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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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经典案例分析
大型机械设备生产行业案例分析
无锡XX制造有限公司是1994年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万美元,注册资本87万美元。

主要生产销售叶轮涡轮及铸件,经营期限15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率为3%。

2002年进入获利年度。

2006年税务管理分局确定大型机械设备生产企业作为专项检查对象。

根据对该企业全年财务数据显示,企业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4542万元,销售毛利1519万元,利润总额1198万元。

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4609万元,销售毛利1224万元,利润总额830万元。

2004年毛利率33.45%,利润率26.38%。

2005年毛利率26.56%,比上年下降了19.42%,利润率18.01%,比上年下降了30.72%。

企业在进入所得税减半期后毛利率及利润率呈显著下降趋势,因此分局研究决定将企业作为2006年的专项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首先采集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工艺流程图、工资管理制度、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和验资报告、事务所审计报告等各类项目分析资料。

根据采集的数据,检查人员运用历史数据分析法、增减幅度和比例分析、结构比重分析、财务比例分析法等分析性复核方法对财务数据进行了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以下涉税疑点:
(1)分析公司资产负债表,发现:存货、在建工程、预收货款的年末余额较大且较年初有较大幅度增长。

按照惯例,存货余额与预收货款一般呈反比趋势,即只有在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有较大金额的预收货款,是否存在发出商品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另外,作为主要以钢材为主要原材料的生产企业,与其在建工程方面的用材比较相似,是否存在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金转出的情况?
(2)经对各月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对比分析发现,05年度各月间平均销售毛利率波动极大,最高月份达50.65%,最低月份仅-0.97%,毛利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间相差了近52个百分点。

针对这一情况,拟对收入成本的配比性及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作重点检查项目。

(3)根据销售收入与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及制造费用等四项费用分析显示,全年四项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为28%,其中80左右为制造费用。

通过制造费用趋势分析图,发现6月及9月制造费用较高,特别9月份要高出最低月份10月份达3倍之多。

而其他三项费用波动趋势较为平缓且与上年数据比较变化不大。

因此将制造费用列为重点检查项目,并将6月及9月份制造费用的抽样比例扩大到100%。

因此,我们首先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遵循性测试。

主要采用抽样方法对采购及支付循环、材料领用及储存循环、成本计算及记录循环、产成品收发存循环、销售及收款循环
进行了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企业对各环节的控制比较严格,手续也比较齐全,对材料及产成品抽样实盘结果无误差。

但该企业产品品种繁多且规格差异较大,而企业财务只按大类进行成本核算。

由于各月份间销售品种的差异性,导致各月间产品销售毛利率的波动。

因此,成本核算的精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对销售收入的检查中,采用了审计穿行测试与截止性测试,抽取2005年12月份部份销售订单,与仓库出库单、销售发票相核对,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测试发现公司存在货物发出未及时开票现象,于是检查人员决定扩大抽样范围至其它月份,企业会计迫于压力,主动配合将平时开票记录本提供给检查人员,最后确认至检查月份,企业销售商品货物发出未开票金额共计108204.87元,销项税额18394.83元。

在公司现场察看时,发现企业生产环节产生较大废料,且车间外场地堆放有废料,但企业帐面无相应的废料收入。

于是检查人员询问公司负责人废料是如何处理的,负责人开始支支吾吾,只是称废料并不多,在检查人员的追问下才说,是到外面换一些可利用程度稍高的废料回来作原材料使用,进出均不作帐务处理,故该公司帐面其它业务利润为零。

检查人员要求查看废料进出记录,但公司负责人认为虽然废料换出属销售,但换进的材料同样也未入帐,以不影响税收为由,称平时遂不作记录。

经过约谈,在检查人员耐心地政策宣传后,公司负责人最后拿出了废料进出的原始记录。

通过换进的材料价值确认了废料销售金额
490591.88元,销项税额83400.62元。

同时追溯到2004年金额109871.79元,销项税额18678.21元。

制造费用科目检查发现,公司2005年将部份购进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相应的成本768908.77元直接计入当年度损益;同时应转未转进项税金116701.77元。

另9月份还一次性列支软件费120000元,按规定至少要按二年摊销,05年可列支20000元,应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管理费用科目检查发现,公司2005年实际列支交际应酬费349808.42元,可列支171552.16元,超支178256.26元。

另有50565.60元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经查,补征2005年增值税218497.22元,补征2004年增值税18678.21元;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696527.38元,补征所得税203583.28元;补征2004年所得税13184.61元。

同时对企业较薄弱的成本核算环节,审计人员向其提出了税收管理建议,要求其按品种、按规格大小进行相应的成本核算。

通过这一案件的检查,我们得到了以下启示:
1、检查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行业特点要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对已掌握的资料数据要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

