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琼财采〔202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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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琼财采
〔2021〕279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5.26
•【字号】琼财采〔2021〕279号
•【施行日期】2021.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海口壹山贸易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4日,本厅收到《海南省审计厅关于海南师范大学“双一流”采购项目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琼审社移〔2021〕24号),认为海南师范大学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双一流”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违规,有4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且2家投标人串通投标,涉及金额834.47万元,5位专家在占分值55%的最关键响应项“系统配置设备技术性能”打分中,对海口壹山贸易有限公司的评分均为零分。
本厅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现已审查终结。
本厅查明:
一、海南师范大学化工学院海南省普通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双一流”建设项目(项目编号:HNJY2018-2-25,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18年5月1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预算金额834.47万元,代理机构为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2018年6月1日开标,共4家供应商参与评审,分别为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和海口壹山贸易有限公司。
经评审,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依次为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833.9万元)、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32.6万元)、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834.1万元)。
2018年6月5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5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当日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国产设备于30天,进口设备180天内,由卖方负责将仪器设备在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由买方负责验收。
根据到货进度支付22%货款,剩余78%货款待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
2018年11月7日和2018年12月12日分两次验收。
2018年11月30日支付货款177.7万元,2018年12月18日支付剩余货款656.2万元。
二、经查投标文件,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核磁共振波谱仪、ECD软件和自动刮膜机分别为日本JEOL JNM-ECZ600R/S1、美国高斯Gaussian16、普罗美特MEMCAST Plus。
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核磁共振波谱仪、ECD软件和自动刮膜机品牌分别为日本电子JNM-ECA600II、美国高斯Gaussian16、普罗美特MEMCAST Plus。
海口壹山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核磁共振波谱仪、ECD软件和自动刮膜机品牌分别为日本电子JNM-ECA600II、美国高斯Gaussian16、普罗美特MEMCAST Plus。
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核磁共振波谱仪、ECD软件和自动刮膜机品牌分别为日本电子JNM-ECZ600R/S1、美国高斯Gaussian16、普罗美特MEMCAST Plus。
4家供应商就上述3项产品报价合计分别为679.60万元、695.60万元、681.15万元和679.20万元,均占采购预算价
80%以上。
三、经查,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
四、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计划含公司简介,部分近期已做工程简介,常驻海口专职维修技术人员情况,应急维修时间安排,定期巡察,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可选配件、主要零件及易耗品价格和其他服务承诺等8项。
可选配件、主要零件及易耗品价格以表格形式展示,填写了5种零配件并注明:货物名称、厂家、数量、单价和总价。
其他服务承诺细分7小项,在第1小项中载明“提供壹两年保修”。
“售后服务计划”相关具体内容载明:
1.公司简介: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批准成立的、专业致力于科研及教学仪器设备销售并且提供优质技术支持的实业公司。
公司拥有一支年轻化的专业队伍,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3人,本科生5人,其他员工均具备大专或同等学历。
公司创立之初即确立“品质、诚信、包容、创新”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2.定期巡察:我司将以项目为单位指定定期巡察责任人(一般为业务经办人),以便跟进项目送货、安装、使用培训及保养等,同时便于预防相关故障的出现。
定期巡察责任人需认真填写每次巡察记录并反馈工程师处。
3.维修服务收费标准:质保期内:免费保养、修理和更换不能正常工作的货物或部件。
质保期外:质保期外的仪器每次上门维修收取基础检修费,如需更换零部件则只收取更换零部件的工本费;如未修好此次故障项目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我司对修好的此次故障项目保修6个月。
4.其他服务承诺(共7小项,以下为2小项):
(1)我公司保证为该项目所有货物提供壹两年保修(核磁与冰箱质保三年),保修时间从最终用户签发验收合格之日起。
在保质期内,我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货物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
(2)安装调试后我方将在现场为用户培训指定的技术人员,使其能够独立完成与设备、系统有关的各项操作,以及使用时注意的事项和常见简单故障的处理,保证用户对仪器能够进行熟练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五、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计划含公司简介,应急维修时间安排,定期巡察,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其他服务承诺,主要零配件价格和其他服务承诺等7项。
主要零配件价格以表格形式展示,填写了11种零配件并注明:配件名称和单价。
售后服务计划含2项其他服务承诺,在其他服务承诺中载明“提供壹年保修”。
“售后服务计划”相关具体内容载明:
1.公司简介: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批准成立的、专业致力于科研及教学仪器设备销售并且提供优质技术支持的实业公司。
公司拥有一支年轻化的专业队伍,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3人,本科生1人,其他员工均具备大专或同等学历。
公司创立之初即确立“品质、诚信、包容、创新”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2.定期巡察:我司将以项目为单位指定定期巡察责任人(一般为业务经办人),以便跟进项目送货、安装、使用培训及保养等,同时便于预防相关故障的出现。
定期巡察责任人需认真填写每次巡察记录并反馈我司工程师处。
3.维修服务收费标准:质保期内:免费保养、修理和更换不能正常工作的货物或部件。
质保期外:质保期外的仪器每次上门维修收取基础检修费,如需更换零部件则只收取更换零部件的工本费;如未修好此次故障项目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我司对修好的此次故障项目保修6个月。
4.其他服务承诺(共2小项):
(1)我公司保证为该项目所有货物提供壹年保修,保修时间从最终用户签发验收合格之日起。
在保质期内,我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货物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
(2)安装调试后我方将在现场为用户培训指定的技术人员,使其能够独立完成与设备、系统有关的各项操作,以及使用时注意的事项和常见简单故障的处理,保证用户对仪器能够进行熟练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5.其他服务承诺(共1小项):仪器达到贵单位后我公司立即派遣工程师对仪器进行免费安装,调试,保证正常投入使用。
凡是我公司销售的仪器提供3年免费保修,保修期从仪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经查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的投标情况(该项目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未参与投标),该公司在参加海南大学海洋藻类微生物研究课题组实验室建设项目(HNJY2019-1-26)中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售后服务计划载明:
