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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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7.11.25
•【文号】
•【施行日期】198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发出)
现行《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规定,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经营的,凭税务机关的证明,回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随着商品流通渠道的放开和搞活,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从事商品经营的越来越多,一律回业户所在地纳税不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许多地区建议对上述规定作部分修改。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现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改在销地纳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在销售地缴纳零售环节营业税。

其已纳税的收入,凭销售地税务机关的征税凭证,回业户所在地不再缴纳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在销售地未征营业税的收入,应回业户所在地向当地税务机关补缴。

二、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商品批发业务的,其批发环节的营业
税,回业户所在地缴纳。

三、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商品经营的征收管理,仍按税收征管条例和我部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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