2、内控测试要多长一个“心眼”,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当抓住一些线索后,要不畏艰难,努力取证。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向
企业提出管理建议,并采取回访或定期跟踪管理等办法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更好地体现了检查的真正目的。

现金退货款的背后——关于XX纱业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根据分局安排,检查人员于2006年4月11日至2006年5月15日对常州市XX纱业有限公司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8月,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棉纱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销售收入122268084.99元,销项税额20785574.45元,进项税额20567244.81元,上期留抵税金45333.37元,应纳已纳税额172996.27元,税负率为0.14%,存货余额为1253766.71元; 2006年1月至2006年3月销售收入25457002.77元,销项税额4327690.47元,进项税额4297348.73元,应纳已纳税额30341.74元,税负率为0.12%,存货余额为288781.23元。

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2005年12月的6笔记帐凭证的摘要为退货款,但记帐凭证后无附件,且均为现金方式。

针对这一疑点,我们进一步采取了措施,向企业有关人员询问了相关情况,并责成其提供相关销售资料。

终于企业承认:
1、2004年12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用送货单发出货物,款已收到,未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含税金额合计132735.00元。

2、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用送货单发出货物,款已收到,未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含税金额合计159160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50545.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5272.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4418.47元。

通过检查,发现造成这类企业偷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些企业会计税法意识淡薄,虽然会计业务精通,但按照老板的意图控制税款,千方百计把帐转平,把会计的准则、原则和国家政策放到了一边。

2、私营企业老板对偷税存在攀比心理:同行业中税负比较,有些企业老板认为如果自己按实际应缴税负缴税就吃亏了,让会计做帐控制税负率,以达偷税目的。

3、私营企业老板对偷税存在侥幸心理:税务机关平时不检查,等查帐时再说,如果几年查不到就侥幸逃过一劫,税务机关不会追究太多年限;即使检查,由于时间长,取证难度大,税务机关检查的工作量也大。

4、私营企业老板和会计的法制意识淡薄:这些私营企业老板和会计对税收政策、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不重视,想怎么做帐
就怎么做帐,等到查出问题,方才知道税法的严肃性。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认识到加强日常检查是促使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增强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维护经济秩序,有效进行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起到了以下作用:
1、日常检查起到税法的宣传作用:由于目前重点是打击性的检查,规模小的纳税人,一般不列入检查范围,致使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通过日常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对其进行的税法宣传,增强了企业遵守税法的意识。

2、日常检查对偷税者的警示作用:通过对偷税的企业进行处罚,使企业认识到偷税是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促使其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支持会计人员依法纳税。

3、通过日常检查,在社会上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风气,达到为国聚财的目的.
通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案例
常熟市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8月22日至9月15日,依法对常熟市J通讯设备销售公司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

常熟市J通讯设备销售公司,主要经营电话机、传真机等通讯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实现销售28624716.2元,全年销项税合计4866201.29元,全年进项税合计4770342.52元,应纳税合计95858.77元,税收负担率0.33%;2005年实现销售32005899.70元,全年销项税合计5441031.10元,全年进项税
合计531752.95元,应纳税合计123509.15元,税收负担率0.4%。

经查,该公司在 2004年至2005年,向常熟市W商厦、吴江Z商厦、南京以太网的零星客户销售电话机、传真机等通讯设备,取得销售收入计120172.00元(含税),其中2004年为50850.00元,2005年为69300元,未开票申报纳税,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应补交增值税17460.89元。

上述销售的商品,该公司在购入时入库存商品帐户,公司在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时按开票数结转,未开票的商品销售成本尚未结转,挂在库存商品内,2004年年末,该公司库存商品余额为2961230.98元,2005年年末,该公司库存商品余额为3988305.40元,经该公司确认,2004年销售未申报的50850元货物,成本为47990元,利润为2860元,2005年销售未申报的69300元货物,成本为64175元,利润为5147元,其它费用均已结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调增2004年应税所得额2860元,2004年应补交所得税943.8元,调增2005年应税所得额5147元,2005年应补交所得税1698.51元。

在检查中,我们还发现,2004年该公司固定资产可提折旧为42880.54元(其中汽车36235.28元,电脑2887.68元,热水器1021.58元,投影机2736元),公司实际计提折旧133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应调增2004年应税所得额90469.46元,补交企业所得税29854.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在账簿上少列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据此,我们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追缴所偷增值税17460.89元,企业所得税32497.23元,并对所偷税款处0.6倍的罚款29974.87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通过对该公司的税务稽查,我们觉得,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要急于就账查账,应首先熟悉企业的内部结算方式、财务制度,并对所掌握的纳税资料进行分析比对,找出疑点,选准突破口。

