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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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124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12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7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
正)3250171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1190100
【处罚日期】2022.04.26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汪苏宝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11
处罚名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称
行政处
罚决定
湖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124号
书文号
被处罚
汪苏宝
对象
处罚结
果经查实,当事人XXX于2022年04月10日10时在长兴县煤山镇XXX村XX号门前焚烧落叶,该行为于2022年04月10日10时1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

经现场勘查,烟尘为焚烧产生,焚烧的区域位于长兴县煤山镇XXX村XX号门前,焚烧的火点为两处,焚烧的物质为落叶,现场产生了大量烟尘,经现场测量,焚烧的落叶过火总面积为2.6平方米,其中一处长1.4米,宽1米,另一处长1.2米,宽1米。

经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露天焚烧落叶的违法行为后,当事人于2022年04月10日10时12分将现场火势扑灭。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露天焚烧落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4-26
处罚机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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