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环境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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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 第2期2008年4月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J OURNAL OF I NSURANCE PROFESS I ONAL COLLEGE (B i m onth l y)Vol 22 No 2
Apr 2008
作者简介:易阿丹(1980 ),女,湖南长沙人,硕士,研究方向:日本的环境经济政策等。
日本的环境责任保险
易阿丹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 410205)
[摘 要]随着社会环境意识的提高和法制的健全,企业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将不断加重,实行环境责任保险是企业转移环境风险的有效方式。
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尚未成形,而美国、日本、德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已成功实施多年,本文介绍了日本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及现有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希望能为我国正在试点建立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责任保险;日本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60(2008)02-0075-04
[Abstract]W ith the i m prove m ent o f the a w areness of the soc ial envir onm en,t the soundness o f the legal syste m,and the conti n uously increasing responsi b ility assum ed by enterprises for t h e env ir onm enta l po ll u ti o n ,t h e applicati o n of envir onm enta l liab ility i n surance busi n ess i s an effective w ay for enterprises to transfer env i
ronm en tal risks .A t presen,t China s env ironm ental liab ility i n surance syste m is no t yet for m i n g ,wh ile it has been successfu lly applied for m any years in m any i n dustria lized countries(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Ger m any ,etc .).This paper forcuses on g i v i n g i n troductions of the Japanese env ironm ental liab ility insurance and the ex isti n g env ironm ental liability i n surance products ,providing so m e suggestions for the experi m enta l es tablishm ent o f the envir onm enta l liab ility insurance syste m.
[KeyW ords]Env ironm ental po llution ;Env ironm ental liability i n surance ;Japan
一、日本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
随着土壤污染、非法投弃等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日本政府不断加强相关的环境立法,企业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将不断加重,因此,为从事环境相关事业的企业减轻风险的保险产品市场也就不断扩大。
目前日本的环境责任保险根据不同的环境风险,主要分为三大类
[2]
:
(一)应对土壤污染风险的责任保险
在日本,曾发生过在建商务楼因发现了土壤污染而不得不停工甚至拆除的事例,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
因而,不动产交易中 土壤污染的有无 成了重要的考量项目。
在不动产交易
中,土壤污染对卖方(现有人)与买方都存在风险,比如对卖方而言,存在法律规定的净化责任等的费用负担、资产价值及担保价值的降低、出售价格的降低、买卖机会受限或取消等等风险;对买方而言,则存在开发计划的被迫修改与中止、对顾客及周边居民的信息公开后产生的消极影响、污染调查及净化等风险控制费用的产生、商品价格的降低等风险。
日本 土壤污染对策法 中规定: 处理有害物质的工厂等特定设施有义务在设施终止使用时对是否存在污染进行调查,若存在污染,则应该进行登记、公示,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
根据社团法人土壤环境中心的报告显示,自该法于2003年2
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后的一个年度内,与土壤净化有关的业务活动中各项调查的费用多达13兆3千亿日元。
正因为有了该条规定,土壤净化的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市场对于更丰富的风险对冲产品的需求也将日益增大,例如,对于净化工程的发包人而言,他们需要某种风险对冲方式能转移其在调查时所未预计到的污染的净化费用等。
土壤污染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造成预想之外的土壤污染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形式。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 土壤污染对策法 、 土壤污染的环境标准 等法令中没有规定的物质所造成的污染; 环境标准中确定的标准值以内的污染; 污染调查中已判明的污染; 对象区域外的污染; 其它。
(二)应对非法投弃风险的责任保险
2001年修订后的日本 废弃物处置法 强化了非法投弃物的排放者的责任。
根据该法,在非法投弃者不明或无力出资的情况下,应追究排放者的责任,即废弃物被非法投弃,而该投弃者不明或无力出资,则委托搬运、处理废弃物的排放者应承担该投弃废弃物的清除等责任。