只有这样,才能使稽查工作事半功倍,从而提高稽查效能。

该案中,该公司因为经营的是电话机、传真机等电讯产品,个人消费比较多,因而存在销售不开发票不入帐的可能性,在检查过程中,从企业的帐上很难发现这一现象,我们对企业的购入台数和销售台数就一个品种进行了抽样统计,发现其中存在差额,通过与企业法人代表多次询问调查,面对我们提出的进销额,企业法人代表不得不承认了销售不开发票不入帐的违法事实。

因此,在今后的稽查工作中,我们必须加强分析,拓宽查账思路,有的放矢地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对某商场税收检查的案例分析
无锡市某商场(以下简称商场)为中外合资的商业零售企业,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中方投资占注册资本的40%;外方投资占注册资本的60%,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餐饮、娱乐、婚纱摄影、场地租赁等。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和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制,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月末按市场汇率调整损益;记帐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预留10%的残值后采用直线法计提;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三十年摊销;库存商品按成本价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五五摊销法。

该商场是一般纳税人,实施会计电算化,所用软件为西安未来软件。

管理相对比较严密。

主要经营模式有经销和联营。

2005年该商场销售收入为30877万元,主营业务毛利为6475万元,主营业务利润为1975万元,利润总额为2275万元。

2005年上缴增值税772万元、消费税91万元、企业所得税751万元。

税收负担率2.5%。

进入商场检查前,我们首先进行了案头准备,对其征管资料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参照全市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平均税收负担率进行分析,拟定了检查实施方案。

进入商场后,我们首先聆听了财务人员对该公司的总体经营情况及税收执行情况的总体介绍,接着对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税金表、每月经营业绩分析及各类费用报表进行了分析,对各项财务指标和税收指标进行分析,确定了我们的
调查思路,第一、对商场的工作流、资金流、购销存流程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第二、从商场的收入和费用两条线来展开检查。

对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如果采用传统的就帐查帐的方法,往往难以查出问题,采用验算核查法就可以从一个侧面打开突破口,验算核查法就是根据理论上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这一原理,用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乘以增值税税率来与企业申报应纳的增值税相比较,但理论与实际总是有一定的差别,该商场的理论增值税税负为6475/30877*17%=3.56%,而实际税负为772/30877*100%=2.5%,因此在此疑点上还应结合以下内容综合考虑:
1、考虑企业的期末商品与期初商品的增减变化;
2、考虑核对企业货款支付的情况;
3、重点检查、烟酒柜、专卖柜有无隐匿销售收入,人为减少利润,从而降低税负,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
4、重点检查有无通过降低抽成比例,再向各进驻商收取各种费用,从而提高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率,偷逃增值税;
5、检查有无故意混淆兼营概念,偷逃增值税。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该商场存在以下问题:
1、通过降低抽成比例,再向各进驻商收取各种费用,从而提高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率,偷逃增值税。

该商场与各供货商在合同中约定按明显低于一般商场约定的比率抽取销售分成,还同时约定:商场按月向进驻商收取经营
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比如市场推广费、电费、空调费、信用卡费、保底费等,除市场推广费收取开具服务业专用发票,其余各项费用开具收款收据给各进驻商。

上述各项费用,在2005年共收取117万元。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货商取得的返还资金,应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通过收取上述的费用,多抵扣进项税金为17万元。

2、鱼目混珠,即故意混淆兼营概念,偷逃增值税。

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推广费和广告费,但却按营业税申报纳税,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应交纳增值税。

2005年向各供货商收取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推广费和广告费86万元,应缴增值税15万元,而企业却通过鱼目混珠手段仅缴纳营业税4.3万元。

3、通过对商场收银机的突击检查,发现专门有烟酒柜、某服装专卖柜等3台收银机的收入不进入每天的收银系统,也即隐匿了收入,不申报纳税,经统计,全年共隐匿销售收入708万元,偷逃增值税120.36万元。

4、全年发放购物卡总额1.5亿元,每张卡面值500元,共30万张卡,每张卡留2元余额未申报交纳增值税102000元。

5、由于部分供货商属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进行货款结算,客观上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能。

某参茸行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多处设点偷逃国家税款,设立专卖店(分店)两个,在商
场设立专柜,还在外地增设(独立核算)连锁分店8个,此外还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当商场要求该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税款,该公司只好设法让其他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抵扣进项税款11.54万元。

商场也因放纵管理,应补缴增值税11.54万元。

以上合计应补交增值税174.1万元,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33.64万元
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偷税案查处纪实
根据专项稽查的要求,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苏州市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调帐检查。

该公司于1992年3月开业,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营是批发零售化工原料及产品等,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近几年该公司主要经营硫磺、黄磷、苯等化工原料。

