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梁某1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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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梁某1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2
【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9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严丽芳黄宇乐寇倩
【审理法官】严丽芳黄宇乐寇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欣欣;梁勇平
【当事人】梁欣欣梁勇平
【当事人-个人】梁欣欣梁勇平
【代理律师/律所】陈燕珠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燕珠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燕珠
【代理律所】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欣欣
【被告】梁勇平
【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梁欣欣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梁欣欣负担。
本院予以退回50元给上诉人梁欣欣。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0:12:57
梁某、梁某1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民终92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欣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珠,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勇平。
审理经过上诉人梁欣欣与被上诉人梁勇平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4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梁欣欣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梁欣欣负担。
本院予以退回50元给上诉人梁欣欣。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严丽芳
审判员黄宇乐
审判员寇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唐栩权
书记员严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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