1.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批准成立的、专业致力于科研及教学仪器设备销售并且提供优质技术支持的实业公司。
公司拥有一支年轻化的专业队伍,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3人,本科生5人,其他员工均具备大专或同等学历。
公司创立之初即确立“品质、诚信、包容、创新”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2.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我司将以项目为单位指定定期巡察责任人(一般为业务经办人),以便跟进项目送货、安装、使用培训及保养等,同时便于预防相关故障的出现。
定期巡察责任人需认真填写每次巡察记录并反馈工程师处。
3.主要零配件价格:质保期内:免费保养、修理和更换不能正常工作的货物或部件。
质保期外:质保期外的仪器每次上门维修收取基础检修费,如需更换零部件则只收取更换零部件的工本费;如未修好此次故障项目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我司对修好的此次故障项目保修6个月。
(错误填写)
4.其他服务承诺(7小项,以下为2小项):
(1)我公司保证为该项目所有货物提供壹年保修,保修时间从最终用户签发
验收合格之日起。
在保质期内,我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货物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
(2)安装调试后我方将在现场为用户培训指定的技术人员,使其能够独立完成与设备、系统有关的各项操作,以及使用时注意的事项和常见简单故障的处理,保证用户对仪器能够进行熟练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七、海南师范大学和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委托代理协议显示: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受海南师范大学委托,负责编制采购文件。
经了解,该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为2018年1月15日签订,本项目适用该协议。
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公告)审核备案表显示:2018年5月2日该表由海南师范大学在采购人确认意见中签署“同意”。
八、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HH-002)编制日期2020年12月1日,审核日期2020年12月28日。
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HH-008)编制日期2020年10月29日,审核日期2020年11月9日。
九、2021年4月7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状态为注销。
十、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系统配置设备技术性能(55分)载明: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中的参照技术参数进行点对点比较,技术参数全部满足用户需求(55分)。
每项★号重要指标的技术要求不能满足的扣5分,扣完为止;其他指标中每一项不满足,扣3分,扣完为止。
十一、海口壹山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规格响应表显示:★号负偏离7项,其他负偏离13项。
该项上5位评审专家对海口壹山贸易有限公司打分均为0分。
十二、2021年5月11日,本厅向海南师范大学和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发送《关于就海南师范大学化工学院海南省普通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双一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的函》,要求就招标文件是否设置核心产品问题提供书面
说明。
5月13日海南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中心回函确认在招标文件中未设置核心产品。
5月20日的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化工学院海南省普通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双一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载明:该项目于2018年初启动采购工作,由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因此在招标文件中未设置核心产品。
本厅认为:
一、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且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复函确认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核心产品。
4家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核磁共振波谱仪、ECD软件和自动刮膜机品牌相同且上述3项产品金额占预算金额比重大,应全部或部分确定为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载明核心产品情况下,因4家投标供应商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本项目将因投标人不足3家而废标。
因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导致4家投标供应商未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影响采购结果。
二、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售后服务计划”,涉及公司简介、定期巡察和其他服务承诺中的部分内容一致,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完全一致。
但两公司“售后服务计划”在内容项数上不一致,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8项,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为7项;部分项名称不一致,即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可选配件、主要零件及易耗品价格,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为主要零配件价格;主要零配件的种类及标注不一致,即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填写了5种零配件并注明货物名称、厂家、数量、单价和总价,而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填写了11种零配件并仅注明配件
名称和单价;其他服务承诺具体内容上不一致,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服务承诺分7小项,而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列示了2项其他服务承诺,其中5、其他服务承诺分2小项,7、其他服务承诺为1小项;同时,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售后服务计划”存在明显编辑错误,但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该错误,即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填写了2项其他服务承诺,并在5、其他服务承诺注明为“提供壹两年保修”。
同时,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投标时提供的售后服务计划中的公司简介、定期巡察、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服务承诺内容与本项目投标基本一致,经综合研判,以“售后服务计划”部分内容一致,认定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赛科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依据不足。
三、海口壹山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规格响应表显示:★号负偏离7项,其他负偏离13项,按照评审标准“每项★号重要指标的技术要求不能满足的扣5分,扣完为止;其他指标中每一项不满足,扣3分,扣完为止”,海口壹山贸易有限公司在系统配置设备技术性能得分应为0分。
因此,5位评审专家在系统配置设备技术性能上对海口壹山贸易有限公司打分均为0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海南省审计厅关于海南师范大学“双一流”采购项目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工作底稿、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委托代理协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公告)审核备案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支付凭证、海南天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HNJY2019-1-26)项目的响应文件、关于就海南师范大学化工学院海南省普通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双一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化工学院海南省普通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双一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采购人制作招标文件未依法载明核心产品情形,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