日本在非法投弃风险应对方面,主要有以下两种责任保险:
1 医疗废弃物排放者责任保险
该保险是以医疗机构排放的废弃物因被非法投弃而根据 废弃物处置法 、 特定有害废弃物等进出口管理法 所应承担的回收、清除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主要对以下损害进行赔付:
根据 废弃物处置法 、 特定有害废弃物等进出口管理法 所应承担的回收、清除责任中废弃物的清除费用和土壤净化费用;
因所投弃废弃物污染而引起的健康损害赔偿请求中的医疗费、经济损失赔偿、慰问金、渔业侵权损害赔偿以及诉讼费用。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 被保险人非法投弃、或明知委托处理的废弃物可能会被非法投弃而任其为之的情况下所引发的事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将废弃物委托给无从业资格的业者处理; 归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设施被非法投弃的情况; 不动产价格的下跌; 废弃物处置业者的健康损害、财物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设施造成的赔偿责任。
2 产业废弃物排放者责任保险
该保险是以企业排放的废弃物因被非法投弃而根据 废弃物处置法 、 特定有害废弃物等进出口管理法 所应承担的回收、清除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除外责任与医疗废弃物排放者责任保险的设定相同,赔付对象的范围则大于前者,还包括使用GPS卫星通讯系统对非法投弃进行监视的企业。
(三)应对加油站漏油污染的责任保险
加油站的环境风险主要在于从其油罐中泄漏的汽油等渗入地下后向周边扩散而导致第三人的土地、健康受到污染损害。
其中的修理站漏油保险不仅对突发性的漏油事故责任进行承保,还承保其因设备老化等原因造成的非突发性的(渐进性的)漏油事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以下事故责任中的土壤污染净化费用和第三人的健康损害进行赔付: 因土壤污染而被责令进行污染净化或其它具体处罚措施; 因土壤污染而受到第三人的健康损害求偿或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损害求偿。
实际赔偿的费用包括因同一土壤污染导致的污染净化责任或是接受赔偿请求之日开始的2年之内的以下费用: 土壤污染净化费用; 勘定土地范围的污染调查费用; 第三人健康损害的治疗费、经济损失赔偿、慰问金; 减轻损害的防治费用、求偿权保全费用; 诉讼费用。
三、日本保险公司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
(一)一般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
该保险为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对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企业引入环境污染的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企业本身的赔偿资力和赢取周边居民的信赖。
该险种主要是针对产业废弃物处理业、焚烧设施、循环再生业、火力发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开设的
76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2008年第2期
责任保险,是因大气污染、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
其承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设施和业种:
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化学工厂、一般制造工厂、PCB处理设施等;
PFI方式下运营的设施、公共团体的设施;
其它具有环境风险的设施。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通常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大气、水质、地质污染而造成的该环境介质本身的污染,第二阶段是环境污染渐渐对人体以及动植物产生损害影响,第三阶段就进入了损害赔偿请求的提起阶段。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与传统的设施所有(管理)人赔偿责任保险不同,污染事故的第三阶段在保险期间内,赔付请求的提起是有效的。
因而第一、二阶段的过去隐藏下来的环境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投保。
该险种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第一,能保障公害防止协定和环境保全协定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资金;第二,承保对象除了突发性的污染事故责任,还包括非突发的渐发性污染责任;第三,对诉讼、和解程序中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进行赔付;第四,法律规定的土壤、地下水等的污染净化费用也是承保的对象;第五,有专业的环境工程师提供准确的风险评估,具有专业咨询的机能;第六,赔偿内容多样化,不仅是人身健康损害和财物损害,使用不能损害以及渔业侵权损害也在承保范围之内。
(二)承包业者用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
该险种主要是针对土壤污染净化工程、PCB 等有害物质的提取作业、大型罐筒?机械设备的安装?维护及修理等开设的责任险,是在土壤污染净化工程等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承包作业中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其设计涵盖了突发性的污染事故和渐发性的污染事故。
其承保对象主要包括:
土壤污染净化工程、污染扩散防治工程、建设与拆解;
PCB等有害物质的提取作业;
大型罐筒、机械设备的安装、维护及修理等;
其它具有环境风险的承包作业。
该险种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第一,能保障土壤污染净化等工程进行过程中与周边居民签订的环境保全协议里所约定的损害赔偿资金;第二,包括了传统的承包业者赔偿责任保险中所不包括的渐进性污染的赔付。
对土壤污染净化工程等具有环境风险的承包工程中因土壤、地下水污染的扩散, PCB、水银等有害物质泄漏等导致的污染进行承保;第三,对得到保险公司认可的、为被保险人进行承包作业的下级承包人及发包人在该承包作业中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也进行赔付;第四,法律规定的土壤、地下水等的污染净化费用也是承保的对象;第五,在一定条件下,工程结束后2年之内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也能进行赔付;第六,对诉讼、和解程序中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进行赔付。
