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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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东公委发〔20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贷款)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和年限
(一)提高额度计算系数。
贷款额度计算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50%。
(二)贷款提取综合计算。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申请贷款之前一次性办理。
(三)延长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省内异地贷款
职工及配偶一方工作地或户籍地在东营,在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我市申请贷款。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在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贷款。
省内异地贷款担保按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三、商转公业务
(一)贷款条件。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或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
商转公申请人必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二)申请资料。
除现行贷款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
1.商业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三)贷款额度。
商转公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并不得超过拟归还的商业住房贷款本金。
(四)其他规定。
1.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须在30日内办结提前还款手续,逾期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
2.公积金中心收到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款证明后,将贷款审批资料转交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3.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需评估的,按规定评估。
商转公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
4.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停止商转公的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