应当在企业试生产期间通过职业培训,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1年内,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认定。

4、企业应当在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1年内,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二、新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拟新增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理由。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宏观规划、总量控制的要求进行审查。

(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拟新增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报名,并对报名企业综合情况进行考察,确定初选对象。

(三)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督促初选对象按照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条件建设,认真审查把关,达到规定要求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请示后,派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复并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点生产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通报本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五)企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后即可按批准范围试生
产,试生产的防护设备应当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企业申请试生产的每一品种不少于10樘,全部质检合格后,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产品达到标准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含正本和副本),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

(六)试生产期间,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试生产期间擅自销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试生产资格。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格认定证书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

生产品种增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产品试制。

(二)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试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试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增项。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年检合格的定点生产企业,凭年检表到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换证事宜。

有效期三个月内未办理换证,视为主动放弃,注销资格。

五、定点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更换企业名称、法人、地址、所有制形式时,应当申请更换新的资格认定证书。

更换资格认定证书时,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