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属地方税务机关。

该公司2004年申报销售1.31亿元,缴纳增值税为19.83万元,税收负担率为1.5‰,2005年申报销售1.71亿元,缴纳增值税为13.43万元,税收负担率为0.78‰,2006年1至7月申报销售1.56亿元,缴纳增值税为12.2万元,税收负担率也是0.78‰。

该公司在稽查所属期内的纳税情况显示,该公司在销售规模递增的同时,税收负担率却在递减。

尤其是04年到05年税收负担率从千分之一点五(1.5‰)锐减到万分之七点八(0.78‰),跌幅竟达到50%,明显不正常,而且自从2000年上次查帐至今,近6年的时间里未该公司进行过再次查帐。

根据我们大致了解的情况以及对该公司征管资料所进行的分析,我们制定了相应的稽查方案,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调取帐簿。

但是除了有关的帐簿、凭证、几本记录该公司银行汇票、银行支票和现金收入的笔记本以及部分开票联系单外,我们并没有更多的收获。

在我们向该公司经营负责人即法人询问该公司的经营情况时,该负责人解释了诸如经营失误、市场价格变化不定、供求关系不定等原因,从而导致了该公司近两年税收负担率的下降,甚至经营状况也呈下降态势,并且提及针对这一情况所属征管分局也曾在去年年底对该公司进行过纳税评估,该公司已就其情况进行过解释,但未补税。

可是,根据我们对该公司2004年至今经营情况的分析,该公司的销售规模的确在不断扩大,却为何与该公司负责人介绍的情况相悖,这更引起了我们稽查人员的深思。

由于该公司的销售已达到一定规模,其会计凭证的数量相当多,我们无法通过翻阅凭证来了解该公司的总体情况,因此,我们首先根据该公司向征管分局报送的增值税申报资料,制作了该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分析表。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该
公司有相当一部分的进项税额为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其中2004年有749.24万,占全年进项税额1922.9万元的39%,2005年更达1381.53万,占全年进项总额2441.44万元的56.6%。

我们立即联想到去年的“买壳”企业,就是通过虚假海关凭证进行偷骗税,于是,我们首先将重点放在对海关凭证的检查上。

虽经询问我们已获悉,所属征管分局对2004年以后所有申报抵扣的海关凭证均已进行过协查,但是因为牵涉金额巨大,我们对该公司的海关抵扣凭证仍存一丝疑虑。

经过向广西北海海关查询,该公司所取得的广西防城港开具的海关凭证均为真实凭证,因此海关凭证方面应该没有问题。

而我们在对该公司其它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检查中,也未发现有其它特别异常之处。

增值税的检查无非就是进项与销项的检查,该公司税负偏低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进项没有问题的话,那么销项是否会有问题呢?是否存在不开票销售的行为呢?我们选取了该公司经营的主要商品——硫磺,对其2004及2005年度的进货与销货数量及库存数量进行了比对,数据显示无异常之处。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由于该公司是用会计软件做帐,在进销与库存数量方面一般不会出现明显有悖常理的问题。

且该公司并无送货单之类的凭证,从帐面上我们无法找到其销售不开票的证据。

至此,我们只能对记录银行汇票、银行支票和现金收入的笔记本以及所找到的部分开票联系单分别与帐面进行一一核对,以期是否能从中发现问题。

经过数天大量的核对,我们发现所记录
下的汇票、支票、现金收入均能在明细帐中找到,而我们将其视同出库单的开票联系单,与已开具并申报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能一一对应。

我们的稽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难道这家公司真的没有问题吗?但就在此时,我们从侧面了解到,该公司所从事的化工产品经销行业应该是有相当利润的,似乎与其实际的纳税情况不太相符。

可是,突破口又在哪里呢?
此时,面对一整橱我们从该公司调取的资料,我们决定再次进行核对,希望能从相互的映证中发现线索。

这时,我们当再次翻阅该公司的2005年企业内部的增值税开票联系单时,发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

该公司在向湖北YF公司销售硫磺时,其销售单价比同期销售给其它公司的单价总是略微偏低。

于是,我们从所有调取的开票联系中,将向湖北YF公司销售硫磺所开具的开票联系单单独取得,重新比较,我们发现这一现象始终存在,并非偶一为之。

这是为什么呢?会不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该公司与湖北YF公司销售货物的总金额是一定的,但是通过压低单价,多开数量,可以将其不开票销售的部分在帐面做平。

可是我们始终未能发现可以证实我们猜测的有力证据。

于是,我们又翻阅了该公司与湖北YF公司的往来帐,发现该公司与湖北YF公司之间存在大额的代收代付款,有港口包干费、装卸费、搬运费、运杂费等名目,从其原始凭证中我们还找到了该些代收代付款的发票复印件。

于是,我们要求该公司提供与港口签订的港口合同、以及与湖北YF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

根据港口合同分析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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