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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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村道沥青(水泥)路养
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毕府办通[2015]35号
【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3
【实施日期】201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制度(试行)的通
知
(毕府办通〔201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毕节市村道沥青(水泥)路
养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毕节市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建设完成,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移交村道所在乡(镇、街道)管养。
第二章养护管理职责
第三条县(区)公路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村道沥青(水泥)路日常管理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由村道沥青(水泥)路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采用合同管理制度,由县(区)公路管理所监督和指导实施,由所在乡(镇、街道)发包给村道沥青(水泥)路沿线的群众,为与农村精准扶贫工作有机衔接,选择的群众应征求当地村(社区)委会的意见,发包给当地比较贫
困、具有劳动能力的群众,根据村道沥青(水泥)路的等级情况,一般一户群众可负责养护4至5公里。
第五条乡(镇、街道)应对养护人员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督促及时更换,保证日常养护不缺位。
第六条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实行养护公开制度,即:公开养护人员的姓名、养护的路段、养护的任务、养护人员的联系方式、监督单位的联系方式。
养护公示标牌由县(区)公路管理所统一模式,由各乡(镇、街道)制作。
养护人员未有电话的,可采用本村(社区)干部的电话取代,养护人员的情况由乡(镇、街道)统一汇总报送县(区)公路管理所,县(区)公路管理所汇总后报送市公路处备案。
第七条乡(镇、街道)应对村道沥青(水泥)路养护工作建立一路一档,包含辖区内村道沥青(水泥)路基本情况、养护合同、养护人员等信息。