(三)附带属地污染清除费用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
土壤污染风险在不动产交易中一直相当受重视,这一险种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流动化业务、事业再生业务的担当者、金融机构等开设的责任险,根据日本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的规定,对土地所有人(被保险人)所应负担的清除费用、因土壤地下水污染等引起的周边居民的健康损害等进行损害赔偿。
主要对以下的伴随着不动产(土地)所有权转移交易中新的土地所有者进行承保: 大型的不动产(土地)买卖; M&A(企业买受)中伴随的不动产(土地)取得; 事业再生中伴随的不动产(土地)取得; 不动产流动化业务。
附带属地污染清除费用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为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解除了不动产交易中新的土地所有者的后顾之忧。
一般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承包业者用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和附带属地污染清除费用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这三个险种的损害赔偿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 污染净化费用。
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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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2期(总第117期) 易阿丹:日本的环境责任保险
定必须支付的有害物质的清除费用等; 渔业侵权损害赔偿。
因渔业产量等减少而带来的损失等; 使用不能损害赔偿。
因污染导致养殖池、井的无法正常有效使用而带来的损失等; 人身健康损害赔偿。
包括因污染导致的疾病所需的治疗费、经济损失赔偿、慰问费等; 财物损害赔偿。
稻谷、鱼类等动植物的损害,以及因污染气体引发的精密仪器、电子产品受损的损失等; 诉讼费用。
因应诉而产生的、经得保险公司同意的费用。
(四)附带设施赔偿责任保险的特约型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
随着社会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现有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产品也需要不断完善,如更加简化保险的受理手续、更理性化的保险费等,为更多行业的更多企业提供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服务。
日本ACE(安达)保险公司就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销售附带设施赔偿责任保险的特约型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
[3]
现有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在保险受理时,以土地的履历、有害物质的处理情况等各项环境调查的数据为要件,依此来确定保险费以及赔付率,致使很多企业因为保险费过高而没有投保。
ACE保险公司新推出的这一保险则无需事前的环境调查,靠对赔付范围的限定来确定保险费,为更多的企业提供了环境污染的风险管理手段。
该险种的主要特点有:第一,对属地外(对象设施外)及属地内(对象设施内)的净化费用进行补偿;第二,5万日元以下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第三,不需要事前做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保险受理程序简便快捷;第四,保险费更趋于理性化。
ACE保险公司的附带设施赔偿责任保险的特约型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年保险费是以5万日元为起点,单个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是5亿日元,5万日元以下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其保险给付范围包括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污染净化费用(包括对象设施内、外)及诉讼费用。
其除外责任主要有: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污染或故意违反相关法规造成的环境责任; 保险单正式生效之前发生的污染而引发的赔偿请求; 含石棉、铅的产品引发的环境污染; 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 地下储藏罐所引发的环境污染。
四、结语
环境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环境责任保险的设计、承保和理赔以及分保都要求营销人员有丰富的保险、法律等相关知识。
而国内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以及对环境风险的评估等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的现状,充分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力争实现 在 十一五 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4]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法学评
论,2003(6):113。
[2] 持続可能 社会 資 銀行研究会 研究報告書.2005
(7):102~106。
[3] ー 保険会社.www.ace-i n s u rance.co.j p,2008年3月5日
访问。
[4]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
见,2008.2.18。
[5]A I U保険会社.http://www.ai u.co.jp/bu si n ess/produ ct/ecol o
gy/i ndex.ht m,2008年3月2日访问。
[6]大岡健三,鈴木喜計. !∀ #∃%&環境保険制度.
日本地質学会学術大会講演要旨,Vo.l100:673。
(责任编辑:夏雪芬)
78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