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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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整改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第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认真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期限和责任人,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及时、彻底完成。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加强与审计机关的沟通与协作,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整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审计整改工作程序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将整改方案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或需在今后进行规范的问题,应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和期限。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定期与审计机关沟通,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在完成审计整改后,应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对审计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三、审计整改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整改不力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被审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